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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九月八日第37/97/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8/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九月八日第37/97/M號法令第三條a)項和第四條第二款所定的蓮花獎獎金金額調整如下:小學畢業生的獎金為澳門幣二千元,初中畢業生的獎金為澳門幣三千元,而高中畢業生的獎金則為澳門幣四千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二零一四學校年度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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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摩爾多瓦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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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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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b地段交通及民生設施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6b地段交通及民生設施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828,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捌拾貳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 7,914,000.00 |
2015年 | $ 7,914,000.00 |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8、次項目8.090.317.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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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石排灣公共房屋CN5a地段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7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6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8,088,000.00(澳門幣貳仟捌佰零捌萬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7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1,859,475.00 |
2012年 | $ 13,638,725.00 |
2013年 | $ 161,700.00 |
2014年 | $ 12,428,100.00 |
二、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0、次項目6.020.047.0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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