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一階段)——提供專屬傳送影像訊號光纖網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訂立提供「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第一階段)——提供專屬傳送影像訊號光纖網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6,842,000.00(澳門幣肆仟陸佰捌拾肆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271,800.00 |
2016年 | $ 7,524,600.00 |
2017年 | $ 9,187,200.00 |
2018年 | $ 9,187,200.00 |
2019年 | $ 9,187,200.00 |
2020年 | $ 9,187,200.00 |
2021年 | $ 2,296,8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2.020.16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二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德——新力聯營公司訂立執行「下環街社會服務綜合大樓建造工程(第一期)」的合同,已獲第45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0,522,000.00(澳門幣壹億貳仟零伍拾貳萬貳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5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30,130,500.00 |
2014年 | $ 9,546,667.50 |
2015年 | $ 29,360,000.00 |
2016年 | $ 51,484,832.50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4.020.068.02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興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公共下水道網絡地理資訊系統開發」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4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6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210,000.00(澳門幣貳佰貳拾壹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773,500.00 |
2011年 | $ 552,500.00 |
2012年 | $ 663,000.00 |
2015年 | $ 221,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8、次項目8.090.304.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與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聯營公司訂立執行「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第二區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6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9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0,469,158.00(澳門幣肆仟零肆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6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10,117,289.50 |
2013年 | $ 18,911,041.25 |
2014年 | $ 10,141,039.87 |
2015年 | $ 1,299,787.38 |
二、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9、次項目8.051.229.09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嘉樂庇總督大橋的保養及維修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3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1,915,782.00(澳門幣叁仟壹佰玖拾壹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3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11,270,220.00 |
2015年 | $ 20,645,562.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1、次項目8.051.008.47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興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設置城市基礎設施管線地下共同管道的研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9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000,000.00(澳門幣貳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9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1,000,000.00 |
2012年 | $ 800,000.00 |
2015年 | $ 20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7、次項目8.090.172.0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供水管網遷移」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6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9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鑑於有關的遷移工作未能按計劃完成,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年度負擔,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552,725.00(澳門幣肆佰伍拾伍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6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訂的開支年度負擔方式修改如下:
“二、上述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8、次項目8.051.205.06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巴馬丹拿建築及工程師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提供「林茂海邊馬路A及F地段公屋建造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巴馬丹拿建築及工程師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林茂海邊馬路A及F地段公屋建造工程——編製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800,000.00(澳門幣捌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5,280,000.00 |
2016年 | $ 2,640,000.00 |
2018年 | $ 880,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4、次項目6.020.071.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網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網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145,572.00(澳門幣叁佰壹拾肆萬伍仟伍佰柒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2,097,048.00 |
2016年 | $ 1,048,524.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出入境事務廳新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58/2009號及第26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68,680,000.00(澳門幣壹億陸仟捌佰陸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58/2009號及第26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7年 | $ 33,736,000.00 |
2008年 | $ 43,149,520.40 |
2009年 | $ 83,021,234.40 |
2010年 | $ 8,494,647.90 |
2011年 | $ 115,033.20 |
2012年 | $ 105,447.10 |
2013年 | $ 57,517.00 |
2015年 | $ 600.00 |
二、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8、次項目1.023.036.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提供「2015/2016年度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理設施之質量監督」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訂立提供「2015/2016年度污水及固體廢物處理設施之質量監督」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749,850.00(澳門幣肆佰柒拾肆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2,137,432.50 |
2016年 | $ 2,612,417.5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澳門展貿協會及澳門廣告商會提供「第二十及二十一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承辦機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澳門展貿協會及澳門廣告商會訂立提供「第二十及二十一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承辦機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500,000.00(澳門幣陸佰伍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3,100,000.00 |
2016年 | $ 3,400,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4.01.05.00.51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項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定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社會設施裝修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89,944,742.50(澳門幣捌仟玖佰玖拾肆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伍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22,486,185.62 |
2014年 | $ 17,939,938.20 |
2015年 | $ 49,518,618.68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6、次項目5.020.153.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提供「大潭山隧道及北安區道路重整工程——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4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0,550,000.00(澳門幣叁仟零伍拾伍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4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10,330,000.00 |
2013年 | $ 1,571,400.00 |
2015年 | $ 18,648,600.00 |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4、次項目8.051.186.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Ove Arup & Partner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提供「輕軌系統石排灣線可行性研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8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0,850,000.00(澳門幣壹仟零捌拾伍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8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2,170,000.00 |
2014年 | $ 3,255,000.00 |
2015年 | $ 5,425,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3、次項目8.051.209.07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德高(澳門)有限公司提供「租賃巴士候車亭及城市資訊牌(MUPI廣告燈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高(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租賃巴士候車亭及城市資訊牌(MUPI廣告燈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886,989.90(澳門幣貳佰捌拾捌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玖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468,527.40 |
2016年 | $ 1,418,462.5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1廣告費用」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