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5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敬老金的金額調整為每年$7,000.00(澳門幣柒仟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澳門幣四萬六千九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長億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聯合體訂立執行「筷子基北灣新雨水泵站建造工程——EP9」的合同,已獲第14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2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為配合工程的實際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76,307,492.00(澳門幣柒仟陸佰叁拾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25,000,000.00 |
2015年 | $51,307,492.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6、次項目8.044.087.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海星中學「為法務局從屬機構少年感化院院生提供初中及高中回歸教育課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海星中學訂立「為法務局從屬機構少年感化院院生提供初中及高中回歸教育課程」的合同,金額為$3,030,944.00(澳門幣叁佰零叁萬零玖佰肆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1,010,314.00 |
2015年 | $2,020,63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四章第一組「法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2技術及專業培訓」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園興建小熊貓館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8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為配合工程的實際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5,469,612.00(澳門幣壹仟伍佰肆拾陸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8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 15,469,612.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0、次項目7.020.333.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Gabinete de Arquitectura Eddie Wong, Limitada訂立提供「製訂傳染病大樓、行政大樓、醫院宿舍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之設計工作」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4,904,700.00(澳門幣伍仟肆佰玖拾萬肆仟柒佰元整),已獲第29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32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由於傳染病大樓、行政大樓、醫院宿舍的原設計圖則超過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有必要調整合同內容、減少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31,798,150.00(澳門幣叁仟壹佰柒拾玖萬捌仟壹佰伍拾元整),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5年 | $ 5,490,470.00 |
2006年 | $ 10,980,940.00 |
2008年 | $ 10,980,940.00 |
2009年 | $ 2,607,480.00 |
2010年 | $ 869,160.00 |
2014年 | $ 869,160.00 |
二、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六年及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4.021.016.1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地基處理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地基處理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883,112.00(澳門幣肆佰捌拾捌萬叁仟壹佰壹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539,720.00 |
2015年 | $ 2,639,520.00 |
2016年 | $ 703,872.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5、次項目4.021.089.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經聽取復康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兩類殘疾津貼的金額分別調整為:
普通殘疾津貼 | 每年澳門幣七千元; |
特別殘疾津貼 | 每年澳門幣一萬四千元。 |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六日第274/95/M號訓令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除十月十六日第274/95/M號訓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外,亦得採用氣相色譜儀的色譜法,以及酶分析法。
二、廢止刊登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第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的第14/GM/96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梁頌衍建築師提供「路環石排灣CN6a地段學校及教育設施建造工程的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梁頌衍建築師訂立提供「路環石排灣CN6a地段學校及教育設施建造工程的設計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8,860,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捌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9,430,000.00 |
2015年 | $ 7,544,000.00 |
2017年 | $ 1,886,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3.021.18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德高(澳門)有限公司提供「租賃巴士候車亭及城市資訊牌(MUPI 廣告燈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高(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租賃巴士候車亭及城市資訊牌(MUPI 廣告燈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669,241.00(澳門幣貳佰陸拾陸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1,360,630.40 |
2015年 | $ 1,308,610.6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1廣告費用」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德成按有限公司「為典當業展示館提供營運管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德成按有限公司訂立「為典當業展示館提供營運管理」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72,0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柒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700,000.00 |
2015年 | $ 1,272,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