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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8/201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28/2006號行政命令第28/2008號行政命令第28/2012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一、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收費修改如下:

a)落旗──首1600米 澳門幣17.00元;
b)每跳──落旗後,每260米 澳門幣2.00元;
c)等候──應乘客要求或在行車過程中所需的停車等候時間,每分鐘 澳門幣2.00元;

d)......

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