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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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大學新校園」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200,000枚
二元 200,000枚
二元 200,000枚
二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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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Koelnmesse Pte. Ltd.提供「2015及2016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項目經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Koelnmesse Pte. Ltd.訂立提供「2015及2016年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項目經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280,000.00(澳門幣伍佰貳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1,320,000.00
2015年 $ 2,640,000.00
2016年 $ 1,320,00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4.01.05.00.52澳門國際環保合作發展論壇及展覽」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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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科學與科技——幻方一」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200,000枚
三元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五元 200,000枚
七元 200,000枚
九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二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五萬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