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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氹仔小潭山觀景台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氹仔小潭山觀景台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9,839,205.00(澳門幣叁仟玖佰捌拾叁萬玖仟貳佰零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22,000,000.00 |
2015年 | $ 17,839,205.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6、次項目8.080.074.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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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行人隧道一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行人隧道一工程」的合同,金額為$54,797,514.70(澳門幣伍仟肆佰柒拾玖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柒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20,000,000.00 |
2015年 | $ 30,000,000.00 |
2016年 | $ 4,797,514.7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3、次項目8.051.229.2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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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及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簽署提供「澳門新城區總體規劃」服務的合作協議,金額為$33,503,120.00(澳門幣叁仟叁佰伍拾萬零叁仟壹佰貳拾元整),已獲第28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新城A區有需要大幅增加公共房屋用地及設施比例、以及新口岸段輕軌走線的調整等而導致工作量大幅度的調整,須增加合作協議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8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作協議的整體費用增加為$48,583,650.00(澳門幣肆仟捌佰伍拾捌萬叁仟陸佰伍拾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26,798,370.00 |
2014年 | $21,785,28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2、次項目8.090.253.1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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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合同,金額為$3,760,806.50(澳門幣叁佰柒拾陸萬零捌佰零陸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752,161.30 |
2015年 | $ 2,256,483.90 |
2016年 | $ 752,161.3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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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優斯(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輕軌一期澳門C23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修改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優斯(香港)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輕軌一期澳門C230分段編製工程計劃——修改設計」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930,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玖拾叁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7,037,000.00 |
2019年 | $ 1,893,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2、次項目8.051.146.2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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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巴馬丹拿建築及工程師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氹仔聚龍街公共房屋——編製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2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767,500.00(澳門幣陸佰柒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2,691,000.00 |
2013年 | $3,478,500.00 |
2014年 | $215,280.00 |
2015年 | $215,280.00 |
2016年 | $167,440.00 |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8、次項目6.020.059.01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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