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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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新碼頭主體工程擴建」的合同,已獲第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46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579,999,963.00(澳門幣壹拾伍億柒仟玖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叁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9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82,890,195.60
2011年 $ 411,839,941.40
2012年 $ 393,366,164.55
2013年 $ 291,605,888.73
2014年 $ 98,202,795.69
2015年 $ 130,000,000.00
2016年 $ 80,000,000.00
2017年 $ 92,094,977.03

二、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1、次項目8.052.033.52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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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A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0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9,998,000.00(澳門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4,242,000.00
2014年 $ 7,272,000.00
2015年 $ 7,272,000.00
2016年 $ 1,212,000.00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8、次項目8.090.277.04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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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土方回填及軟土地基處理工程」的合作協議,已獲第27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88,925,757.60(澳門幣肆億捌仟捌佰玖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陸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389,994,245.50
2011年 $ 79,904,585.60
2015年 $ 19,026,926.50

二、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6、次項目3.021.157.01的撥款支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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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宿舍及中央商業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6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2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428,000.00(澳門幣陸佰肆拾貳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9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4,821,000.00
2013年 $ 1,285,600.00
2015年 $ 321,400.00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0、次項目3.021.158.12的撥款支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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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2015年度澳門都市固體廢料物理及化學成份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2015年度澳門都市固體廢料物理及化學成份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523,4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貳萬叁仟肆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2,114,040.00
2016年 $ 1,409,36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7、次項目8.090.334.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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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創銳圖書服務中心提供「2016年《澳門旅遊》電子刊物製作」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創銳圖書服務中心訂立提供「2016年《澳門旅遊》電子刊物製作」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131,600.00(澳門幣壹佰壹拾叁萬壹仟陸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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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orld Trade Travel Pty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澳洲及紐西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789,640.00(澳門幣貳佰柒拾捌萬玖仟陸佰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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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Branded The Agency Co., Ltd.提供「旅遊局駐泰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Branded The Agency Co.,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泰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574,4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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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華出版社(澳門月刊)提供「製作宣傳澳門旅遊的宣傳廣告計劃並刊登在《澳門月刊》」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華出版社(澳門月刊)訂立提供「製作宣傳澳門旅遊的宣傳廣告計劃並刊登在《澳門月刊》」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20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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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提供「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4,801,920.00(澳門幣肆佰捌拾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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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濠江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製作宣傳澳門旅遊的專版並刊登在《濠江日報》」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濠江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製作宣傳澳門旅遊的專版並刊登在《濠江日報》」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20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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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yriad Creative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yriad Creative訂立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361,6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陸萬壹仟陸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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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Express Conseil Ltd.提供「旅遊局駐法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xpress Conseil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法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320,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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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宣傳澳門旅遊」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宣傳澳門旅遊」的服務合同,金額為$4,024,800.00(澳門幣肆佰零貳萬肆仟捌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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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提供「在“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旗下頻道宣傳澳門旅遊」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電視廣播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在“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旗下頻道宣傳澳門旅遊」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0,892,920.00(澳門幣叁仟零捌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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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able News Network, Inc.提供「在“Cable News Network”(CNN)旗下電視頻道投放宣傳澳門旅遊廣告」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able News Network, Inc.訂立提供「在“Cable News Network”(CNN)旗下電視頻道投放宣傳澳門旅遊廣告」的服務合同,總金額為澳門幣2,050,000.00元(澳門幣貳佰零伍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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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資訊推廣有限公司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591,360.00(澳門幣叁佰伍拾玖萬壹仟叁佰陸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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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814,240.00(澳門幣貳佰捌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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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提供「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cific Leisure Marketing Pte.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新加坡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584,24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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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mpass — Press, LLC提供「旅遊局駐俄羅斯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ss — Press, LL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俄羅斯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20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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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Hume Whitehead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ume Whitehead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441,44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肆佰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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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福斯國際電視網有限公司提供「在“福斯國際電視網有限公司”多個電視頻道投放宣傳澳門旅遊廣告」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福斯國際電視網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在“福斯國際電視網有限公司”多個電視頻道投放宣傳澳門旅遊廣告」的服務合同,總金額為澳門幣2,952,000.00元(澳門幣貳佰玖拾伍萬貳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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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VFS Global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印度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VFS Global Services Private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印度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102,080.00(澳門幣壹佰壹拾萬貳仟零捌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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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Glocom Korea Inc.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locom Korea In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568,240.00(澳門幣貳佰伍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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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吉秀(澳門)烟花提供「除夕煙花表演」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吉秀(澳門)烟花提供「除夕煙花表演」的服務,金額為$2,180,000.00(澳門幣貳佰壹拾捌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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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星空華文中國傳媒有限公司提供「在“星空華文中國傳媒有限公司”旗下電視頻道投放宣傳澳門旅遊廣告」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星空華文中國傳媒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在“星空華文中國傳媒有限公司”旗下電視頻道投放宣傳澳門旅遊廣告」的服務合同,金額為$8,256,000.00(澳門幣捌佰貳拾伍萬陸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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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二龍喉水池修繕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8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1,151,719.00(澳門幣貳仟壹佰壹拾伍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8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8,500,000.00
2016年 $ 12,651,719.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8.043.006.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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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訂立供應「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的合同,金額為$4,688,000,000.00(澳門幣肆拾陸億捌仟捌佰萬元整),已獲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41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42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鑑於部份合同工作有所調整以及工作期有所延長,須增加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增加為$5,388,000,000.00(澳門幣伍拾叁億捌仟捌佰萬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488,934,325.00
2012年 $ 581,198,420.00
2013年 $ 754,254,687.00
2014年 $ 856,631,745.00
2015年 $ 301,853,853.00
2016年 $ 499,105,351.00
2017年 $ 545,111,130.00
2018年 $ 691,390,523.00
2019年 $ 614,833,429.00
2020年 $ 12,865,095.00
2021年 $ 41,821,442.00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1、次項目8.051.173.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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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廣告天地有限公司提供「慶祝二零一六年農曆新年花車巡遊活動——活動製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廣告天地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慶祝二零一六年農曆新年花車巡遊活動——活動製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7,935,150.00(澳門幣壹仟柒佰玖拾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8,967,575.00
2016年 $ 8,967,575.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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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提供「“環保Fun”之減廢回收攞滿Fun」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訂立提供「“環保Fun”之減廢回收攞滿Fun」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459,330.00(澳門幣壹佰肆拾伍萬玖仟叁佰叁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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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耀華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耀華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50,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270,000.00
2016年 $ 1,080,00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2.02.03管理費及保安」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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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志豪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禮賓府宴會廳擴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志豪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禮賓府宴會廳擴建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4,482,785.00(澳門幣貳仟肆佰肆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5,000,000.00
2016年 $ 19,482,785.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1.011.093.0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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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艾奕康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輕軌一期澳門C23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修改設計」——服務補充,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奕康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輕軌一期澳門C23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修改設計」——服務補充的合同,金額為$810,000.00(澳門幣捌拾壹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729,000.00
2021年 $ 81,000.00

二、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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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協成(澳門)防火有限公司執行「仁伯爵綜合醫院中央水泵房食水泵改善工程」,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協成(澳門)防火有限公司訂立執行「仁伯爵綜合醫院中央水泵房食水泵改善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833,610.00(澳門幣壹佰捌拾叁萬叁仟陸佰壹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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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西門子有限公司「購買LED交通燈燈具(沙梨頭海邊街及基馬拉斯大馬路)」,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西門子有限公司訂立「購買LED交通燈燈具(沙梨頭海邊街及基馬拉斯大馬路)」的合同,金額為$1,007,230.00(澳門幣壹佰萬柒仟貳佰叁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