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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十二條及第4/2004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旨在設置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共同劃定的軍事禁區。
下列土地視為軍事禁區:
(一)第41/2000號行政法規保留的土地,位於澳門半島新口岸填海區第9號街區F地段,其周界及四至在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地籍圖內載明,該圖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發出,編號為4029/1992;
(二)第41/2000號行政法規、第22/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12號行政法規保留的土地,位於氹仔島兵房斜巷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之間,其周界及四至在附於本行政法規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地籍圖內載明,該圖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發出,編號為5857/2000。*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2014號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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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2014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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