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環保與節能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0,597,398.79(澳門幣叁仟零伍拾玖萬柒仟叁佰玖拾捌元柒角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8-09-0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0,597,398.79 |
總收入 | 30,597,398.79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9-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0,597,398.79 |
總開支 | 30,597,398.79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韋海揚——委員:李鑄新;歐偉燊;李少容;陸麗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4,676,353.93(澳門幣叁仟肆佰陸拾柒萬陸仟叁佰伍拾叁元玖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4,676,353.93 | |
總收入 | 34,676,353.9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7-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4,676,353.93 |
總開支 | 34,676,353.93 |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委員:潘永權、劉楚遠、Leong Maria Madalena、林宇杰
鑑於判給新康眾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改裝車輛」(拖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眾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改裝車輛」(拖車)的合同,金額為$1,441,6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陸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廣東省國際工程咨詢公司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建設——樁基礎及基坑支護工程預算編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廣東省國際工程咨詢公司訂立提供「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管理區建設——樁基礎及基坑支護工程預算編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907,150.00(澳門幣柒佰玖拾萬柒仟壹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4,744,290.00 |
2016年 | $ 1,581,430.00 |
2017年 | $ 1,581,43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1、次項目2.020.161.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定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提供電子健康記錄互通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訊行綜合設備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提供電子健康記錄互通系統」的合同,金額為$38,115,045.00(澳門幣叁仟捌佰壹拾壹萬伍仟零肆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3,811,504.50 |
2016年 | $ 34,303,540.5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4.020.091.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定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西灣湖消防局行動站擴建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0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151,000.00(澳門幣貳佰壹拾伍萬壹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239,000.00 |
2014年 | $ 1,673,000.00 |
2015年 | $ 239,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2、次項目2.030.056.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氹汽車檢驗中心建造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8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8,580,965.00(澳門幣捌佰伍拾捌萬零玖佰陸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7,722,868.50 |
2015年 | $ 858,096.5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1、次項目8.051.224.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舊街小巷」為題,屬普通發行之郵資標籤,面額如下:
一元、一元五角、二元、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八元、十元、十二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判給澳門槍店供應彈藥的分段支付,金額為$17,675,883.60(澳門幣壹仟柒佰陸拾柒萬伍仟捌佰捌拾叁元陸角),已獲第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33/2012及5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整體費用減少為$17,500,923.60(澳門幣壹仟柒佰伍拾萬零玖佰貳拾叁元陸角);
然而,鑑於部份物品延遲交付,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564,240.00 |
2013年 | $ 16,092,808.00 |
2015年 | $ 843,875.60 |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2.03.00.00彈藥、爆炸品及花炮」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Macau—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d地段衛生及護老設施——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9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8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8,660,000.00(澳門幣捌佰陸拾陸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3,245,500.00 |
2012年 | $ 2,082,500.00 |
2014年 | $ 2,587,200.00 |
2015年 | $ 352,800.00 |
2016年 | $ 352,800.00 |
2017年 | $ 39,200.00 |
二、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5.020.154.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