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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91/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修訂如下:
“ 一、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額如下:
家庭成員人數 | 每月人均收入的限額 |
1 | $12,600 |
2 | $11,700 |
3 | $10,900 |
4 | $9,750 |
5人或以上 | $9,160 |
二、貸學金及獎學金每月金額如下:
國家及地區 | 每月發放金額 | |
中國 | 澳門 | $3,500 |
內地 | $2,800 | |
台灣 | $3,700 | |
香港 | $5,600 | |
其他國家和地區 | $5,600 |
七、住宿津貼的金額上限為每月2,250元(澳門幣貳仟貳佰伍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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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八條以及按照第4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年發放之大專助學金名額如下:
(一)貸學金:四千五百名;
(二)獎學金:三百八十名;
(三)特別助學金:二百五十名;
(四)特殊助學金:三十五名。
二、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年發放之津貼名額如下:
(一)住宿津貼:七百名;
(二)旅費津貼:二百五十名。
三、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年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定為五十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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