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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冼星海誕辰110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300,000枚 |
三元 | 300,000枚 |
四元五角 | 300,000枚 |
五元五角 | 3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3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七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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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訂定適用於二百個輕型出租汽車(下稱“的士”)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該等執照將在本批示生效後,由交通事務局透過公開競投發出。
二、執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最長八年,且不得延期,而執照持有人亦不得將的士執照轉讓予他人。
三、在上款所指的有效期內,如用作的士的車輛確定性不獲通過檢驗、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狀況惡化、呈現明顯的損耗或被確認具其他合理理由,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則許可將該車輛更換。
四、第二款所指的有效期屆滿後,用作的士的車輛不得繼續作的士用途,且車輛的註冊須被註銷。
五、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使用少於五年的用作的士的車輛,如符合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及第20/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道路交通規章》所訂定的各項要件,得獲許可重新註冊作私人用途。
六、第36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的規定適用於本批示所規範的事宜。
七、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的《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以及經第28/2006號行政命令、第28/2008號行政命令及第28/2012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的規定補充適用於本批示所規範的事宜,但與本批示的規定不相符者除外。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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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澳門槍店供應「彈藥」的分段支付,已獲第34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部分物品延遲交付,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568,010.00(澳門幣肆佰伍拾陸萬捌仟零壹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4,200.00 |
2015年 | $ 4,563,81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2.03.00.00彈藥、爆炸品及花炮」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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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嘉安信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捐血中心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嘉安信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捐血中心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10,450,000.00(澳門幣壹仟零肆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2,757,639.00 |
2016年 | $ 3,483,333.00 |
2017年 | $ 3,483,333.00 |
2018年 | $ 725,695.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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