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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該停車場的入口設於塔石廣場隧道及出口設於塔石廣場隧道和沙嘉都喇賈罷麗街。”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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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栢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設計與建造項目「招標後」顧問」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4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8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8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768,000.00 |
2015年 | $ 512,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3.021.179.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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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澳門華龍電梯廠有限公司訂立「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大學賓館供應及安裝升降機」的合同,已獲第44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553,2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伍萬叁仟貳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4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2,042,560.00 |
2015年 | $ 510,64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3.021.165.18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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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筷子基公共房屋社會設施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筷子基公共房屋社會設施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6,301,589.00(澳門幣肆仟陸佰叁拾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22,411,112.30 |
2016年 | $ 23,890,476.7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5.020.149.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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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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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大熊貓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19,664.54(澳門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伍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219,664.54 | |
總收入 | 1,219,664.5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3-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219,664.54 |
總開支 | 1,219,664.54 |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黃有力——委員:林紹源,郭忠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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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需適時編製及通過二零一六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以及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行政部門及機構(以下稱為部門)的二零一六年度預算計劃提案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後應送交財政局。
二、由各部門編製的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活動的計劃及次計劃,以作為相關預算需要的依據。
三、對二零一六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準備,各部門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財政局將用作編製二零一六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的表格,連同有關填寫指引一併寄予各部門;
(二)至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七日——向財政局遞交(一)項所述已填妥、並獲監督實體一般性批准的表格;
(三)至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部門提供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公共工程預算提案;
(四)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部門交來的各項公共工程預算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為此,應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的施工階段及相應的年度預算;
(五)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財政局呈交為訂定二零一六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的開支及收入總值、每章的總負擔建議;
(六)至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財政局告知各部門有關其將登錄於二零一六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金額的決定;
(七)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各部門的權限機關核准預算提案並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呈有關監督實體審議,隨後送交財政局聽取意見;
(八)至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預算法、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16)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OR/2016)的提案。
四、二零一六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和二零一六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工作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為此,經濟財政司司長負責推行以下事項:
(一)與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進行必要的聯繫;
(二)設立一由財政局、經濟局、統計暨普查局、行政公職局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的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直接由其指導運作,倘有需要,可要求其他部門給予技術協助。
五、為了便於編製二零一六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各部門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和說明。
六、考慮到時勢的發展及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該等措施,一方面可清楚識別公共行政當局收入及開支總額,另一方面亦可訂定期限更長的預算綱領,無論部門的行政及財政制度為何,部門所遞交的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預算人員開支應以現行實施的薪俸點為基礎;
(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預計應大致維持過往兩年的實際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額的偶然性增加應有充分的理據;
(三)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部門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應提供於二零一六年期間有權享受特別假期及已被批准延至該年度享受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預計數目;
(四)由自治機構申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轉移,倘其沒經法律指定或訂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作支付的負擔;
(五)為準確綜合公共部門間轉移的款項,若部門未能確保贈與或收取的部門亦將同等金額登錄於其收入或開支預算內時(視乎部門為贈與部門或為收取的部門而定),不得於其預算內登錄從其他部門取得或撥予其他部門的「預算轉移」;
(六)除非有適當解釋,否則不應因購置機關的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機構的本身預算內作預計撥款;
(七)在編製二零一六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時,應考慮預計從本年度轉移的負擔款項,包括按分段支付法規承擔的款項。
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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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0,629,683.70(澳門幣壹仟零陸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叁元柒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0,629,683.70 | |
總收入 | 10,629,683.7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0,629,683.70 |
總開支 | 10,629,683.70 |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文昌——其他成員:吳王碧瑤,鄧世杰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8,072,302.54(澳門幣壹仟捌佰零柒萬貳仟叁佰零貳元伍角肆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8,072,302.54 | |
總收入 | 18,072,302.5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8,072,302.54 |
總開支 | 18,072,302.54 |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吳衛鳴——委員:梁曉鳴,楊子健,羅麗薇,Juliana Ferreira Almeida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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