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十九條修改如下:
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一、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藉合同附註的方式轉入土地工務運輸局,其職務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二、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上款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廢止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以及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