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因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第48頁的第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第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牌照第四點:
原文為:“……行政長官第11/2015號批示……”
更正為:“……第1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