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將經第30/2009號、第19/2010號、第32/2011號及第22/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所定計劃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上款所指計劃的受惠家團無須重新提交申請表,繼續有權獲發住屋補助。
三、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發放住屋補助,由經第30/2009號、第19/2010號、第32/2011號、第22/2012號行政法規及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規範。
經第30/2009號、第19/2010號、第32/2011號及第22/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一)由一至兩人組成的申請家團,每月發放的補助金額為澳門幣一千四百五十元;
(二)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的申請家團,每月發放的補助金額為澳門幣二千二百元。
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且非為社會房屋承租人或社會房屋承租家團的成員,均得申請住屋補助發放,但申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不得超過下表所載金額:
家團成員數目 | 1 | 2 | 3 | 4 | 5 | 6 | 7人或以上 |
每月總收入 |
7,820 | 12,210 | 15,050 | 16,970 | 18,360 | 21,660 | 23,050 |
一、申請補助須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透過向房屋局提交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為之;申請表的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
(一)......
(二)......
三、......
一、......
二、發放補助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
三、......
一、......
(一)......
(二)......
(三)......
(四)受惠家團放棄其在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的地位。
二、......
三、受惠家團基於第一款(一)至(四)項的原因而取消補助,須自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自有關事實發生後翌月起計已收取的補助。
四、......
五、......”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