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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有關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俾若翰街,名為筷子基“E”及“F”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327號的土地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兩房一廳(T2)單位的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訂定如下:
單位類型 | 最低價格 (澳門元) |
最高價格 (澳門元) |
兩房一廳(T2) | 835,200.00 | 1,056,700.00 |
二、上款所指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補貼比率為百分之六十點三。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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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慧科訊業有限公司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66,992.00(澳門幣壹佰玖拾陸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655,664.00 |
2014年 | $ 1,311,328.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 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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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童軍總會承辦2013/2014學年「國防教育營」活動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童軍總會訂立承辦2013/2014學年「國防教育營」活動的合同,金額為$14,139,092.00(澳門幣壹仟肆佰壹拾叁萬玖仟零玖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7,000,000.00 |
2014年 | $ 7,139,092.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四組「青年廳」內經濟分類「02.03.09.00.03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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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例外豁免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為期五年,自二零一四年度起,於二零一八年度終結。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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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啓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向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動物實驗室實驗動物養殖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啓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動物實驗室實驗動物養殖系統」的合同,金額為$7,484,927.70(澳門幣柒佰肆拾捌萬肆仟玖佰貳拾柒元柒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2,245,478.00 |
2014年 | $ 5,239,449.7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3.021.165.1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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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中國書畫前輩名家」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 | 200,000枚 |
二元 | 2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00,000枚 |
二、上款所指的郵票發行數量中,其中十五萬套印刷成七萬五千張小版張,當中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其餘五萬套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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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振鑫建築設計有限公司提供「編製E2區LT7地段直升機維修庫及升降坪工程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鑫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編製E2區LT7地段直升機維修庫及升降坪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690,000.00(澳門幣陸佰陸拾玖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2,341,500.00 |
2014年 | $ 3,679,500.00 |
2015年 | $ 535,200.00 |
2016年 | $ 133,8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8.053.01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十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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