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設計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35,559,000.00(澳門幣貳億叁仟伍佰伍拾伍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66,928,150.00 |
2014年 | $ 95,418,950.00 |
2015年 | $ 31,035,000.00 |
2016年 | $ 18,621,000.00 |
2018年 | $ 17,348,900.00 |
2020年 | $ 6,207,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4.021.071.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二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嗣後年度,直至本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一三年立法會選舉的各直選候選組別於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台及電台行使廣播權的時間訂定如下:
(一)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台)中文頻道共進行8次廣播:首7次進行每次為時3分鐘的廣播,最後一次進行為時2分鐘的廣播;在葡文頻道共進行6次廣播:首3次進行每次為時3分鐘的廣播,續後3次進行每次為時2分鐘的廣播;其中,中文頻道和葡文頻道的最後一次廣播均在九月十三日進行。
(二)在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台)中文頻道共進行13次廣播:首7次進行每次為時3分鐘的廣播,續後6次進行每次為時2分鐘的廣播;在葡文頻道共進行8次廣播:首5次進行每次為時3分鐘的廣播,續後3次進行每次為時2分鐘的廣播;其中,中文頻道和葡文頻道的最後一次廣播均在九月十三日進行。
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選舉的各間選候選組別於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電視台及電台的中文頻道和葡文頻道分別進行3次、每次為時1分鐘的廣播。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