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7/201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廢止

廢止第26/2013號行政命令

第二條

產生效力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生效。

二零一三年六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