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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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25/2018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8/2015號行政法規
修改民政總署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十三條
其他權限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協調和推動跨部門公共服務的實施機制,並藉與其他公共部門、實體簽訂的協議,提供協議訂定的服務;
(十二)〔原(十一)項〕”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五條。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