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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9/2014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2008號行政法規《設置軍事禁區》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十二條及第4/2004號法律《軍事設施的保護》第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2/2008號行政法規

一、第2/2008號行政法規《設置軍事禁區》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軍事禁區

(一)......

(二)第41/2000號行政法規第22/2004號行政法規第10/2012號行政法規保留的土地,位於氹仔島兵房斜巷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之間,其周界及四至在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地籍圖內載明,該圖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發出,編號為5857/2000。”

二、第2/2008號行政法規《設置軍事禁區》第二條(二)項所指的地籍圖,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