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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3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15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7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5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5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以及經第36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的,發給“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9號牌照,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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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6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23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發給“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3/2015號牌照,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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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7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1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5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2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以及經第3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的,發給“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CDMA2000 1X EV-DO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3/2007號牌照,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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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6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23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發給“中國電信(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2/2015號牌照,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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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15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7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5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5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以及經第36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發給“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2/2007號牌照,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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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6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23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發給“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4/2015號牌照,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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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1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7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5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4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以及經第36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續期的,發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7號牌照,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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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6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2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1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發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15號牌照,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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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學校歷史建築」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二元五角 | 200,000枚 |
四元 | 200,000枚 |
四元 | 200,000枚 |
六元 | 200,000枚 |
六元 | 200,000枚 |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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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8號行政法規《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二、廢止第4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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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委員會(下稱“競投委員會”)。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競投委員會成員: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
(四)行政會秘書長許麗芳;
(五)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戴建業;
(六)旅遊局局長文綺華;
(七)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何浩瀚;
(八)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
(九)土地工務局局長黎永亮。
三、競投委員會在首次會議中選出主席及秘書。
四、競投委員會成員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長官批示指定的人士替補。
五、博彩監察協調局向競投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財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六、競投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博彩監察協調局的預算承擔。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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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九條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展開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下稱“公開競投”),批給的數目為六個。
二、是次公開競投採用簡單公開競投的方式。
三、擬參與競投的公司最遲須於二零二二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投標;競投最少須進行兩個階段;標書應送達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1樓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委員會(下稱“競投委員會”);所遞交的文件及資料尤應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六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語作成。
四、是次公開競投所依據的資料如下: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的方案(下稱“競投方案”);
(二)根據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而訂立的批給制度。
五、自本批示生效之日起至作出批給的臨時判給行為止,上款所指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存放在位於第三款所指地址的競投委員會內,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查閱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公眾假期除外;此外,亦可在上述查閱地點購買該等資料的經認證副本。
六、為獲接納參與競投,擬參與競投的公司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提交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提交的資格文件;
(二)遵守競投方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十條第四款,以及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五條及續後條文的規定,參與競投的公司須提供一項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金額不低於澳門元一千萬元的擔保金,該擔保金可以現金存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的方式提供。
八、各個批給的最長期間為十年。
九、根據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在甄選參與競投公司及進行評標時,尤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所建議的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二)開拓外國客源巿場的計劃;
(三)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相關方面的經驗;
(四)博彩項目及非博彩項目的投資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帶來的利益;
(五)管理娛樂場的計劃;
(六)監察及預防娛樂場內不法活動的方案;
(七)擬承擔的社會責任。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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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日零時至八月二日零時,命令適用下列特別措施:
(一)從事下列工商業活動的公司、實體及場所可正常營運:
(1)提供水、電、天然氣、燃料、電信、公共交通、垃圾收集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酒店住宿、清潔衛生、物業管理、批發及運輸生活物資等維持社會必要運作所需的服務的公司或實體;
(2)街市、超級市場、餐廳、飲料場所、飲食場所、藥房、衛生護理場所等維持居民生活所需的場所;
(3)經主管部門例外批准的公司、實體或場所;
(二)非屬從事上項所指工商業活動的公司、實體及場所在遵守衛生當局為此而訂定的防疫指引下可有限度營運;
(三)以上兩項所指的公司、實體及場所在提供服務時,須限制接待的人數,保持人員之間的距離,要求人員掃描“場所碼”;
(四)所有人員須留在住所,但因工作、購物,又或其他緊急或必要的原因需外出者除外;人員外出時不能聚集,且須佩戴外科口罩或更高標準的口罩。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第10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適用,但理髮店在上款規定的期間內可有限度營運,並須遵守該款(二)項及(三)項規定的措施。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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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22號行政法規《減輕因2022年疫情對企業造成負面影響的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的申請期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六個月。*
* 請查閱:第23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上款所指計劃許可給予利息補貼的貸款總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七十五億元。
三、獲給予利息補貼的貸款許可須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至第一款所指期間終止之日內發出。
四、企業須於第一款所指申請期間開始之日前已為稅務效力而在財政局申報開業。
五、本批示自第35/2022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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