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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c項,以及經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b項、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中國北京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分行,其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從事銀行業務。
一、許可金融機構“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與本行政命令許可設立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澳門分行按下款規定進行合併。
二、許可將“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上的一切權力及義務轉移至“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澳門分行。
就上條所指合併所需作出的行為,免除一切稅項、費用、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廢止五月二十日第11/72號立法性法規。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六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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