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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健滙醫療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醫護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健滙醫療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醫護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980,0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520,000.00 |
2014年 | $ 1,620,000.00 |
2015年 | $ 840,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3.00.01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提供之服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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