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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幣二千元;
(二)小學教育和中學教育:澳門幣二千四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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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提供「資訊技術支援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資訊技術支援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88,090.00(澳門幣貳佰零捌萬捌仟零玖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696,030.00 |
2014年 | $ 1,392,06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章第一組「行政公職局」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各類資產」及「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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