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83,373.10(澳門幣肆拾捌萬叁仟叁佰柒拾叁元壹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483,373.10 | |
總收入 | 483,373.1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7-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483,373.10 |
總開支 | 483,373.10 |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黃國勝——委員:李萊德、郭林、馮國康、莫志偉、蕭婉儀、李惠萍、歐陽月勝、石崇榮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特別車輛連配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特別車輛連配備」的合同,金額為$52,624,000.00(澳門幣伍仟貳佰陸拾貳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19,340,000.00 |
2017年 | $ 33,284,000.00 |
二、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吳淦記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環境保護局新辦事處裝修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6,330,000.00(澳門幣貳仟陸佰叁拾叁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10,000,000.00 |
2014年 | $ 13,000,000.00 |
2015年 | $ 3,330,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樓宇」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戰術梯台防彈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戰術梯台防彈車」的協議書,金額為$14,800,000.00(澳門幣壹仟肆佰捌拾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44,469.44(澳門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肆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 144,469.44 | |
總收入 | $ 144,469.4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 144,469.44 |
總開支 | $ 144,469.44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消防總監馬耀榮——副主席:副消防總監梁毓森——第一秘書:消防總長鄒家昌——第二秘書:副消防總長李榮健——委員:財政局代表何燕梅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監獄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7,677.90(澳門幣伍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玖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7,677.90 | |
總收入 | 57,677.9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7,677.90 |
總開支 | 57,677.90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監獄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李錦昌——委員:Manuel João Vasques Ferreira da Costa、黃妙玲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及第9/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第9/2013號行政法規及第15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為澳門幣八十八萬零一百元及九十七萬一千元;
(二)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一十八萬元;
(三)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三十四萬二千三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5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幣一萬七千八百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幣一萬九千八百元;
(三)中學教育:澳門幣二萬二千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牌照所載規定及條件,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 請查閱:第13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拉哥斯街電訊綜合大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342(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葡文為“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英文名稱為“Macau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頻分雙工方式的長期演進技術(Long Term Evolution — LTE)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並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權利。*,**
(二)上款所指的服務之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概念
對本牌照內所使用的概念,應按《國際電信聯盟》所確立的含義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為八年。
(二)持牌人應在二零一五年內開始提供其商業服務。
(三)透過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屆滿前兩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具有適當理據的申請,且經核實已符合批給牌照的條件及法定要求,則牌照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四)政府可視乎市場的發展情況而拒絕為牌照續期,且無須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補償。
四、擔保金
(一)於發出牌照的批示公佈後三十日內,持牌人必須提交一項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受益人,金額為澳門幣二百萬元的擔保金。該擔保金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業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屬即付形式(“first demand”)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二)擔保金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因持有牌照而承擔的義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該擔保金以繳付其在牌照範圍內有權取得的款項。
(三)倘按上款規定動用了擔保金,持牌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後三十日內予以重置。
(四)倘因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廢止牌照,則擔保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牌照在有效期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廢止時,擔保即時解除。
(六)倘牌照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為維持擔保金而衍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
五、費用
(一)本牌照的發出費用為澳門幣十萬元正,持牌人須在牌照發出後十五日內繳納。
(二)就本牌照之續期,持牌人須於續期批示公佈後十五日內繳納澳門幣十萬元正。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繳納相等於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經營費用。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費用須在電信管理局發出有關通知後向財政局繳納。
(五)繳納了牌照範圍內的應繳稅款並不免除持牌人繳納其他適用的法定費用和稅項,包括無線電頻譜的使用費。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權利的轉讓
(一)持牌人只有在開始向公眾提供商業服務後,才可將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予第三人,但事先須經行政長官許可。
(二)基於公共利益或以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社會發展為理由,可拒絕給予上款所指許可。
七、放棄
(一)持牌人放棄牌照,須事先經行政長官許可,且最少須提前一年以書面方式向行政長官申請許可。
(二)在放棄的情況下,只要用戶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持牌人有責任確保該等服務得以繼續提供,尤其是經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協議。
(三)放棄牌照並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應付的費用和稅項、罰款或賠償。
八、因不遵守而中止或廢止
(一)當持牌人不遵守發給牌照時所訂定的規定和條件,尤其出現下列情況時,行政長官可中止或廢止牌照:
(1)在牌照所定期限內未能開始提供獲發牌經營的服務;
(2)違反牌照所訂定或法律所規定關於通訊不可侵犯、通訊保密、個人資料及私隱的保障的條件或規定;
(3)由於可直接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未經批准而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務;
(4)安裝及操作未獲發牌的設備及提供未獲發牌的服務;
(5)未經許可而轉讓牌照衍生的權利;
(6)對應本牌照及附件的計劃要求,所安裝的設備已屬過時或運作不良;
(7)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第一條款規定所採用的技術規格;
(8)作出妨礙公平競爭或濫用其主導地位的行為;
(9)不提供或不重置擔保金;
(10)欠交本牌照所提及的費用、稅項或罰款;
(11)兩次或以上違反政府的指示或建議;
(12)將公司總辦事處或主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3)未經許可下,更改公司之標的、減少資本、將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14)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轉讓持牌人資產的主要部分。
(二)中止或廢止牌照之前,須聽取持牌人的意見,如引致不遵守的原因的性質容許,尚須為持牌人訂出消除該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遵守規定而導致牌照中止或廢止時,持牌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亦不被豁免所應繳的費用、稅項及罰款,以及所要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受其他法定處分。
九、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廢止
(一)除上條款所指的情況外,行政長官可在依法保護持牌人的權利下,以公共利益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廢止牌照。
(二)如按上款的規定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三)賠償額的計算會考慮持牌人已作出的投資及因牌照的中止或廢止而引致的所失利益。
十、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包括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即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十一、持牌人的總辦事處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辦事處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
(二)持牌人的章程應遵守現行法例及牌照所訂立的規定和條件。
(三)未經行政長官事先許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更改公司之標的;
(2)減少公司資本;
(3)將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二、帳目之審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帳目每年須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一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公司作出審核。
(二)上款所指的帳目中須清楚顯示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經營總收入。
(三)持牌人必須將上一營業年度的帳目及有關核數意見書在帳目獲核准後十五日內提交予政府。
(四)持牌人必須為採用第一條款規定的技術規格所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設立獨立帳目,並於上款的期限內提交。
十三、計劃
(一)持牌人必須履行附於本牌照,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下列計劃:
(1)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投資計劃書;
(2)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發展策略計劃書。
(二)第(一)款(1)項所指的計劃書須包括公司架構說明,當中須分別指出現有及將會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員工數目;
(三)以年度計算牌照發出的第四年起,持牌人有義務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電信管理局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資及發展策略計劃,供政府審閱及核准。
十四、持牌人的權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規定的其他權利外,持牌人有權:
(1)按照適用的規章及技術規定,並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且經政府認可的互連協議,與包括基礎電信網絡在內的其他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2)持牌人可透過由持有適當牌照者安裝的對外電信基礎設施,建立本身的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以確保有可供使用的、進行跨域流動電信服務的通訊所需的設施。但在未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書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過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從事“轉發”服務。持牌人不得導引以固定電話服務的號碼為啟端或終端的通話,但提供經適當許可的服務的情況除外;
(3)在工作需要時,經適當認別的人員及車輛自由進出公共場所;
(4)只要有關設備在技術上獲得批准且證明有安裝該設備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權限實體的許可後,在樓宇安裝站台及天線、在公共街道安裝電纜,以連接站台和電信網絡的交換中心,以及按照適用於其他公共及專用電信網絡的法例規定,安裝為建立獲發牌經營的網絡所需的其他電信基礎設施;
(5)在技術可兼容、以及按適用法例的規定預先獲政府許可後,持牌人得以補充性而非代替性的方式利用其他無線電通訊網絡提供服務,以確保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及(4)項所賦予的權利而造成的損害,均須自行負責彌補。
十五、持牌人的義務
除法律或本牌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持牌人的義務包括:
(1)於二零一五年內建設一個保證良好地覆蓋百分之五十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境的系統,並確保在二零一六年內良好地覆蓋全境;
(2)確保包括客戶服務在內的計費系統及營運支援系統設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
(3)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提供服務的通訊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
(4)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維持為從事獲發牌經營的業務所需的人力、技術資源、物力及財力;
(5)使用經有權限實體核准的設備,以及在取得法定許可後,就其公共電信網絡的更改作出適當公佈;
(6)按本牌照內所訂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計劃,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採用最新的技術及服務,與技術發展並進;
(7)有效及充分使用獲指配的無線電頻率;
(8)確保其公共電信網絡運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維護,以及實施必要的工作,良好保養與提供服務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9)按有關要求在指定地點依照指定的時間表對其設備及服務進行試驗,並負責有關費用;
(10)不斷發展具適當的質量水平的業務;
(11)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號碼規劃,並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號碼;
(12)允許其他獲發牌實體與本牌照所指之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13)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達成並須經政府確認的協議,確保號碼的可攜性,並予以實施及分擔所產生的成本;
(14)確保不同公共電信網絡號碼間的轉線服務,但不影響上一條款第(一)款(2)項的規定;
(15)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項所提供的服務確保具有最新資料的會計記帳,以及通訊量及其他相關資料的記錄,並在政府提出要求時供其查閱;
(16)提供為監管電信所需的資料和解釋,並讓經有權限實體適當授權的監管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17)如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與其他實體簽訂合同,須知會政府,指出合同的當事人及合同標的,並說明所提供的服務。當發現有妨礙公平競爭條款或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時,政府保留將其糾正的決定權;
(18)準時繳納因取得牌照而應付的費用;
(19)根據適用的特定規章,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及分擔有關的成本;
(20)確保提供商業支援服務及用戶故障的投報服務,並提供免費電話號碼;
(21)確保可無償使用緊急系統的電話號碼;
(22)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以及由有權限實體依法向其發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議和指示;
(23)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定,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24)如因進行與服務的提供或與網絡的安裝、保養及操作有關的活動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任何損失,須作出賠償;
(25)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依職權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將建立的網絡訂定特定要求或規定時,持牌人應予合作。
十六、與其他獲發牌實體及客戶的關係
(一)持牌人應確保其他獲發牌實體,透過繳付適當列明的價格,能以平等條件取得獲批准服務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絕向符合要求並能滿足適用法例和規章所定條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種形式的服務,並應在最短的時間內開始提供服務。
(三)持牌人必須實施客戶流動數據服務保障措施,如本地數據用量上限完結提示服務、實時及每日用量查詢服務,以及確保本地流動數據其後用量,在用戶明示同意使用後,才可使用的措施等。
(四)當出現大幅影響網絡運作及有關服務的提供的事故時,持牌人必須向客戶實施補償措施。
(五)上款所指的補償措施必須符合由電信管理局所訂定的最低要求。
十七、互連
(一)與其他獲發牌實體之間關於互連的事項,由第41/2004號行政法規訂定的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所規範。
(二)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應許可專用電信網絡與其網絡互連。
十八、網絡營運和服務提供的連續性
(一)根據與其他營運商和使用者訂立的協議規定,持牌人必須確保其電信網絡及獲批准服務的持續營運。
(二)未經政府預先許可,不得限制或中斷網絡的運作或服務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在持牌人以適當的服務質量水平經營其業務期間,遇有不可預計的故障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不可抗力的情況是非因人的意願或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導致無法維持網絡運作或繼續提供服務的事情,例如極端的氣象情況、地震、水災或火災。
(四)在非以上第(二)款所指的情況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五)如預料到將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持牌人應適當提前向政府、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以及必要時向公眾說明其期限、範圍及原因。
(六)在服務出現不可預計的全部或局部中斷時,持牌人應立即向監察實體通報,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確認,並對事件作合理的解釋。
十九、服務質素
(一)持牌人有責任向其客戶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務質量標準及系統性能標準的優質服務。
(二)持牌人必須就獲發牌經營的服務,訂定基本服務質素指標呈交電信管理局認可,並定期滙報及按電信管理局要求作出相應更新。
(三)持牌人須按上款所定的指標提供獲批准的服務。
(四)政府提出要求時,持牌人必須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務質素評估的報告、資料和數據。
二十、限制或中斷對其他營運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務
(一)在下列情況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營運商提供服務: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定;
(2)未於協定期間繳交因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應事先通知犯錯的使用者或營運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價格
(一)持牌人應將所提供服務的價格表、收款方式以及所有相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二)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將由使用者按上款所指經政府核准的價格及收款方式付費。
(三)訂定價格時,在顧及持牌人投資的商業收益的需要下,應盡量貼近提供的服務之成本。
(四)持牌人應定期公佈所實施的價格,亦應向使用者提供適當列明所提供服務及相應金額的帳單。
(五)倘有關價格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又或與本地區類似的營運商作比較下屬不合理者,則政府在具理據的決定下,可命令作出更改,尤其是訂定價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監察實體
(一)由電信管理局負責監察本牌照的履行情況,以及持牌人範圍內之業務。
(二)監察實體可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的控制和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二十三、監察
為著上條款規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須:
(一)許可經監察實體適當授權的監察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二)向監察實體提供執行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提供一切簿冊、記錄、文件、資料及數據等予監察實體,以便查閱;
(四)在監察實體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之情況及設備運作的特徵和狀況。
自1981年創立以來,澳門電訊是一間財務穩健的公司,由中信國際電訊控股有限公司持有99%的股份。澳門電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擁有超過33年的電訊營運經驗,自1988年,澳門電訊已經在澳門提供流動電話服務。
澳門電訊擁有包括連繫至中國內地和香港的國際網絡。澳門電訊與超過300間海外運營商具有合作夥伴關係,而提供國際漫遊服務的海外流動電話網絡有349個。
澳門電訊的架構圖如下圖所示:
圖表1 — 澳門電訊的架構圖
截至2015年3月底,澳門電訊擁有1054位員工,預計在未來4年團隊的發展如下表所示。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本地人員數目 | 782 | 782 | 779 | 779 |
非本地人員數目 | 308 | 308 | 307 | 288 |
總體人員數目 | 1090 | 1090 | 1086 | 1067 |
本地人員比例 (%) | 71.7% | 71.7% | 71.7% | 73% |
圖表2 — 預計澳門電訊在2015年至2018年的人員數目
在牌照有效期的首年,即2015年,澳門電訊計劃投資約澳門幣二億六千零八十萬元,用於實施和發展長期演進技術網絡、服務平台、資訊科技支援系統、數據中心和基礎設施,在其後3年,澳門電訊將會繼續投資在網絡擴容、軟件升級、新產品開發和提升資訊科技系統,在4年間對長期演進技術的相關投資總額達澳門幣四億八千五百萬元。
年 / 投資 (百萬澳門元) |
總額 |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
總額 | 260.8 | 115.4 | 40.4 | 68.4 | 485.0 |
圖表3 — 在2015年至2018年計劃作出的資本投資
澳門電訊將會提供創新的服務,支援在網絡技術、業務和終端設備的融合。
澳門電訊將會以預付和後付方式提供流動電話話音和數據服務,以及長期演進技術國際漫遊服務。澳門電訊的長期演進技術服務將會提供高清話音(VoLTE)、高速數據和訊息服務。
國際漫遊——在2015年年底,在10個主要的目的地中至少擁有13個長期演進技術漫遊合作夥伴。
流動電話設備——澳門電訊將會繼續夥拍主要流動電話設備製造商提供最新型號的設備。
流動商務——澳門電訊將會與本地供應商合作提供流動商務服務。澳門電訊還將會建立一個在線的業務環境幫助澳門的中小企業發展業務。
雲端儲存——澳門電訊將會為長期演進技術客戶推出安全和本地化的雲端儲存服務。
優閒生活應用程式——澳門電訊將會推出連接智能設備的健康應用程式。
WiFi——澳門電訊的長期演進技術流動電話客戶所選用的收費組別將會包括WiFi服務。
優閒生活應用程式——澳門電訊將會進一步發展這領域,如智能生活、電子教育、電子旅遊、電子廣告和電子運輸應用程式。
流動視頻服務——澳門電訊將會開發流動視頻服務,並會提供更多兼具教育及娛樂功能的節目服務。
商業應用程式——澳門電訊將會透過長期演進技術網絡提供長期演進技術商業應用程式,如高清視像會議和以雲端為基礎的軟件。
M2M(Machine-to-Machine)服務——企業客戶將可採用智能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利用流動網絡連接至智能設備和效能監測系統。
國際漫遊服務——澳門電訊將會在32個目的地中與45個長期演進技術營運商建立漫遊服務,覆蓋亞太、歐洲、美洲、中東和非洲的主要國家和地區。
澳門電訊將會推出一系列以客戶為重心及迎合高速數據用量的智能設備而設計的服務計劃,先購買後使用計劃措施可有效避免震撼帳單。
以下原則將會是澳門電訊客戶服務的主要策略:
■ 方便性:客戶能快捷簡便地取得服務。
■ 無處不在:客戶可按其需要和情況透過不同渠道得到服務。
■ 高效率:能針對客戶需要,以最有效率和及時的方式處理客戶服務。
■ 高質素:無論客戶透過任何渠道,皆能得到優質的服務。
澳門電訊將會建立一個包括FDD-LTE和TDD-LTE技術的雙模長期演進網絡,其可支援的下載速度高達300Mbps,而上載速度高達75Mbps。將來通過軟件升級可支援更高速度。
在建造長期演進技術網絡時,澳門電訊亦會升級2G/3G流動電話網絡。結構展示如下。
圖表4 — 流動電話網絡的拓撲結構
為支援推出如高清視像會議,流動商務應用這些以IP為基礎的服務,澳門電訊的服務網絡將會採用高容量的全面備用架構,並會在長期演進技術網絡整合至IP多媒體子系統(IMS)。
澳門電訊將會部署無線接入網絡(RAN),和軟件定義無線電(SDR)技術和遠程電動傾斜(RET)天線。
澳門電訊將會建立一個新的端至端的服務質量和用戶體驗管理系統,以確保能夠密切監測網絡性能和長期演進技術網絡的用戶體驗。
澳門電訊會在首年將FDD LTE地域覆蓋範圍擴展至大於95%,並將會繼續擴展覆蓋範圍。對於TDD,為了確保TDD LTE的訪澳旅客可以順利地轉網,澳門電訊將會在服務推出初期覆蓋澳門各口岸(包括機場、碼頭、各中國關口等),並逐步提升覆蓋率從2015年年底的50%至翌年的全面覆蓋。
部署計劃如下圖表所示。
LTE覆蓋計劃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
FDD | TDD | FDD | TDD | FDD | TDD | FDD | TDD | |
室外基站數目 | 347 | 56 | 424 | 78 | 438 | 81 | 465 | 84 |
室內基站數目 | 85 | 3 | 113 | 6 | 115 | 8 | 124 | 12 |
轉發器 | 70 | 0 | 130 | 5 | 200 | 10 | 260 | 15 |
室內網絡覆蓋 (%) | 95.00% | 50.00% | 95.50% | 90.00% | 95.80% | 90.00% | 96.00% | 90.00% |
室外網絡覆蓋 (%) | 99.50% | 80.00% | 99.80% | 99.00% | 99.90% | 99.00% | 99.95% | 99.00% |
圖表5 — 長期演進技術網絡覆蓋在2015年至2018年的部署計劃
為了確保澳門電訊長期演進技術服務的質量,網絡和服務的標準將被受監測。
■ 網絡性能:
——每日監測所有網絡節點的關鍵績效指標。
——自動對網絡通信量進行接近實時分析。
——透過駕駛測試無線電網絡性能和監測覆蓋面。
——每日對各基站的統計數據,如掉話率、可達性、干擾水平等參數進行分析。
■ 客戶體驗:
——定期進行客戶滿意度調查。
——每日分析客戶的問題。
澳門電訊會將GPRS漫遊交換機(GRX)升級至IP數據包交換機(IPX)以支援長期演進技術的漫遊。
在服務推出時,在中國內地、香港、台灣、南韓、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澳大利亞洲、日本和菲律賓的網絡可使用長期演進技術漫遊。澳門電訊將會繼續建立VoLTE漫遊。
澳門電訊將會部署融合資訊科技的平台和最先進的計價、發單及轉換系統。
澳門電訊將會實施配備防火牆安全控制的資訊科技網絡結構,以改善澳門電訊系統的安全及復原能力。
在營運的首年,客戶支援系統將包括接近實時數據用量、查閱網上帳單和提升CTM Buddy流動應用程式。
在隨後的幾年,澳門電訊將會實施實時數據用量和網上支付帳單。
技術培訓
針對長期演進技術的培訓如下:
■ 長期演進技術網絡、無線電、核心和服務管理的原則。
■ 技術管理。
■ 操作管理。
客戶服務培訓
客戶服務的專門培訓將包括服務計劃、新服務、設備,網絡差異及客戶服務系統。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牌照所載規定及條件,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 請查閱:第12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12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9675(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葡文為“CHINA TELECOM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稱為“CHINA TELECOM (MACAU)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頻分雙工方式的長期演進技術(Long Term Evolution — LTE)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並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權利。*
(二)上款所指的服務之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概念
對本牌照內所使用的概念,應按《國際電信聯盟》所確立的含義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為八年。
(二)持牌人應在二零一五年內開始提供其商業服務。
(三)透過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屆滿前兩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具有適當理據的申請,且經核實已符合批給牌照的條件及法定要求,則牌照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四)政府可視乎市場的發展情況而拒絕為牌照續期,且無須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補償。
四、擔保金
(一)於發出牌照的批示公佈後三十日內,持牌人必須提交一項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受益人,金額為澳門幣二百萬元的擔保金。該擔保金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業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屬即付形式(“first demand”)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二)擔保金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因持有牌照而承擔的義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該擔保金以繳付其在牌照範圍內有權取得的款項。
(三)倘按上款規定動用了擔保金,持牌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後三十日內予以重置。
(四)倘因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廢止牌照,則擔保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牌照在有效期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廢止時,擔保即時解除。
(六)倘牌照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為維持擔保金而衍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
五、費用
(一)本牌照的發出費用為澳門幣十萬元正,持牌人須在牌照發出後十五日內繳納。
(二)就本牌照之續期,持牌人須於續期批示公佈後十五日內繳納澳門幣十萬元正。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繳納相等於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經營費用。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費用須在電信管理局發出有關通知後向財政局繳納。
(五)繳納了牌照範圍內的應繳稅款並不免除持牌人繳納其他適用的法定費用和稅項,包括無線電頻譜的使用費。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權利的轉讓
(一)持牌人只有在開始向公眾提供商業服務後,才可將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予第三人,但事先須經行政長官許可。
(二)基於公共利益或以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社會發展為理由,可拒絕給予上款所指許可。
七、放棄
(一)持牌人放棄牌照,須事先經行政長官許可,且最少須提前一年以書面方式向行政長官申請許可。
(二)在放棄的情況下,只要用戶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持牌人有責任確保該等服務得以繼續提供,尤其是經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協議。
(三)放棄牌照並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應付的費用和稅項、罰款或賠償。
八、因不遵守而中止或廢止
(一)當持牌人不遵守發給牌照時所訂定的規定和條件,尤其出現下列情況時,行政長官可中止或廢止牌照:
(1)在牌照所定期限內未能開始提供獲發牌經營的服務;
(2)違反牌照所訂定或法律所規定關於通訊不可侵犯、通訊保密、個人資料及私隱的保障的條件或規定;
(3)由於可直接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未經批准而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務;
(4)安裝及操作未獲發牌的設備及提供未獲發牌的服務;
(5)未經許可而轉讓牌照衍生的權利;
(6)對應本牌照及附件的計劃要求,所安裝的設備已屬過時或運作不良;
(7)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第一條款規定所採用的技術規格;
(8)作出妨礙公平競爭或濫用其主導地位的行為;
(9)不提供或不重置擔保金;
(10)欠交本牌照所提及的費用、稅項或罰款;
(11)兩次或以上違反政府的指示或建議;
(12)將公司總辦事處或主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3)未經許可下,更改公司之標的、減少資本、將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14)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轉讓持牌人資產的主要部分。
(二)中止或廢止牌照之前,須聽取持牌人的意見,如引致不遵守的原因的性質容許,尚須為持牌人訂出消除該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遵守規定而導致牌照中止或廢止時,持牌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亦不被豁免所應繳的費用、稅項及罰款,以及所要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受其他法定處分。
九、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廢止
(一)除上條款所指的情況外,行政長官可在依法保護持牌人的權利下,以公共利益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廢止牌照。
(二)如按上款的規定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三)賠償額的計算會考慮持牌人已作出的投資及因牌照的中止或廢止而引致的所失利益。
十、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包括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即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十一、持牌人的總辦事處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辦事處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
(二)持牌人的章程應遵守現行法例及牌照所訂立的規定和條件。
(三)未經行政長官事先許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更改公司之標的;
(2)減少公司資本;
(3)將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二、帳目之審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帳目每年須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一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公司作出審核。
(二)上款所指的帳目中須清楚顯示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經營總收入。
(三)持牌人必須將上一營業年度的帳目及有關核數意見書在帳目獲核准後十五日內提交予政府。
(四)持牌人必須為採用第一條款規定的技術規格所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設立獨立帳目,並於上款的期限內提交。
十三、計劃
(一)持牌人必須履行附於本牌照,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下列計劃:
(1)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投資計劃書;
(2)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發展策略計劃書。
(二)第(一)款(1)項所指的計劃書須包括公司架構說明,當中須分別指出現有及將會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員工數目;
(三)以年度計算牌照發出的第四年起,持牌人有義務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電信管理局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資及發展策略計劃,供政府審閱及核准。
十四、持牌人的權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規定的其他權利外,持牌人有權:
(1)按照適用的規章及技術規定,並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且經政府認可的互連協議,與包括基礎電信網絡在內的其他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2)持牌人可透過由持有適當牌照者安裝的對外電信基礎設施,建立本身的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以確保有可供使用的、進行跨域流動電信服務的通訊所需的設施。但在未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書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過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從事“轉發”服務。持牌人不得導引以固定電話服務的號碼為啟端或終端的通話,但提供經適當許可的服務的情況除外;
(3)在工作需要時,經適當認別的人員及車輛自由進出公共場所;
(4)只要有關設備在技術上獲得批准且證明有安裝該設備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權限實體的許可後,在樓宇安裝站台及天線、在公共街道安裝電纜,以連接站台和電信網絡的交換中心,以及按照適用於其他公共及專用電信網絡的法例規定,安裝為建立獲發牌經營的網絡所需的其他電信基礎設施;
(5)在技術可兼容、以及按適用法例的規定預先獲政府許可後,持牌人得以補充性而非代替性的方式利用其他無線電通訊網絡提供服務,以確保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及(4)項所賦予的權利而造成的損害,均須自行負責彌補。
十五、持牌人的義務
除法律或本牌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持牌人的義務包括:
(1)於二零一五年內建設一個保證良好地覆蓋百分之五十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境的系統,並確保在二零一六年內良好地覆蓋全境;
(2)確保包括客戶服務在內的計費系統及營運支援系統設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
(3)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提供服務的通訊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
(4)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維持為從事獲發牌經營的業務所需的人力、技術資源、物力及財力;
(5)使用經有權限實體核准的設備,以及在取得法定許可後,就其公共電信網絡的更改作出適當公佈;
(6)按本牌照內所訂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計劃,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採用最新的技術及服務,與技術發展並進;
(7)有效及充分使用獲指配的無線電頻率;
(8)確保其公共電信網絡運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維護,以及實施必要的工作,良好保養與提供服務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9)按有關要求在指定地點依照指定的時間表對其設備及服務進行試驗,並負責有關費用;
(10)不斷發展具適當的質量水平的業務;
(11)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號碼規劃,並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號碼;
(12)允許其他獲發牌實體與本牌照所指之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13)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達成並須經政府確認的協議,確保號碼的可攜性,並予以實施及分擔所產生的成本;
(14)確保不同公共電信網絡號碼間的轉線服務,但不影響上一條款第(一)款(2)項的規定;
(15)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項所提供的服務確保具有最新資料的會計記帳,以及通訊量及其他相關資料的記錄,並在政府提出要求時供其查閱;
(16)提供為監管電信所需的資料和解釋,並讓經有權限實體適當授權的監管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17)如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與其他實體簽訂合同,須知會政府,指出合同的當事人及合同標的,並說明所提供的服務。當發現有妨礙公平競爭條款或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時,政府保留將其糾正的決定權;
(18)準時繳納因取得牌照而應付的費用;
(19)根據適用的特定規章,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及分擔有關的成本;
(20)確保提供商業支援服務及用戶故障的投報服務,並提供免費電話號碼;
(21)確保可無償使用緊急系統的電話號碼;
(22)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以及由有權限實體依法向其發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議和指示;
(23)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定,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24)如因進行與服務的提供或與網絡的安裝、保養及操作有關的活動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任何損失,須作出賠償;
(25)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依職權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將建立的網絡訂定特定要求或規定時,持牌人應予合作。
十六、與其他獲發牌實體及客戶的關係
(一)持牌人應確保其他獲發牌實體,透過繳付適當列明的價格,能以平等條件取得獲批准服務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絕向符合要求並能滿足適用法例和規章所定條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種形式的服務,並應在最短的時間內開始提供服務。
(三)持牌人必須實施客戶流動數據服務保障措施,如本地數據用量上限完結提示服務、實時及每日用量查詢服務,以及確保本地流動數據其後用量,在用戶明示同意使用後,才可使用的措施等。
(四)當出現大幅影響網絡運作及有關服務的提供的事故時,持牌人必須向客戶實施補償措施。
(五)上款所指的補償措施必須符合由電信管理局所訂定的最低要求。
十七、互連
(一)與其他獲發牌實體之間關於互連的事項,由第41/2004號行政法規訂定的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所規範。
(二)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應許可專用電信網絡與其網絡互連。
十八、網絡營運和服務提供的連續性
(一)根據與其他營運商和使用者訂立的協議規定,持牌人必須確保其電信網絡及獲批准服務的持續營運。
(二)未經政府預先許可,不得限制或中斷網絡的運作或服務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在持牌人以適當的服務質量水平經營其業務期間,遇有不可預計的故障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不可抗力的情況是非因人的意願或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導致無法維持網絡運作或繼續提供服務的事情,例如極端的氣象情況、地震、水災或火災。
(四)在非以上第(二)款所指的情況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五)如預料到將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持牌人應適當提前向政府、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以及必要時向公眾說明其期限、範圍及原因。
(六)在服務出現不可預計的全部或局部中斷時,持牌人應立即向監察實體通報,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確認,並對事件作合理的解釋。
十九、服務質素
(一)持牌人有責任向其客戶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務質量標準及系統性能標準的優質服務。
(二)持牌人必須就獲發牌經營的服務,訂定基本服務質素指標呈交電信管理局認可,並定期滙報及按電信管理局要求作出相應更新。
(三)持牌人須按上款所定的指標提供獲批准的服務。
(四)政府提出要求時,持牌人必須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務質素評估的報告、資料和數據。
二十、限制或中斷對其他營運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務
(一)在下列情況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營運商提供服務: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定;
(2)未於協定期間繳交因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應事先通知犯錯的使用者或營運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價格
(一)持牌人應將所提供服務的價格表、收款方式以及所有相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二)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將由使用者按上款所指經政府核准的價格及收款方式付費。
(三)訂定價格時,在顧及持牌人投資的商業收益的需要下,應盡量貼近提供的服務之成本。
(四)持牌人應定期公佈所實施的價格,亦應向使用者提供適當列明所提供服務及相應金額的帳單。
(五)倘有關價格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又或與本地區類似的營運商作比較下屬不合理者,則政府在具理據的決定下,可命令作出更改,尤其是訂定價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監察實體
(一)由電信管理局負責監察本牌照的履行情況,以及持牌人範圍內之業務。
(二)監察實體可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的控制和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二十三、監察
為著上條款規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須:
(一)許可經監察實體適當授權的監察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二)向監察實體提供執行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提供一切簿冊、記錄、文件、資料及數據等予監察實體,以便查閱;
(四)在監察實體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之情況及設備運作的特徵和狀況。
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電信澳門公司)的前身是中國聯通(澳門)有限公司,於2004年10月15日在澳門正式註冊成立。2007年6月4日獲得“經營一個採用CDMA2000 1X EV-DO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牌照,並提供3G業務。
中國電信澳門公司的股東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電信國際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6000萬澳門元,其中中國電信國際有限公司出資占註冊資本的99%,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占註冊資本的1%。
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設立了行政人事部、財務部、市場部、網絡部、IT部、銷售部、集團客戶部、客戶服務部和終端及渠道拓展部九個部門。組織架構圖如下:
中國電信澳門公司將遵循“精簡高效、人盡其才”的原則,同時充分利用社會專業機構資源,將廣告設計、初級網絡維護等專業項目及清潔、安保等輔助性業務採取外包方式,從而達到既有效控制公司人員過度膨脹,又充分保障業務發展需要。
根據2015年—2018年公司業務發展需要,人員規模將逐年控制在2%—10%左右的增長率,優先考慮本地人才的招聘和培養。2015年—2018年員工規模的預測及本地員工占比如下: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本地人員數目 | 124 | 127 | 130 | 145 |
非本地人員數目 | 66 | 68 | 70 | 75 |
總體人員數目 | 190 | 195 | 200 | 220 |
本地人員比例(%) | 65% | 65% | 65% | 66% |
中國電信澳門公司在首年將投資約1.26億澳門元用於LTE網絡的建設,包括無線網、核心網及支撐系統,達至建設一個能良好地覆蓋百分之五十澳門全境的4G無線網絡及開始商用;隨後三年,將根據發展情況及實際網絡情況做出相應的網絡擴容及調整,對LTE網絡進行不斷的完善、優化和網絡保障工作,支撐系統將結合知識庫管理、工單處理、多專業融合等需求,建設融入4G網絡的綜合網管系統;營帳系統、增值業務平臺將根據業務需要進行相應的升級改造。預計2016-2018年合計投資3.45億澳門元。總括四年投資如下表:
類別 | 投資(萬澳門元) |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無線網 | 8327 | 8327 | 8327 | 8327 |
核心網 | 1962 | 300 | 700 | 800 |
支撐系統 | 2335 | 2482 | 2583 | 2686 |
合計 | 12624 | 11055 | 11610 | 11813 |
產品和服務,本地4G數據業務方面,借助4G的速率優勢,重點發展高速無線寬頻、高清視頻流媒體、線上支付等業務帶動收入增長。跨域業務方面,中國電信澳門公司將與跨域合作夥伴合作運營,向客戶提供跨域出訪服務,同時也支援跨域來訪業務。
銷售及市場推廣方面,大力推動4G發展,建立4G新的資費體系,開展4G項目行銷,重點做好現有客戶保有及價值提升、用戶流量提升、終端行銷服務,並以自有行銷渠道、社會代理渠道、電子渠道及直銷渠道進行銷售。
客戶服務方面,中國電信澳門公司提供一系列高質素的客戶服務,並將大力拓展電子服務渠道,為客戶提供7x24小時全年無休及跨地域的客戶服務及支援計劃。
產品和服務,中國電信澳門公司在原有業務體系的基礎上,重點增加線上支付、線上遊戲、基於LTE的ICT行業應用等新業務。中國電信澳門公司將在進行市場調查的基礎上,針對澳門居民及企業客戶的實際需要,提供能滿足其全方位生活需求的業務內容,向移動互聯網業務和數據消費提供商轉變。
銷售方面,隨著4G業務的逐步成熟,將不斷完善電子渠道服務銷售體系,為客戶提供線上、線下一體化及立體化的服務。
客戶服務方面,中國電信澳門公司將不斷完善和擴充更多的服務渠道,繼續強化及提升客戶服務水準,客戶關懷及維繫,將客戶服務體系由被動處理投訴向主動服務客戶轉化,提升客戶的滿意度。
CDMA網絡向LTE網絡演進的網絡架構包括LTE網絡部分和CDMA網絡部分,如下所示:
圖表-1 CDMA向LTE演進網絡架構圖
(1)LTE網絡部分
1)無線側:建設E-UTRAN,相關網元包括eNB;
2)核心網:建設EPC,相關網元包括MME、HSS、PCRF、SAE-GW(SGW和PGW)、CG等。
LTE採用了基於OFDM技術的空中接口技術,採用扁平化的網絡架構,無線接入網E-UTRAN不再包含RNC,僅包含節點eNB,提供E-UTRAN用戶面PDCP/RLC/MAC/物理層協議的功能和控制面RRC協議的功能。各主要元件功能簡述如下:
eNB除了具有原來3G NodeB的功能之外,還承擔了原來RNC的大部分功能,包括無線資源控制功能、調度、無線許可控制、移動性管理以及小區間的無線資源管理功能等。
MME是EPC的控制核心,主要負責用戶接入控制、業務承載控制、尋呼、切換控制等控制信令的處理。
SGW為服務網關,主要負責以下功能:在基站和公共數據網關之間傳輸資料信息;為下行資料包提供緩存;基於用戶的計費等。
PGW為公共數據網關,提供以下功能:包轉發、包解析、監察、基於業務的計費、業務的QoS控制,以及負責和非3GPP網絡間的互聯等。
(2)CDMA網絡部分
1)無線側:升級AN/PCF為eAN/PCF;
2)核心網:HRPD升級為eHRPD,相關網元包括HSGW、3GPP AAA。
• 2015年覆蓋澳門主要熱點區域,擬建設基站不少於70個,預計網絡建成後滿足50%以上的覆蓋率、於覆蓋區域提供4G高速上網業務體驗。
• 2016年全境良好覆蓋,總站點數不少於150個,實現全城一致的LTE業務體驗。
• 期後將根據發展情況及實際網絡情況做出相應的網絡擴容及調整。
未來四年的網絡覆蓋計劃(以下方表格顯示):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室外基站數目 | 71 | 150 | 170 | 190 |
室內基站數目 | 50 | 100 | 150 | 200 |
室外網絡覆蓋率(%) | 70% | 99.6% | 99.8% | 99.9% |
室內網絡覆蓋率(%) | 50% | 90% | 93% | 95% |
中國電信澳門公司預計2*15M頻寬情況下,4G網路開通後,全網平均下載速率可達24Mbps,平均上行速率可達8Mbps(視乎實際網路環境、使用者終端、軟體應用等因素,使用者使用感知可能會有不同)
為了更好地提高員工質素,中國電信澳門公司將提供專業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根據業務需要將員工派至中國電信學院、中國電信網上大學和其他培訓機構參加培訓;另外外聘導師自行組織舉辦的培訓。同時還將建立內部培訓師機制,有針對性地開展內部培訓。主要課程包括管理培訓、業務培訓、技術培訓及團隊培訓。
建立了員工職業發展管理辦法,設立了管理、技術和業務三個系列11個層級的職業發展路途,並明確了每個系列和每個層級的職位標準和能力要求,通過多渠道職業發展通道的建立,有效地確保了員工在公司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和平臺,實現更大的自身價值。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牌照所載規定及條件,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 請查閱:第12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冼星海大馬路金龍中心12樓A-N,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4228(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為“SMARTONE — COMUNICAÇÕES MÓVEIS, S.A.”(英文名稱為“SMARTONE — MOBILE COMMUNICATIONS (MACAU), LIMITED”),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頻分雙工方式的長期演進技術(Long Term Evolution — LTE)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並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權利。*
(二)上款所指的服務之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概念
對本牌照內所使用的概念,應按《國際電信聯盟》所確立的含義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為八年。
(二)持牌人應在二零一五年內開始提供其商業服務。
(三)透過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屆滿前兩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具有適當理據的申請,且經核實已符合批給牌照的條件及法定要求,則牌照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四)政府可視乎市場的發展情況而拒絕為牌照續期,且無須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補償。
四、擔保金
(一)於發出牌照的批示公佈後三十日內,持牌人必須提交一項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受益人,金額為澳門幣二百萬元的擔保金。該擔保金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業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屬即付形式(“first demand”)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二)擔保金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因持有牌照而承擔的義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該擔保金以繳付其在牌照範圍內有權取得的款項。
(三)倘按上款規定動用了擔保金,持牌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後三十日內予以重置。
(四)倘因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廢止牌照,則擔保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牌照在有效期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廢止時,擔保即時解除。
(六)倘牌照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為維持擔保金而衍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
五、費用
(一)本牌照的發出費用為澳門幣十萬元正,持牌人須在牌照發出後十五日內繳納。
(二)就本牌照之續期,持牌人須於續期批示公佈後十五日內繳納澳門幣十萬元正。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繳納相等於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經營費用。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費用須在電信管理局發出有關通知後向財政局繳納。
(五)繳納了牌照範圍內的應繳稅款並不免除持牌人繳納其他適用的法定費用和稅項,包括無線電頻譜的使用費。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權利的轉讓
(一)持牌人只有在開始向公眾提供商業服務後,才可將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予第三人,但事先須經行政長官許可。
(二)基於公共利益或以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社會發展為理由,可拒絕給予上款所指許可。
七、放棄
(一)持牌人放棄牌照,須事先經行政長官許可,且最少須提前一年以書面方式向行政長官申請許可。
(二)在放棄的情況下,只要用戶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持牌人有責任確保該等服務得以繼續提供,尤其是經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協議。
(三)放棄牌照並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應付的費用和稅項、罰款或賠償。
八、因不遵守而中止或廢止
(一)當持牌人不遵守發給牌照時所訂定的規定和條件,尤其出現下列情況時,行政長官可中止或廢止牌照:
(1)在牌照所定期限內未能開始提供獲發牌經營的服務;
(2)違反牌照所訂定或法律所規定關於通訊不可侵犯、通訊保密、個人資料及私隱的保障的條件或規定;
(3)由於可直接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未經批准而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務;
(4)安裝及操作未獲發牌的設備及提供未獲發牌的服務;
(5)未經許可而轉讓牌照衍生的權利;
(6)對應本牌照及附件的計劃要求,所安裝的設備已屬過時或運作不良;
(7)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第一條款規定所採用的技術規格;
(8)作出妨礙公平競爭或濫用其主導地位的行為;
(9)不提供或不重置擔保金;
(10)欠交本牌照所提及的費用、稅項或罰款;
(11)兩次或以上違反政府的指示或建議;
(12)將公司總辦事處或主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3)未經許可下,更改公司之標的、減少資本、將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14)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轉讓持牌人資產的主要部分。
(二)中止或廢止牌照之前,須聽取持牌人的意見,如引致不遵守的原因的性質容許,尚須為持牌人訂出消除該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遵守規定而導致牌照中止或廢止時,持牌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亦不被豁免所應繳的費用、稅項及罰款,以及所要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受其他法定處分。
九、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廢止
(一)除上條款所指的情況外,行政長官可在依法保護持牌人的權利下,以公共利益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廢止牌照。
(二)如按上款的規定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三)賠償額的計算會考慮持牌人已作出的投資及因牌照的中止或廢止而引致的所失利益。
十、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包括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即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十一、持牌人的總辦事處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辦事處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
(二)持牌人的章程應遵守現行法例及牌照所訂立的規定和條件。
(三)未經行政長官事先許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更改公司之標的;
(2)減少公司資本;
(3)將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二、帳目之審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帳目每年須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一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公司作出審核。
(二)上款所指的帳目中須清楚顯示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經營總收入。
(三)持牌人必須將上一營業年度的帳目及有關核數意見書在帳目獲核准後十五日內提交予政府。
(四)持牌人必須為採用第一條款規定的技術規格所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設立獨立帳目,並於上款的期限內提交。
十三、計劃
(一)持牌人必須履行附於本牌照,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下列計劃:
(1)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投資計劃書;
(2)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發展策略計劃書。
(二)第(一)款(1)項所指的計劃書須包括公司架構說明,當中須分別指出現有及將會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員工數目;
(三)以年度計算牌照發出的第四年起,持牌人有義務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電信管理局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資及發展策略計劃,供政府審閱及核准。
十四、持牌人的權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規定的其他權利外,持牌人有權:
(1)按照適用的規章及技術規定,並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且經政府認可的互連協議,與包括基礎電信網絡在內的其他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2)持牌人可透過由持有適當牌照者安裝的對外電信基礎設施,建立本身的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以確保有可供使用的、進行跨域流動電信服務的通訊所需的設施。但在未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書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過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從事“轉發”服務。持牌人不得導引以固定電話服務的號碼為啟端或終端的通話,但提供經適當許可的服務的情況除外;
(3)在工作需要時,經適當認別的人員及車輛自由進出公共場所;
(4)只要有關設備在技術上獲得批准且證明有安裝該設備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權限實體的許可後,在樓宇安裝站台及天線、在公共街道安裝電纜,以連接站台和電信網絡的交換中心,以及按照適用於其他公共及專用電信網絡的法例規定,安裝為建立獲發牌經營的網絡所需的其他電信基礎設施;
(5)在技術可兼容、以及按適用法例的規定預先獲政府許可後,持牌人得以補充性而非代替性的方式利用其他無線電通訊網絡提供服務,以確保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及(4)項所賦予的權利而造成的損害,均須自行負責彌補。
十五、持牌人的義務
除法律或本牌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持牌人的義務包括:
(1)於二零一五年內建設一個保證良好地覆蓋百分之五十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境的系統,並確保在二零一六年內良好地覆蓋全境;
(2)確保包括客戶服務在內的計費系統及營運支援系統設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
(3)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提供服務的通訊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
(4)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維持為從事獲發牌經營的業務所需的人力、技術資源、物力及財力;
(5)使用經有權限實體核准的設備,以及在取得法定許可後,就其公共電信網絡的更改作出適當公佈;
(6)按本牌照內所訂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計劃,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採用最新的技術及服務,與技術發展並進;
(7)有效及充分使用獲指配的無線電頻率;
(8)確保其公共電信網絡運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維護,以及實施必要的工作,良好保養與提供服務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9)按有關要求在指定地點依照指定的時間表對其設備及服務進行試驗,並負責有關費用;
(10)不斷發展具適當的質量水平的業務;
(11)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號碼規劃,並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號碼;
(12)允許其他獲發牌實體與本牌照所指之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13)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達成並須經政府確認的協議,確保號碼的可攜性,並予以實施及分擔所產生的成本;
(14)確保不同公共電信網絡號碼間的轉線服務,但不影響上一條款第(一)款(2)項的規定;
(15)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項所提供的服務確保具有最新資料的會計記帳,以及通訊量及其他相關資料的記錄,並在政府提出要求時供其查閱;
(16)提供為監管電信所需的資料和解釋,並讓經有權限實體適當授權的監管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17)如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與其他實體簽訂合同,須知會政府,指出合同的當事人及合同標的,並說明所提供的服務。當發現有妨礙公平競爭條款或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時,政府保留將其糾正的決定權;
(18)準時繳納因取得牌照而應付的費用;
(19)根據適用的特定規章,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及分擔有關的成本;
(20)確保提供商業支援服務及用戶故障的投報服務,並提供免費電話號碼;
(21)確保可無償使用緊急系統的電話號碼;
(22)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以及由有權限實體依法向其發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議和指示;
(23)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定,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24)如因進行與服務的提供或與網絡的安裝、保養及操作有關的活動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任何損失,須作出賠償;
(25)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依職權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將建立的網絡訂定特定要求或規定時,持牌人應予合作。
十六、與其他獲發牌實體及客戶的關係
(一)持牌人應確保其他獲發牌實體,透過繳付適當列明的價格,能以平等條件取得獲批准服務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絕向符合要求並能滿足適用法例和規章所定條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種形式的服務,並應在最短的時間內開始提供服務。
(三)持牌人必須實施客戶流動數據服務保障措施,如本地數據用量上限完結提示服務、實時及每日用量查詢服務,以及確保本地流動數據其後用量,在用戶明示同意使用後,才可使用的措施等。
(四)當出現大幅影響網絡運作及有關服務的提供的事故時,持牌人必須向客戶實施補償措施。
(五)上款所指的補償措施必須符合由電信管理局所訂定的最低要求。
十七、互連
(一)與其他獲發牌實體之間關於互連的事項,由第41/2004號行政法規訂定的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所規範。
(二)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應許可專用電信網絡與其網絡互連。
十八、網絡營運和服務提供的連續性
(一)根據與其他營運商和使用者訂立的協議規定,持牌人必須確保其電信網絡及獲批准服務的持續營運。
(二)未經政府預先許可,不得限制或中斷網絡的運作或服務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在持牌人以適當的服務質量水平經營其業務期間,遇有不可預計的故障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不可抗力的情況是非因人的意願或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導致無法維持網絡運作或繼續提供服務的事情,例如極端的氣象情況、地震、水災或火災。
(四)在非以上第(二)款所指的情況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五)如預料到將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持牌人應適當提前向政府、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以及必要時向公眾說明其期限、範圍及原因。
(六)在服務出現不可預計的全部或局部中斷時,持牌人應立即向監察實體通報,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確認,並對事件作合理的解釋。
十九、服務質素
(一)持牌人有責任向其客戶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務質量標準及系統性能標準的優質服務。
(二)持牌人必須就獲發牌經營的服務,訂定基本服務質素指標呈交電信管理局認可,並定期滙報及按電信管理局要求作出相應更新。
(三)持牌人須按上款所定的指標提供獲批准的服務。
(四)政府提出要求時,持牌人必須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務質素評估的報告、資料和數據。
二十、限制或中斷對其他營運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務
(一)在下列情況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營運商提供服務: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定;
(2)未於協定期間繳交因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應事先通知犯錯的使用者或營運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價格
(一)持牌人應將所提供服務的價格表、收款方式以及所有相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二)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將由使用者按上款所指經政府核准的價格及收款方式付費。
(三)訂定價格時,在顧及持牌人投資的商業收益的需要下,應盡量貼近提供的服務之成本。
(四)持牌人應定期公佈所實施的價格,亦應向使用者提供適當列明所提供服務及相應金額的帳單。
(五)倘有關價格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又或與本地區類似的營運商作比較下屬不合理者,則政府在具理據的決定下,可命令作出更改,尤其是訂定價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監察實體
(一)由電信管理局負責監察本牌照的履行情況,以及持牌人範圍內之業務。
(二)監察實體可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的控制和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二十三、監察
為著上條款規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須:
(一)許可經監察實體適當授權的監察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二)向監察實體提供執行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提供一切簿冊、記錄、文件、資料及數據等予監察實體,以便查閱;
(四)在監察實體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之情況及設備運作的特徵和狀況。
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有限公司,成立於2000年,並於2001年8月開始透過其優質及全網覆蓋澳門的GSM/3G/HSPA+網絡,提供話音、多媒體及數據服務,以滿足本澳市民、旅客及商業客戶的流動服務需要。數碼通是數碼通電訊集團有限公司(0315.HK)的附屬公司,後者於香港交易所上市,憑藉母公司於香港處領導地位的創新服務及先進科技,數碼通的服務能廣泛地針對不同客群,而藉著推出最先進及更高速的LTE網絡,數碼通將帶給澳門市民更豐富,更精彩的多元化優質服務。
數碼通計劃於現有的基礎上發展4G LTE業務的營運模式。本公司的基本架構以目前的組成為主,以下為數碼通架構的闡述。
數碼通由以下四個主要部門構成:個人客戶業務、企業客戶拓展、財務部、工程及運作部。各部門主管直接向公司行政總裁匯報。
因應4G LTE業務的營運,公司預計人員數目將有所增加。公司將致力集中招募本地人員及優先聘請本地居民。數碼通現有一百七十多名員工,約60%為本地居民。因應市場及業務發展,預計2015及2016年底人員數目約一百九十人、2017年底人員數目約一百九十五人、至2018年底人員數目約達二百人,預計當中約60%為本地居民。數碼通提供多元化及高質素的培訓課程予有關人員,使其成為科技、服務及營商管理的人才。
在人員培訓方面,數碼通將會提供前線人員的培訓及科技人員的培訓。
➢ 本公司對前線人員的培訓包括對LTE新增服務的知識及LTE新系統的操作知識,確保前線人員對客戶提供優質的LTE新服務及能夠熟練掌握新系統的操作。
➢ 對科技人員提供的培訓主要包括LTE核心網絡的日常操作及維護,對LTE無線電網絡的設計、規劃、優化、操作及維護等。
數碼通於首年將投資約澳門幣二千五百萬構建一個最先進的4G LTE網絡,當中包括一個以數據包交換平台為主的核心網絡及一個提供優良覆蓋的無線電網絡。此項投資亦包括完善現有的增值服務平台及資費系統,並且引入一系列嶄新LTE多媒體及寬頻服務。
在第二至第四年計劃投資約澳門幣六千萬元用作LTE網絡的擴容以配合客戶的增長、優化網絡覆蓋及增加嶄新的增值服務。
數碼通計劃於第五年上半年繼續投資約一千五百萬澳門元用於LTE網絡的擴容,優化網絡覆蓋及增加嶄新的增值服務。
數碼通致力透過最新至強的LTE網絡及一流的上網體驗,配合獨家服務及貼心的客戶服務,提供無可比擬的客戶體驗。
積極推廣LTE服務的優勢,藉著引入更多款式的LTE智能手機及更多元化的多媒體服務從而吸引客戶選用或升級至使用LTE服務。在首年計劃實施LTE服務及手機優惠給新上台及舊有客戶。在隨後3年,數碼通會延續或優化首年受歡迎的LTE服務計劃、多媒體及增值服務的方案,以便使不同客群能體驗數碼通與別不同之處。
為使數碼通的LTE服務能深入客群,數碼通計劃推行全面性的宣傳及推廣活動,這包括本澳現時較普及的媒體如報章廣告、戶外廣告板等,再配合展銷活動及社團合作來擴濶宣傳的覆蓋,務求使更多市民加深對LTE服務的認知及認受性。
數碼通提供革新且親善的服務,包括適合各類顧客的多種銷售包裝及不同的分銷渠道。在首年將強化目前的四種分銷途徑:全澳覆蓋的銷售點,門市,客戶服務中心及數碼通企業暨商務客戶銷售組,增強各銷售點及銷售團隊在LTE銷售上的全面性。在隨後3年,數碼通會因應潛在客群的分佈來計劃全澳覆蓋的銷售點位置,亦計劃以聯營市場銷售方案來配合上列的市場及營銷計劃,務求能將LTE服務滲入不同客群並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
數碼通會繼續提供多元化、有創意及物超所值的服務,以滿足客戶的需要,從而建立客戶的信心。
在首年,數碼通的銷售點,門市,企業暨商務客戶銷售組,客戶熱線中心及客戶服務中心,均能為客戶提供準確、快捷和親切的LTE服務介紹,並提供LTE手機工作坊,手機轉換的支援服務。在隨後3年,數碼通會優化客戶服務支援系統,務求令銷售及服務隊伍能迅速回應客戶的問題。客戶關注服務的員工會不斷接受培訓,使他門能迅速地解決客戶經常遇到的問題。
數碼通的LTE網絡在初期推出時會採用1800MHz的頻譜於FDD制式。當網絡容量及數據速率的需求不斷增大,數碼通將考慮申請其他頻譜配合使用Carrier Aggregation技術將無線網絡的效率全面提升。LTE網絡將會與現正運作的2G及3G網絡構成一個互補的全覆蓋網絡,於推出服務初期LTE網絡未能達至全面覆蓋時提供互補,以下是數碼通LTE網絡整體網絡架構圖:
從上圖可見,現有的電路域(circuit switch domain)基本上維持不變。而2G及3G的無線電網絡也基本上維持不變。在核心網絡上將會引進一套先進的數據域網絡(packet switch domain)。主要的單元包括Mobility Management Entity (MME),Servicing Gateway(SGW),PDN Gateway(PGW)及Policy and Charging Rules Function(PCRF)。而相關的IP核心網絡單元例如路由器,防火牆等將會進行擴容及更新。
核心網絡主要包含電路域及數據域網絡。數碼通的核心網絡將會加入新的數據處理單元例如MME、SGW及PGW等以支援LTE的高速數據服務。而2G及3G的數據服務會繼續經過原有的數據包處理平台例如SGSN及GGSN提供數據及互聯網服務。
數碼通的科技團隊擁有豐富的無線電網絡的設計及規劃的經驗。在建造全新的LTE網絡時,數碼通會盡量利用目前的優勢及資源共用2G及3G站點。這可以顯著地加快建網的時間,也能達至環保的目標。
LTE網絡於2015年首度推出服務時可能未能至全面覆蓋,數碼通的3G HSPA+網絡將可提供數據服務的互補功能。LTE用戶將可以享用數碼通無間斷的優質數據及話音服務。
以下是數碼通未來4年的LTE 4G網絡及基站的發展計劃: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室外基站數目 | 120 | 200 | 220 | 240 |
室內基站數目 | 20 | 40 | 50 | 55 |
轉發器數目 | 150 | 250 | 300 | 330 |
室內網絡覆蓋(%) | 80 | 90 | 98 | 98 |
室外網絡覆蓋(%) | 93 | 99 | 99 | 99 |
數碼通的LTE網絡的數據速率隨著頻譜的擴容而不斷提升,當使用15MHz無線電頻譜的情況下,下行速度可達到100Mbps,上行速度則可達到50Mbps。
數碼通將研發一些配合新款智能手機的多媒體增值服務,使客戶更容易地享用最新科技。除了在手機及多媒體的研發外,數碼通在未來也計劃與公司客戶合作開發增值服務,數碼通將按客戶的要求提供流動網絡的數據頻道及技術支援,為客戶的業務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當中包括一些視頻串流,定位服務及資訊下載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牌照所載規定及條件,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 請查閱:第12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8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4212(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葡文為“HUTCHISON — TELEFONE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稱為“HUTCHISON TELEPHONE (MACAU)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頻分雙工方式的長期演進技術(Long Term Evolution — LTE)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並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權利。*
(二)上款所指的服務之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概念
對本牌照內所使用的概念,應按《國際電信聯盟》所確立的含義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為八年。
(二)持牌人應在二零一五年內開始提供其商業服務。
(三)透過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屆滿前兩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具有適當理據的申請,且經核實已符合批給牌照的條件及法定要求,則牌照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四)政府可視乎市場的發展情況而拒絕為牌照續期,且無須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補償。
四、擔保金
(一)於發出牌照的批示公佈後三十日內,持牌人必須提交一項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受益人,金額為澳門幣二百萬元的擔保金。該擔保金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業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屬即付形式(“first demand”)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二)擔保金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因持有牌照而承擔的義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該擔保金以繳付其在牌照範圍內有權取得的款項。
(三)倘按上款規定動用了擔保金,持牌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後三十日內予以重置。
(四)倘因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廢止牌照,則擔保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牌照在有效期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廢止時,擔保即時解除。
(六)倘牌照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為維持擔保金而衍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
五、費用
(一)本牌照的發出費用為澳門幣十萬元正,持牌人須在牌照發出後十五日內繳納。
(二)就本牌照之續期,持牌人須於續期批示公佈後十五日內繳納澳門幣十萬元正。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繳納相等於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經營費用。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費用須在電信管理局發出有關通知後向財政局繳納。
(五)繳納了牌照範圍內的應繳稅款並不免除持牌人繳納其他適用的法定費用和稅項,包括無線電頻譜的使用費。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權利的轉讓
(一)持牌人只有在開始向公眾提供商業服務後,才可將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予第三人,但事先須經行政長官許可。
(二)基於公共利益或以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社會發展為理由,可拒絕給予上款所指許可。
七、放棄
(一)持牌人放棄牌照,須事先經行政長官許可,且最少須提前一年以書面方式向行政長官申請許可。
(二)在放棄的情況下,只要用戶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持牌人有責任確保該等服務得以繼續提供,尤其是經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協議。
(三)放棄牌照並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應付的費用和稅項、罰款或賠償。
八、因不遵守而中止或廢止
(一)當持牌人不遵守發給牌照時所訂定的規定和條件,尤其出現下列情況時,行政長官可中止或廢止牌照:
(1)在牌照所定期限內未能開始提供獲發牌經營的服務;
(2)違反牌照所訂定或法律所規定關於通訊不可侵犯、通訊保密、個人資料及私隱的保障的條件或規定;
(3)由於可直接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未經批准而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務;
(4)安裝及操作未獲發牌的設備及提供未獲發牌的服務;
(5)未經許可而轉讓牌照衍生的權利;
(6)對應本牌照及附件的計劃要求,所安裝的設備已屬過時或運作不良;
(7)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第一條款規定所採用的技術規格;
(8)作出妨礙公平競爭或濫用其主導地位的行為;
(9)不提供或不重置擔保金;
(10)欠交本牌照所提及的費用、稅項或罰款;
(11)兩次或以上違反政府的指示或建議;
(12)將公司總辦事處或主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3)未經許可下,更改公司之標的、減少資本、將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14)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轉讓持牌人資產的主要部分。
(二)中止或廢止牌照之前,須聽取持牌人的意見,如引致不遵守的原因的性質容許,尚須為持牌人訂出消除該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遵守規定而導致牌照中止或廢止時,持牌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亦不被豁免所應繳的費用、稅項及罰款,以及所要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受其他法定處分。
九、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廢止
(一)除上條款所指的情況外,行政長官可在依法保護持牌人的權利下,以公共利益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廢止牌照。
(二)如按上款的規定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三)賠償額的計算會考慮持牌人已作出的投資及因牌照的中止或廢止而引致的所失利益。
十、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包括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即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十一、持牌人的總辦事處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辦事處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
(二)持牌人的章程應遵守現行法例及牌照所訂立的規定和條件。
(三)未經行政長官事先許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更改公司之標的;
(2)減少公司資本;
(3)將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二、帳目之審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帳目每年須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一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公司作出審核。
(二)上款所指的帳目中須清楚顯示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經營總收入。
(三)持牌人必須將上一營業年度的帳目及有關核數意見書在帳目獲核准後十五日內提交予政府。
(四)持牌人必須為採用第一條款規定的技術規格所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設立獨立帳目,並於上款的期限內提交。
十三、計劃
(一)持牌人必須履行附於本牌照,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下列計劃:
(1)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投資計劃書;
(2)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發展策略計劃書。
(二)第(一)款(1)項所指的計劃書須包括公司架構說明,當中須分別指出現有及將會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員工數目;
(三)以年度計算牌照發出的第四年起,持牌人有義務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電信管理局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資及發展策略計劃,供政府審閱及核准。
十四、持牌人的權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規定的其他權利外,持牌人有權:
(1)按照適用的規章及技術規定,並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且經政府認可的互連協議,與包括基礎電信網絡在內的其他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2)持牌人可透過由持有適當牌照者安裝的對外電信基礎設施,建立本身的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以確保有可供使用的、進行跨域流動電信服務的通訊所需的設施。但在未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書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過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從事“轉發”服務。持牌人不得導引以固定電話服務的號碼為啟端或終端的通話,但提供經適當許可的服務的情況除外;
(3)在工作需要時,經適當認別的人員及車輛自由進出公共場所;
(4)只要有關設備在技術上獲得批准且證明有安裝該設備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權限實體的許可後,在樓宇安裝站台及天線、在公共街道安裝電纜,以連接站台和電信網絡的交換中心,以及按照適用於其他公共及專用電信網絡的法例規定,安裝為建立獲發牌經營的網絡所需的其他電信基礎設施;
(5)在技術可兼容、以及按適用法例的規定預先獲政府許可後,持牌人得以補充性而非代替性的方式利用其他無線電通訊網絡提供服務,以確保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及(4)項所賦予的權利而造成的損害,均須自行負責彌補。
十五、持牌人的義務
除法律或本牌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持牌人的義務包括:
(1)於二零一五年內建設一個保證良好地覆蓋百分之五十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境的系統,並確保在二零一六年內良好地覆蓋全境;
(2)確保包括客戶服務在內的計費系統及營運支援系統設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
(3)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提供服務的通訊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
(4)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維持為從事獲發牌經營的業務所需的人力、技術資源、物力及財力;
(5)使用經有權限實體核准的設備,以及在取得法定許可後,就其公共電信網絡的更改作出適當公佈;
(6)按本牌照內所訂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計劃,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採用最新的技術及服務,與技術發展並進;
(7)有效及充分使用獲指配的無線電頻率;
(8)確保其公共電信網絡運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維護,以及實施必要的工作,良好保養與提供服務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9)按有關要求在指定地點依照指定的時間表對其設備及服務進行試驗,並負責有關費用;
(10)不斷發展具適當的質量水平的業務;
(11)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號碼規劃,並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號碼;
(12)允許其他獲發牌實體與本牌照所指之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13)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達成並須經政府確認的協議,確保號碼的可攜性,並予以實施及分擔所產生的成本;
(14)確保不同公共電信網絡號碼間的轉線服務,但不影響上一條款第(一)款(2)項的規定;
(15)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項所提供的服務確保具有最新資料的會計記帳,以及通訊量及其他相關資料的記錄,並在政府提出要求時供其查閱;
(16)提供為監管電信所需的資料和解釋,並讓經有權限實體適當授權的監管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17)如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與其他實體簽訂合同,須知會政府,指出合同的當事人及合同標的,並說明所提供的服務。當發現有妨礙公平競爭條款或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時,政府保留將其糾正的決定權;
(18)準時繳納因取得牌照而應付的費用;
(19)根據適用的特定規章,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及分擔有關的成本;
(20)確保提供商業支援服務及用戶故障的投報服務,並提供免費電話號碼;
(21)確保可無償使用緊急系統的電話號碼;
(22)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以及由有權限實體依法向其發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議和指示;
(23)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定,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24)如因進行與服務的提供或與網絡的安裝、保養及操作有關的活動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造成任何損失,須作出賠償;
(25)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依職權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將建立的網絡訂定特定要求或規定時,持牌人應予合作。
十六、與其他獲發牌實體及客戶的關係
(一)持牌人應確保其他獲發牌實體,透過繳付適當列明的價格,能以平等條件取得獲批准服務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絕向符合要求並能滿足適用法例和規章所定條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種形式的服務,並應在最短的時間內開始提供服務。
(三)持牌人必須實施客戶流動數據服務保障措施,如本地數據用量上限完結提示服務、實時及每日用量查詢服務,以及確保本地流動數據其後用量,在用戶明示同意使用後,才可使用的措施等。
(四)當出現大幅影響網絡運作及有關服務的提供的事故時,持牌人必須向客戶實施補償措施。
(五)上款所指的補償措施必須符合由電信管理局所訂定的最低要求。
十七、互連
(一)與其他獲發牌實體之間關於互連的事項,由第41/2004號行政法規訂定的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所規範。
(二)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應許可專用電信網絡與其網絡互連。
十八、網絡營運和服務提供的連續性
(一)根據與其他營運商和使用者訂立的協議規定,持牌人必須確保其電信網絡及獲批准服務的持續營運。
(二)未經政府預先許可,不得限制或中斷網絡的運作或服務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或在持牌人以適當的服務質量水平經營其業務期間,遇有不可預計的故障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不可抗力的情況是非因人的意願或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導致無法維持網絡運作或繼續提供服務的事情,例如極端的氣象情況、地震、水災或火災。
(四)在非以上第(二)款所指的情況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五)如預料到將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持牌人應適當提前向政府、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以及必要時向公眾說明其期限、範圍及原因。
(六)在服務出現不可預計的全部或局部中斷時,持牌人應立即向監察實體通報,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確認,並對事件作合理的解釋。
十九、服務質素
(一)持牌人有責任向其客戶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務質量標準及系統性能標準的優質服務。
(二)持牌人必須就獲發牌經營的服務,訂定基本服務質素指標呈交電信管理局認可,並定期滙報及按電信管理局要求作出相應更新。
(三)持牌人須按上款所定的指標提供獲批准的服務。
(四)政府提出要求時,持牌人必須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務質素評估的報告、資料和數據。
二十、限制或中斷對其他營運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務
(一)在下列情況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營運商提供服務: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定;
(2)未於協定期間繳交因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應事先通知犯錯的使用者或營運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價格
(一)持牌人應將所提供服務的價格表、收款方式以及所有相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二)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將由使用者按上款所指經政府核准的價格及收款方式付費。
(三)訂定價格時,在顧及持牌人投資的商業收益的需要下,應盡量貼近提供的服務之成本。
(四)持牌人應定期公佈所實施的價格,亦應向使用者提供適當列明所提供服務及相應金額的帳單。
(五)倘有關價格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又或與本地區類似的營運商作比較下屬不合理者,則政府在具理據的決定下,可命令作出更改,尤其是訂定價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監察實體
(一)由電信管理局負責監察本牌照的履行情況,以及持牌人範圍內之業務。
(二)監察實體可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的控制和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二十三、監察
為著上條款規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須:
(一)許可經監察實體適當授權的監察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二)向監察實體提供執行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提供一切簿冊、記錄、文件、資料及數據等予監察實體,以便查閱;
(四)在監察實體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之情況及設備運作的特徵和狀況。
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簡稱“和記電訊”)自二零零一年八月進入澳門電信市場至今,為廣大市民提供一系列全面及多元化的流動電信服務。隨著本澳推出新一代長期演進技術(LTE)的流動電信服務,和記電訊將建設符合3GPP國際標準的高質素流動電信網絡,提供極速數據通訊服務。
為配合和記電訊於本澳推動各種多元化、優質及嶄新的流動電信服務,和記電訊將維持足夠的人力資源。於未來補充空缺或增聘員工的同時,首要是優先考慮本地就業市場,從而提升本地人才的電信及資訊科技知識與技能。和記電訊現時的組織架構如下:
和記電訊預計於未來四年,總員工人數約為一百九十人,在本地就業市場供應許可下,估計當中澳門本地居民約佔一百二十七人。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本地人員數目 | 123 | 125 | 126 | 127 |
非本地人員數目 | 61 | 62 | 63 | 63 |
總體人員數目 | 184 | 187 | 189 | 190 |
本地人員比例(%) | 66.8% | 66.8% | 66.7% | 66.8% |
有關培訓方面,和記電訊將以積極的方法,利用各項人性化管理模式,配合更多的培訓和發展機會,致力增強員工的向心力及向上流的趨勢。其中包括:
——提供在職培訓,教授最新長期演進技術的市場資訊、管理及服務技巧、產品及操作等知識;
——積極培訓人才,不時鼓勵員工參予各項培訓,例如非技術培訓(銷售培訓、溝通技巧、時間管理、領導才能等)以及有關專業知識(網絡、會計等);
——因應公司的發展及配合業務的需要而提供相關的培訓課程,例如推薦員工參與協會或公司內部所舉辦的講座或培訓課程;
——香港母公司員工經常與澳門分公司員工進行技術及知識上的交流,以提升兩地工作效率。
為配合技術提升及業界發展,和記電訊確實擔當著培訓及專業知識技術轉移的角色。我們深信員工質素的提升,既有助員工個人發展及進升機會,更能協助公司實踐在營運計劃內所訂定的目標。
為建設最新長期演進技術的高質素流動電信網絡,和記電訊估計首四年(即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八年)之累積投資額約為二億三千九百萬澳門幣,而當中預計:
——首年(即二零一五年)的投資額約為九千一百萬澳門幣。
——第二至四年(即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的投資總額約為一億四千八百萬澳門幣。
主要投資項目為建設長期演進技術核心網絡、數據傳輸網絡、基站及轉發器、軟件服務平台及相關的支援系統。其後將會根據市場需要及技術發展,持續優化網絡覆蓋,開展更多元化及方便易用的服務。
和記電訊在長期演進技術的流動通訊服務上之宗旨是透過提供極速流動數據服務令客戶於工作、娛樂和聯繫上的通訊更為豐富、迅速和方便。和記電訊的核心服務包括:
——通訊——包括所有個人及商業通訊、話音和視像電話及會議、文字、圖片、多媒體及視像訊息。
——媒介和娛樂——包括音樂、音像、影像、遊戲和其他流動媒體訊息。
——資訊服務——包括流動互聯網、網際網路、新聞、財經和其它資訊服務。
隨著新一代長期演進技術的流動電話服務在澳門的發展,和記電訊將針對客戶對流動數據需求的上升,建設符合3GPP國際標準的高質素流動電信網絡。和記電訊會致力與知名手機供應商緊密合作,率先引入最新的智能手機及熱門的流動通訊產品。此外,和記電訊會繼續推出更多元化的流動通訊服務,包括本地和漫遊數據服務、流動電話應用程式及一咭多號產品等。憑藉先進的網絡,和記電訊有絕對信心長期演進技術的流動電信服務能充分滿足客戶對極速數據服務的殷切需求及體驗。
首年的銷售營運策略包括:
——推出長期演進技術極速流動通訊服務,致力滿足高用量客戶對極速數據服務的殷切需求。
——引入海外、中國及香港的嶄新長期演進技術流動通訊產品,如智能手機及服務應用程式,以配合本地市場環境及需要。
第二至四年的銷售營運策略包括:
——進一步分析長期演進技術流動通訊服務用戶的使用模式及用量,持續優化服務月費計劃以切合不同用戶組群的需要。
——致力提升長期演進技術通訊服務在澳門的整體滲透率。
——因應企業客戶所需,提供特定的流動解決方案以迎合不同行業的需要。
和記電訊貫徹始終為客戶提供高質素的客戶服務,包括客戶服務熱線、客戶關係管理、客戶服務及產品支援服務,以確保服務質素及時刻保持與客戶緊密聯繫。和記電訊將本着以客為尊的服務精神,繼續為本澳市民服務,以達致優質的個人客戶服務。
為讓客戶享用最方便的服務,和記電訊透過已開設的各客戶服務櫃檯,提供一站式客戶服務,售前及售後服務、賬單查詢、產品支援服務等,並推出用量提示及用量查詢等服務讓客戶安心使用數據服務。此外,客戶可透過應用程式、網上服務或熱線服務申請及更改服務、查詢詳細通話月結記錄、繳費記錄及未入賬通話時間和記錄。以上客戶服務在推出長期演進技術流動通訊服務的首年均已具備,而隨後將因應客戶增長適時調配人手以應付客戶服務的需求。
和記電訊以高質素、高效率的專業人員配以先進的客戶關係管理系統(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及互動電話查詢系統(IVRS),為客戶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時、一星期七天的客戶服務熱線。和記電訊亦經常舉辦『服務調查』、『聚焦小組』,通過調查並邀請客戶到訪及誠意接納客戶寶貴的意見,以達致提供優質的服務。
和記電訊將建設符合3GPP國際標準的長期演進技術流動電信網絡,網絡設備數據傳輸速度在配合15MHz x 2的頻寬下最高可達下傳 112.5Mbps/上傳 37.5Mbps。LTE長期演進技術發展完善,透過提昇及配合現有的WCDMA網絡,為客戶提供語音、短訊、多媒體通訊及極速流動寬頻服務。而核心網絡及數據傳輸網絡可以適時擴充網絡容量以滿足市場需求,為客戶提昇數據傳輸速度,體驗更流暢的流動寬頻服務。和記電訊會繼續優化網絡建設,以嶄新技術為客戶提供具創意及方便易用的服務。
和記電訊的LTE長期演進技術流動電信網絡架構圖如下:
和記電訊的LTE長期演進技術流動電信網絡是由LTE Core Network、Data Path、IMS及LTE Access組成,主要部份為Serving GW (負責用戶數據包的路由和轉發功能)、PDN GW(提供用戶設備與外部分組數據網絡連接點的接口傳輸功能)、Border Gateway(作為IPX/GRX的一個基礎設備以提供國際漫遊服務,負責實現各AS自治系統之間的數據通訊功能)、Charging Gateway(在電信網絡核心網與計費中心之間的數據庫系統)、MME(是LTE接入網絡的關鍵控制節點,負責空閒模式用戶設備跟蹤和尋呼控制功能)、PCRF(是數據流和IP承載資源與計費規則策略決策點)、DNS(域名服務器)、AAA(認證、授權和計費服務器)、HSS(歸屬用戶服務器)及IP-RAN(是針對IP化基站回傳應用場景進行優化定制的路由器/交換器整體解決方案的功能)。
在覆蓋方面,將會以現有基站及轉發器站為基礎增建最新的LTE長期演進技術射頻設備,配合適當的參數設定及無線電網絡優化技術,以達致二零一五年內百分之五十的覆蓋率,及於二零一六年內覆蓋全境。預計首四年建設於室外及室內的累計基站及轉發器數目將不少於如下: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室外基站數目 | 148 | 286 | 296 | 306 |
室內基站數目 | 33 | 64 | 69 | 74 |
轉發器數目 | 123 | 247 | 277 | 307 |
室內網絡覆蓋率(%) | 50% | 96% | 96% | 96% |
室外網絡覆蓋率(%) | 60% | 99.9% | 99.9% | 99.9% |
作為澳門電信業的先驅,和記電訊將繼續憑藉在流動通訊及流動多媒體服務的尖端技術和豐富經驗,致力為澳門市民提供劃時代的極速流動通訊服務及產品,配合本地市場環境及需要,全力推動澳門流動通訊業務的發展。
就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一期」的合同,已獲第30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55/2012、246/2013及17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13,129,266.50(澳門幣壹億壹仟叁佰壹拾貳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伍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0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34,654,749.40 |
2011年 | $ 39,372,320.81 |
2012年 | $ 12,299,726.60 |
2013年 | $ 9,917,176.94 |
2015年 | $ 16,885,292.75 |
二、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2.020.129.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30,101,378.96(澳門幣貳億叁仟零壹拾萬壹仟叁佰柒拾捌元玖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230,101,378.96 | |
總收入 | 230,101,378.96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4-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30,101,378.96 |
總開支 | 230,101,378.96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展潤——其他委員:陳惟蒨、鄭成業、何鈺珊、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就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西灣湖消防局行動站擴建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4,899,768.80(澳門幣貳仟肆佰捌拾玖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捌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7,751,330.64 |
2014年 | $ 6,571,388.60 |
2015年 | $ 10,577,049.56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2、次項目2.030.056.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德——新力聯營公司訂立執行「仁伯爵綜合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前線醫務人員宿舍」的合同,已獲第38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95,718,000.00(澳門幣玖仟伍佰柒拾壹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8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41,994,953.14 |
2014年 | $ 19,709,181.52 |
2015年 | $ 34,013,865.34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2、次項目4.020.074.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92,690,108.62(澳門幣玖仟貳佰陸拾玖萬零壹佰零捌元陸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92,690,108.62 | |
總收入 | 92,690,108.6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92,690,108.62 |
總開支 | 92,690,108.62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趙偉、馬志毅、蘇朝暉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新信誠有限公司、利華行有限公司、康泰行、科達有限公司、康寧葯業有限公司及清新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二」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二」的合同,金額為$89,349,500.00(澳門幣捌仟玖佰叁拾肆萬玖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5年 | $ 8,277,493.90 |
2016年 | $ 8,277,494.00 |
新信誠有限公司
2015年 | $ 2,030,000.00 |
2016年 | $ 2,030,000.00 |
利華行有限公司
2015年 | $ 5,639,358.90 |
2016年 | $ 5,639,359.00 |
康泰行
2015年 | $ 8,855,819.70 |
2016年 | $ 8,855,819.80 |
科達有限公司
2015年 | $ 10,619,772.10 |
2016年 | $ 10,619,772.20 |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2015年 | $ 6,843,300.00 |
2016年 | $ 6,843,300.00 |
清新有限公司
2015年 | $ 2,409,005.20 |
2016年 | $ 2,409,005.2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8,768,057.54(澳門幣叁仟捌佰柒拾陸萬捌仟零伍拾柒元伍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8,768,057.54 | |
總收入 | 38,768,057.5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8,768,057.54 |
總開支 | 38,768,057.54 |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 ——主席:馬志毅——委員:陳允熙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新城填海區E1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E1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792,348.20(澳門幣伍佰柒拾玖萬貳仟叁佰肆拾捌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2,014,728.00 |
2016年 | $ 3,022,092.00 |
2017年 | $ 755,528.2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9、次項目8.090.280.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康福儀器、利華行有限公司、康泰行、科達有限公司、敏迪(嘉利)澳門有限公司、清新有限公司及利豐亞洲(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三」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三」的合同,金額為$30,017,653.50(澳門幣叁仟零壹萬柒仟陸佰伍拾叁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5年 | $ 1,093,148.30 |
2016年 | $ 1,093,148.40 |
康福儀器
2015年 | $ 1,638,378.40 |
2016年 | $ 1,638,378.40 |
利華行有限公司
2015年 | $ 1,152,515.70 |
2016年 | $ 1,152,515.80 |
康泰行
2015年 | $ 5,566,455.80 |
2016年 | $ 5,566,455.80 |
科達有限公司
2015年 | $ 1,559,320.70 |
2016年 | $ 1,559,320.70 |
敏迪(嘉利)澳門有限公司
2015年 | $ 1,080,000.00 |
2016年 | $ 1,080,000.00 |
清新有限公司
2015年 | $ 1,333,771.50 |
2016年 | $ 1,333,771.60 |
利豐亞洲(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2015年 | $ 1,585,236.20 |
2016年 | $ 1,585,236.2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提供「九澳安老院及康復醫院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九澳安老院及康復醫院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0,547,000.00(澳門幣壹仟零伍拾肆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728,000.00 |
2016年 | $ 4,760,000.00 |
2017年 | $ 4,059,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5.020.144.1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