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且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7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二。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學歷 | 具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 | 具高等專科學位或等同學歷 | 不具高等學歷 | |||
師範培訓 | 具師範培訓 | 不具師範培訓 | 具師範培訓 | 不具師範培訓 | 具師範培訓 | 不具師範培訓 |
代號 | XLF | XLS | XBF | XBS | XNF | XNS |
金額 | $5,250 | $4,200 | $4,450 | $4,050 | $3,590 | $2,480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六月三十日第65/84/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且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經第16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一。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師範培訓 | 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師範培訓 | 未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師範培訓 |
學歷 | ||
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 | $5,250.00 | $4,200.00 |
高等專科學位或等同學歷 | $4,450.00 | $4,050.00 |
不具備高等學歷 | $3,590.00 | $2,4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