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與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媽閣交通樞紐地下連續牆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2,364,911.00(澳門幣壹億貳仟貳佰叁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41,604,112.58 |
2013年 | $ 59,094,340.80 |
2014年 | $ 15,508,954.56 |
2015年 | $ 5,755,667.94 |
2016年 | $ 401,835.12 |
二、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7、次項目8.051.204.08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建新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執行「松山七十高位水池重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建新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松山七十高位水池重建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4,311,000.00(澳門幣叁仟肆佰叁拾壹萬壹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0,000,000.00 |
2016年 | $ 24,311,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23、次項目8.043.007.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9,754,246.29(澳門幣伍仟玖佰柒拾伍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貳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9,754,246.29) | |
總收入 | (59,754,246.2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2-00-00-00 | 非耐用品 | ||
02-02-07-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8-01-0 | 02-02-07-00-06 | 紀念品及獎品 | (200,000.00)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4-00-00 | 資產租賃 | ||
8-01-0 | 02-03-04-00-01 | 不動產 | (300,000.00) |
8-01-0 | 02-03-06-00-00 | 招待費 | (138,000.00) |
02-03-07-00-00 | 廣告及宣傳 | ||
8-01-0 | 02-03-07-00-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800,000.00) |
8-01-0 | 02-03-07-00-03 |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800,000.00) |
02-03-08-00-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8-01-0 | 02-03-08-00-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500,000.00) |
04-00-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1-00-00-00 | 公營部門 | ||
04-01-05-00-00 | 其他 | ||
8-01-0 | 04-01-05-00-98 | 各類活動 | (32,000,000.00) |
04-02-00-00-00 | 私立機構 | ||
8-01-0 | 04-02-00-00-02 | 社團及組織 | (6,000,000.00) |
資本開支 | |||
09-00-00-00-00 | 財務活動 | ||
09-01-00-00-00 | 財務資產 | ||
8-01-0 | 09-01-03-00-00 | 出資證券 | (1,016,246.29) |
09-01-05-00-00 | 中期及長期借款 | ||
8-01-0 | 09-01-05-00-01 |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 (10,000,000.00) |
8-01-0 | 09-01-05-00-02 |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一般) | (2,000,000.00) |
8-01-0 | 09-01-05-00-03 |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專項) | (6,000,000.00) |
總開支 | (59,754,246.29) |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添平——委員:陳詠達,羅嘉敏,黃晴錦,Jacques, Sylvia Isabel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快達樓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位於筷子基社會房屋快達樓內的停車場(下稱“快達樓停車場”),是一個由大廈地庫的第一層、第二層及第三層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快達樓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俾若翰街。
三、快達樓停車場共設有487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259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228個。
四、因應居民對泊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快達樓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車位數目。
六、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快達樓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95公尺者;
(四)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七、使用快達樓停車場的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八、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快達樓停車場的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倘未在規定時間內駛離,應重新繳付費用。
九、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的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快達樓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使用快達樓停車場的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快達樓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一元。
四、上款所指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一、在快達樓停車場服務的營運實體的人員,應穿著專有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快達樓停車場的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快達樓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一、交通事務局得因應實際需要許可以試驗形式暫停收取第二條第三款所指收費,但連續泊車時間超出其所訂定者除外。
二、應最少提前七日在快達樓停車場入口張貼通告公佈上款所指試驗期的開始及結束,並在兩份本地出版的報章連續兩期刊登有關通告,其中一份報章須為中文,而另一份須為葡文。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業務的制度》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2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現更改如下:
“(…)
四、上款所指的經營費用按季度結算,並在相應季度後的六十天內繳納。”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業務的制度》第九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6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經第157/2012號及第37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附於第1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7號牌照的第五條款現更改如下:
(一)......
(二)......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相等於經營獲發牌業務範圍內所提供的服務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費用。有關的費用按季清繳,並於相關季度完結後的六十日內繳付。
(四)......
(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業務的制度》第九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附於第17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CDMA2000 1X EV-DO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3/2007號牌照的第五條款現更改如下:
(一)......
(二)......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相等於經營獲發牌業務範圍內所提供的服務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費用。有關的費用按季清繳,並於相關季度完結後的六十日內繳付。
(四)......
(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業務的制度》第九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6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經第156/2012號及第37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附於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2/2007號牌照的第五條款現更改如下:
(一)......
(二)......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相等於經營獲發牌業務範圍內所提供的服務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費用。有關的費用按季清繳,並於相關季度完結後的六十日內繳付。
(四)......
(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業務的制度》第九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6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經第155/2012號及第37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附於第3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發給“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9號牌照的第五條款現更改如下:
(一)......
(二)......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相等於經營獲發牌業務範圍內所提供的服務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費用。有關的費用按季清繳,並於相關季度完結後的六十日內繳付。
(四)......
(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Companhia de Engenharia Portuária Chen Wah, Limitada執行「維修友誼大橋P30、P31、P34、P35及P48橋拱及支承底座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nhia de Engenharia Portuária Chen Wah, Limitada訂立執行「維修友誼大橋P30、P31、P34、P35及P48橋拱及支承底座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9,885,278.00(澳門幣貳仟玖佰捌拾捌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8,000,000.00 |
2016年 | $ 11,885,278.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3、次項目8.051.037.5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江博士足部護理有限公司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黑色皮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江博士足部護理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黑色皮鞋」的合同,金額為$2,205,200.00(澳門幣貳佰貳拾萬伍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590,200.00 |
2016年 | $ 1,615,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1.03.03.00.00服裝及個人用品——實物」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新城填海區E1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E1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973,500.00(澳門幣捌佰玖拾柒萬叁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3,144,000.00 |
2016年 | $ 4,716,000.00 |
2017年 | $ 1,113,5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9、次項目8.090.280.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3地段第一區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10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88,313,427.00(澳門幣叁億捌仟捌佰叁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0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148,333,603.26 |
2012年 | $ 235,007,619.49 |
2015年 | $ 4,972,204.25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1、次項目6.020.044.0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Companhia de Consultoria Top Design, Limitada訂立執行「筷子基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1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2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5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95,187,905.63(澳門幣肆億玖仟伍佰壹拾捌萬柒仟玖佰零伍元陸角叁分);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136,372,837.61 |
2012年 | $ 72,379,286.14 |
2013年 | $ 41,492,168.18 |
2014年 | $ 210,184,714.58 |
2015年 | $ 34,758,899.12 |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2、次項目6.020.045.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供應腹膜透析液產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腹膜透析液產品」的合同,金額為$10,020,326.92(澳門幣壹仟零貳萬零叁佰貳拾陸元玖角貳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4,175,136.22 |
2016年 | $ 5,845,190.7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機電系統管理及維護工作之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河底隧道機電系統管理及維護工作之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205,500.00(澳門幣陸佰貳拾萬伍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241,100.00 |
2016年 | $ 4,964,4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艾奕康有限公司「提供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奕康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350,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叁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9,175,000.00 |
2016年 | $ 5,505,000.00 |
2017年 | $ 3,670,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捷安護衛系統有限公司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一階段)——採購及安裝」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捷安護衛系統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一階段)——採購及安裝」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2,508,418.07(澳門幣陸仟貳佰伍拾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柒分)。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海星中學「為法務局從屬機構少年感化院院生提供開辦初中及高中回歸教育課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海星中學訂立「為法務局從屬機構少年感化院院生提供開辦初中及高中回歸教育課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191,612.00(澳門幣叁佰壹拾玖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063,870.00 |
2016年 | $ 2,127,742.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四章第一組「法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2技術及專業培訓」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