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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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行政任用合同的專用印件式樣,該印件式樣載於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專用印件式樣得以電子載體提供。

三、廢止五月三十一日第65/GM/99號批示所核准的附件格式四的印件式樣。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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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科學與科技——幻方 二」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 500,000枚
六元 500,000枚
八元 50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的小型張 5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十萬張小版張,其中十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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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政府總部路環設施設計連施工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政府總部路環設施設計連施工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9,018,355.15(澳門幣貳仟玖佰零壹萬捌仟叁佰伍拾伍元壹角伍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13,018,355.15
2016年 $ 16,000,00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5、次項目1.011.103.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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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李錦波建築商提供「惰性拆建物分選及建築廢料堆填區營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李錦波建築商訂立提供「惰性拆建物分選及建築廢料堆填區營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574,050.00(澳門幣壹仟伍佰伍拾柒萬肆仟零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7,787,025.00
2016年 $ 7,787,025.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9、次項目8.044.100.1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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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提供「運送動物屠體往市政街市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運送動物屠體往市政街市服務」的合同,金額為$ 2,060,760.00(澳門幣貳佰零陸萬零柒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986,010.00
2016年 $ 1,074,750.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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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相等於登記部門及公證部門每月收到的手續費百分之六十的收入撥歸法務公庫。*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