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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201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之標誌

一、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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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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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說明

A. 紅色(印刷四色100M + 100Y)

B. 藍色(印刷四色 – 100C)

C. 黃色(印刷四色 – 100Y)

D. 黑色(印刷四色 – 100K)

E. 白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