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以及經第3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下表限度內可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人數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澳門幣)
1 $4,900.00
2 $9,000.00
3 $12,400.00
4 $15,070.00
5 $17,010.00
6 $18,960.00
7 $20,910.00
8人或以上 $22,820.00

二、......

第八條

津貼金額

一、......

(一)......

(二)......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3,200.00
中學教育 $3,200.00

三、學習用品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幣)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2,100.00
中學教育 $2,700.00

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