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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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海德堡香港有限公司為印務局供應兩台切紙機,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海德堡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為印務局供應兩台切紙機的合同,金額為$1,645,000.00(澳門幣壹佰陸拾肆萬伍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印務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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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駿浩市場策劃服務有限公司提供「2015年旅遊局香港旅客詢問處的管理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駿浩市場策劃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2015年旅遊局香港旅客詢問處的管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078,290.88(澳門幣叁佰零柒萬捌仟貳佰玖拾元捌角捌分)。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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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祥興有限公司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摩托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祥興有限公司訂立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摩托車的合同,金額為$1,231,910.00(澳門幣壹佰貳拾叁萬壹仟玖佰壹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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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澳門道路集體客運電子收費及清算」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道路集體客運電子收費及清算」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7,414,000.00(澳門幣伍仟柒佰肆拾壹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5,993,165.00
2015年 $ 14,353,500.00
2016年 $ 14,353,500.00
2017年 $ 14,353,500.00
2018年 $ 8,360,335.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各類資產」、「02.03.08.00.99其他」及「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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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香港養和醫院有限公司「向衛生局離島醫療綜合體放射治療中心提供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香港養和醫院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離島醫療綜合體放射治療中心提供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772,000.00(澳門幣壹仟貳佰柒拾柒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1,995,625.00
2015年 $ 2,873,700.00
2016年 $ 2,873,700.00
2017年 $ 2,873,700.00
2018年 $ 2,155,275.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3、次項目4.020.09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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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美儉澳門有限公司、精明藥品有限公司、科達有限公司及聯昌行(澳門)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37,805,951.60(澳門幣叁仟柒佰捌拾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美儉澳門有限公司

2014年 $ 295,148.00
2015年 $ 1,770,891.00
2016年 $ 1,475,743.60

精明藥品有限公司

2014年 $ 370,914.00
2015年 $ 2,225,488.00
2016年 $ 1,854,574.40

科達有限公司

2014年 $ 1,666,681.00
2015年 $ 10,000,091.00
2016年 $ 8,333,411.00

聯昌行(澳門)有限公司

2014年 $ 817,750.00
2015年 $ 4,906,504.00
2016年 $ 4,088,755.6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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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蔡田田提供「檢察院大樓建造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蔡田田訂立提供「檢察院大樓建造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800,000.00(澳門幣玖佰捌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2,940,000.00
2015年 $ 5,880,000.00
2018年 $ 980,00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1.021.077.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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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鐵(澳門)有限公司執行「澳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擴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治安警察局交通廳擴建工程」的合同,金額為$75,024,477.10(澳門幣柒仟伍佰零貳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壹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27,000,000.00
2015年 $ 33,000,000.00
2016年 $ 15,024,477.1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3、次項目2.020.151.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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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WATERLEAU — Beijing GSS JV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優化生物池出水槽及剩餘污泥泵」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ATERLEAU — Beijing GSS JV訂立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優化生物池出水槽及剩餘污泥泵」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267,800.00(澳門幣肆佰貳拾陸萬柒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2,987,460.00
2015年 $ 1,280,34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5、次項目8.044.097.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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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WATERLEAU — Beijing GSS JV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升級、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WATERLEAU — Beijing GSS JV訂立提供「氹仔污水處理廠及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的升級、營運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478,000.00(澳門幣捌佰肆拾柒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4,599,000.00
2015年 $ 3,879,00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5、次項目8.044.082.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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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外港客運碼頭空間重整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635,400.00(澳門幣貳佰陸拾叁萬伍仟肆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2,371,860.00
2014年 $ 263,54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5.00.00.02、次項目8.052.054.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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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再生水系統用户端接駁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966,826.00(澳門幣肆佰玖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整),已獲第2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4,732,483.00(澳門幣肆佰柒拾叁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2,366,241.50
2015年 $ 2,366,241.5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七章第一組「海事及水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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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於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增加(七)項及(八)項,內容如下:

“(七)為履行職責,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部門及公共或私人實體,尤其是透過簽訂協議及議定書進行合作;

(八)在履行職責時,委員會須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對個人資料作出處理及互聯。”

二、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和第七款修改如下:

“六、委員會可設立直屬委員會的小組:

(一)按委員會的委託,負責研究、撰寫及跟進有關人才培養的建議書及措施的專責小組;

(二)為開展或跟進屬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計劃或活動所需的臨時性質的非專責小組及評審委員會。

七、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或各界別組織的成員,以及有需要聽取其意見的其他人士得獲邀出席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及上款所指小組。”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