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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表一內增加三育戶外天地、體育發展局運動培訓中心及澳門科技大學足球/田徑運動場等體育設施。
二、核准載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份的“使用三育戶外天地、體育發展局運動培訓中心及澳門科技大學足球/田徑運動場,以及使用三育戶外天地、澳門運動場及網球學校的附加設備收費表”,並將該收費表加入第19/2002號行政法規的附表內。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體育設施 | 日間 每小時收費 |
夜間(1) 每小時收費 |
冷氣費 (每小時收費) |
全日收費 | 暖水泳池 每小時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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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育戶外天地 | ||||||||
籃球場 | $ 30 | $ 50 | -- | -- | -- | |||
仿真草足球場 | $ 100 | $ 150 | -- | -- | -- | |||
小型足球場/投擲區 | 小型足球 | $ 200 | $ 300 | -- | -- | -- | ||
投擲 | $ 50 | -- | -- | -- | ||||
體育發展局運動培訓中心 | ||||||||
多功能室 | 小 — $ 100 中 — $ 200 大 — $ 400 |
包括在內 | -- | -- | ||||
健身室 | $ 150 | 包括在內 | -- | -- | ||||
體育室 | $ 200 | 包括在內 | -- | -- | ||||
澳門科技大學足球/田徑運動場 | ||||||||
草場 | $ 300 | $ 500 (1) | -- | -- | -- | |||
田徑跑道(全場) | $ 100 | $ 300 (1) | -- | -- | -- | |||
多功能室 | 小 — $ 100 中 — $ 200 |
包括在內 | -- | -- | ||||
網球學校 | ||||||||
球場主場 (12) | $ 200 | $ 300 | — | — | — |
註:
多功能室:
體育設施 | 18歲以下或持頤老咭人士 (每人) |
公眾18歲或以上收費 (每人) |
三育戶外天地 | ||
乒乓球 | $ 10/小時 | |
健身單車 | $ 5 /半小時 | |
澳門奧林匹克體育綜合體 | ||
澳門運動場 | ||
健身單車 |
$ 5 /半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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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八條,以及按照第17/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二十六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如下:
(一)貸學金:一千九百名;
(二)獎學金:一百六十名;
(三)特別助學金:一百二十名;
(四)特殊助學金:二十名。
二、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年發放之津貼名額如下:
(一)住宿津貼:二百名;
(二)旅費津貼:五十名。
三、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年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定為二十名。
四、本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之助學金及津貼之申請期定為二零零八年六月二日至六月二十日。
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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