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十二條及第4/2004號法律《軍事設施的保護》第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一、第2/2008號行政法規《設置軍事禁區》第二條修改如下:
(一)......
(二)第41/2000號行政法規、第22/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12號行政法規保留的土地,位於氹仔島兵房斜巷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之間,其周界及四至在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地籍圖內載明,該圖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發出,編號為5857/2000。”
二、第2/2008號行政法規《設置軍事禁區》第二條(二)項所指的地籍圖,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