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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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7號行政法規《豁免漁船年度准照的手續費》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至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期間,豁免漁船支付《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