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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以及經第3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一、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下表限度內可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人數 |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澳門幣) |
1 | $4,900.00 |
2 | $9,000.00 |
3 | $12,400.00 |
4 | $15,070.00 |
5 | $17,010.00 |
6 | $18,960.00 |
7 | $20,910.00 |
8人或以上 | $22,820.00 |
二、......
一、......
(一)......
(二)......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 金額(澳門幣)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3,200.00 |
中學教育 | $3,200.00 |
三、學習用品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 金額(澳門幣)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 $2,100.00 |
中學教育 | $2,700.00 |
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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