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7/2013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3/2013
刊登日期:
2013.6.5
版數:
490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第26/2013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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