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C550監察“C350——輕軌一期氹仔市中心段建造工程”」延續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C550監察“C350——輕軌一期氹仔市中心段建造工程”」延續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3,440,778.00(澳門幣貳仟叁佰肆拾肆萬零柒佰柒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5,959,520.00 |
2016年 | $ 14,302,848.00 |
2017年 | $ 3,178,41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9、次項目8.051.214.1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提供「九澳、臨時飛灰存放區及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空氣質量監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九澳、臨時飛灰存放區及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空氣質量監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938,000.00(澳門幣伍佰玖拾叁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3,888,000.00 |
2016年 | $ 2,050,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12.00.00.10、次項目8.044.102.07,金額為$3,252,000.00(澳門幣叁佰貳拾伍萬貳仟元整);
經濟分類07.12.00.00.04、次項目8.044.081.16,金額為$636,000.00(澳門幣陸拾叁萬陸仟元整)。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二及第三階段)——編製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二及第三階段)——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600,000.00(澳門幣叁佰陸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440,000.00 |
2016年 | $ 1,920,000.00 |
2017年 | $ 240,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3、次項目2.020.163.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C560監察“C360——輕軌一期路氹城段建造工程”及“C370——輕軌一期氹仔口岸段建造工程”」——延續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C560監察“C360——輕軌一期路氹城段建造工程”及“C370——輕軌一期氹仔口岸段建造工程”」——延續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8,081,993.65(澳門幣貳仟捌佰零捌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陸角伍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9,360,664.55 |
2016年 | $ 18,721,329.1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9、次項目8.051.214.1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新保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監獄男倉區油漆翻新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保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監獄男倉區油漆翻新工程」的合同,金額為$9,906,185.00(澳門幣玖佰玖拾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2,374,370.00 |
2016年 | $ 7,531,815.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2.020.072.1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圓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重建沙梨頭街市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圓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重建沙梨頭街市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012,000.00(澳門幣陸佰零壹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278,000.00 |
2016年 | $ 3,156,000.00 |
2017年 | $ 1,578,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8.044.049.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文學與人物——九歌」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500,000 枚 |
二元 | 500,000 枚 |
二元 | 500,000 枚 |
二元 | 500,000 枚 |
二元 | 500,000 枚 |
二元 | 500,000 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500,000 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二十五萬張小版張,其中六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喜慶」為題,屬普通發行之個性化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500,000枚 |
四元五角 | 500,000枚 |
二、該等個性化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售價為每版澳門幣一百元。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