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以及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金融及保險機構的合併及分立》第十條和第十二條c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昆士蘭保險(香港)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葡文名為“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的分公司,以便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將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以下一般保險業務:
(一)僱員賠償保險;
(二)火險;
(三)汽車保險;
(四)海上貨運保險;
(五)其他: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旅遊險、盜竊險、公共責任險、現金及現金運送險、忠誠保險、家主及戶主保險、機器損壞保險、營造險、全險、盈利損失險及信用(商業風險)。
一、許可屬“澳洲昆士蘭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的一切資產轉移至“昆士蘭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二、免繳一切源自上款許可的具執行力的行為之稅項、費用、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一、廢止經二月十六日第34/85/M號訓令、四月十三日第39/87/M號訓令、八月二十七日第161/90/M號訓令和第30/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給予“澳洲昆士蘭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保險業務的許可。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在廢止許可之日仍有效的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及效力。
三、然而,上款所指的保險不可透過“澳洲昆士蘭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續期或延長,亦不可提高相關的保額。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