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星期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副刊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訂定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若干信用機構於二零一四年度的監察費。
- 修改第20/201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
- 豁免小販、收賣舊物者、手藝人、其他街頭經營者及街市攤檔承租人繳付二零一五年全年度的費用及檢疫費用。
- 訂定公共實體2015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
- 修改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二零一五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
副刊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刊登日期: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