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4/201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所核准,並經第33/2009號第91/2010號第32/2013號行政命令修訂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2.1項(非優先處理的服務)、2.2項(優先處理的服務)、3.1項(掛號)的3.1.1分項﹝每件函件的附加費(未含郵資)﹞、3.11(A)項(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及3.11(B)項(投遞有地址的“推廣易”函件),以及G部分(各種收費)第5款(印上廣告或宣傳的許可)修改如下:

“2.1 非優先處理的服務

2.1.1 函件

2.1.1 A. 本地

郵件種類

重量

本地
函件
≦20克 2.0
>20克至50克 2.5
>50克至100克 3.0
>100克至150克 4.0
>150克至200克 5.0
>200克至250克 5.5
>250克至500克 10.0
>500克至1公斤 20.0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8.0
 

澳門幣

2.1.1 B. 中國

郵件種類

重量

中國
中國內地 台灣 香港
函件 函件 函件
≦20克 3.0 4.5 3.0
>20克至50克 6.0 6.5 6.0
>50克至100克 8.0 9.5 8.0
>100克至250克 17.5 21.0 17.5
>250克至300克 21.0 38.0 21.0
>300克至400克 27.0 51.0 27.0
超過400克至1公斤者,每增加20克或不足20克 1.5 1.5 1.5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50.0 67.0 50.0
 

澳門幣

2.1.1 C. 其他國家及地區 (不包括中國)

郵件種類

重量

其他國家及地區(不包括中國)
函件
≦20克 4.5
>20克至100克 10.5
>100克至200克 23.5
>200克至350克 45.5
>350克至500克 59.5
>500克至750克 80.0
>750克至1公斤 98.0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90.0
 

澳門幣

2.1.2 印刷品、小郵包或印刷品專袋

2.1.2 A. 本地*

郵件種類

重量

本地
印刷品/小郵包
≦20克 2.0
>20克至50克 2.5
>50克至100克 3.0
>100克至150克 4.0
>150克至200克 5.0
>200克至250克 5.5
>250克至500克 10.0
>500克至1公斤 20.0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8.0
 

澳門幣

———
*不設印刷品專袋服務。

2.1.2 B. 中國

郵件種類

重量

中國
中國內地 台灣 香港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6.0 - 9.0 - 6.0 -
>100克至200克 15.0 - 20.0 - 15.0 -
超過200克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6.0 - 8.0 - 6.0 -
≦5公斤 - 80.0 - 120.0 - 8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20.0 - 25.0 - 20.0
 

澳門幣

2.1.2 C. 其他國家及地區(不包括中國)

郵件種類

重量

其他國家及地區(不包括中國)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10.0 -
>100克至200克 23.0 -
超過200克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9.0 -
≦5公斤 - 16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30.0
 

澳門幣

2.2 優先處理的服務

2.2.1 函件

2.2.1 A. 中國內地及台灣

郵件種類

重量

中國
中國內地 台灣
函件 函件
≦10克 4.5 5.0
超過10克者,每增加10克或不足10克 1.0 1.0
 

澳門幣

2.2.1 B. 區域一及區域二

郵件種類

重量

區域一 區域二
函件 函件
≦10克 5.0 5.5
超過10克者,每增加10克或不足10克 1.5 2.0
 

澳門幣

2.2.2 印刷品、小郵包或印刷品專袋

2.2.2 A. 中國

郵件種類

重量

中國
中國內地 台灣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12.5 - 13.0 -
超過100克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10.0 - 10.0 -
≦5公斤 - 180.0 - 21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40.0 - 35.0
 

澳門幣

2.2.2 B. 區域一

郵件種類

重量

區域一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18.0 -
超過100克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15.0 -
≦5公斤 - 37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75.0
 

澳門幣

2.2.2 C. 區域二

郵件種類

重量

區域二
印刷品/小郵包 印刷品專袋
≦100克 23.0 -
>100克至1公斤,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20.0 -
超過1公斤者,每增加100克或不足100克 21.0 -
≦5公斤 - 820.0
超過5公斤者,每增加1公斤或不足1公斤 - 180.0
 

澳門幣

3.1 掛號

3.1.1 每件函件的附加費(未含郵資)

澳門 12
其他目的地 18
 

澳門幣

3.11 A. 1 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

每件郵件重量 每一千件或不足一千件的費用
≦10克 800
>10克至50克 1,200
>50克至100克 1,800
 

澳門幣

A. 1.1 分區派遞附加費

每件的附加費用 0.1
 

澳門幣

B. 投遞有地址的“推廣易”函件

每件郵件重量 每件的費用
≦20克 2.5
>20克至50克 3
>50克至100克 4
 

澳門幣

5. 印上廣告或宣傳的許可

在函件封套或明信片上(由第三人繳付):

超過3500件函件,每一許可(自批核日起計6個月內) 3000
少於或等於3500件函件,每件加收的普通投遞費(未含郵資) 0.7
 

澳門幣

第二條

加進《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部分

在經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所核准,並經第33/2009號第91/2010號第32/2013號行政命令修訂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第4款(各種收費)內加進4.4項,新增的部分如下:

“4.4 派遞段編號識別和電腦輸入相關資料

派遞段編號識別(每名工作人員/每小時) 120
電腦輸入相關資料(每名工作人員/每小時) 100
 

澳門幣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