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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牌照所載規定及條件,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標的
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拉哥斯街電訊綜合大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342(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葡文為“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英文為“MACAU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LIMITED”,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本牌照賦予經營的服務的權利。
二、概念
對本牌照內所使用的概念,應按《國際電信聯盟》所確立的含義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的有效期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二)透過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屆滿前兩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具有適當理據的申請,且經核實已符合批給牌照的條件及法定要求,則牌照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擔保金
(一)於發給牌照的批示公佈後三十日內,持牌人必須提交一項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受益人,金額為澳門幣二百萬元的擔保金。該擔保金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業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屬即付形式(“first demand”)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二)擔保金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因持有牌照而承擔的義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該擔保金以繳付其在牌照範圍內有權取得的款項。
(三)倘按上款規定動用了擔保金,持牌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後三十日內予以重設。
(四)倘因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廢止牌照,則擔保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牌照在有效期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廢止時,擔保即時解除。
(六)倘牌照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為維持擔保金而衍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
五、費用及回報金
(一) 本牌照的發出費用為澳門幣五十萬元,持牌人須在牌照發出後十五日內繳納。
(二) 就本牌照之續期,持牌人須在牌照續期後十五日內繳納澳門幣五十萬元。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繳納相等於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經營總收入的百分之五的回報金。有關的回報金按季度結算,並在相關季度結束後六十日內繳納。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費用及回報金須在電信管理局發出有關通知後向財政局繳納。
(五)繳納了牌照範圍內的應繳費用和回報金並不免除持牌人繳納其他適用的法定費用和稅項。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權利的可移轉性
(一)持牌人只有在開始向公眾提供商業服務後,才可將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予第三人,但須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
(二)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以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社會發展為由,可拒絕給予上款所指許可。
七、移轉公司資本的出資
(一)持牌人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生前移轉其百分之十五以下的公司資本出資,須自交易之日起計十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電信管理局。
(二)在具適當理據的特殊情況下,行政長官可豁免上款所指的通知。
八、放棄牌照
(一)持牌人可放棄牌照,但須至少提前一年以書面方式就此事實通知行政長官。
(二)在放棄牌照的情況下,持牌人須負責向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的使用者繼續提供該等服務或類似服務,尤其是透過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訂立協議確保之。
(三)如放棄牌照的持牌人提出具理據的要求,並確保或承諾確保其使用者能繼續及適當地享用相關服務,可減少或免除第(一)款所指的期限。
(四)放棄牌照並不豁免持牌人繳付因持有牌照而應付的費用、回報金、罰款或損害賠償。
九、因不遵守規定而中止和廢止牌照
(一)當持牌人不遵守發給牌照時所定的規定及條件,可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中止或廢止牌照。
(二)在下列情況下,牌照可被中止:
(1)按本牌照及附件的計劃所定要求,所安裝的設備屬已過時或運作不良;
(2)作出違背競爭條件或構成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
(3)設置及經營未獲發牌照的公共電信網絡,以及提供未經許可的服務;
(4)違反牌照所定條件或通訊不受侵犯及保密、保護個人資料及私隱,以及使用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的實體的商業及經營資料保密的有關法律規定;
(5)基於可直接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未經許可而全部或部分中止經營獲發牌照的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所提供的相關服務;
(6)不提供或不重設擔保;
(7)多次不繳付因持有牌照而應付的費用、回報金或罰款;
(8)未經許可而減少公司的資本、進行合併、分立或解散。
(三)在下列情況下,牌照可被廢止:
(1)將公司住所或主要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2)未經許可,以任何名義,透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生前移轉百分之十五或以上的公司資本出資而更改公司資本的持有人;
(3)未經許可,以相繼的方式,生前移轉累積達至百分之十五或以上的公司資本出資而更改公司資本的持有人;
(4)未經許可而移轉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
(5)多次不遵循電信管理局的指示和提議;
(6)持牌人破產、債權人協議、和解或持牌人的資產的主要部分被轉讓;
(7)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系統的技術規格。
(四)在未經事先聽取持牌人的意見,以及在不遵守規定的行為性質許可的情況下,未訂出合理期限予持牌人消除引致該行為的原因時,不得宣告中止或廢止牌照。
(五)因不遵守規定而導致牌照中止或廢止,持牌人無權獲得任何損害賠償,其應付的費用、回報金及罰款並不因此獲豁免,而倘有的民事與刑事責任或其他法定處罰亦不獲免除。
十、因公共利益而中止和廢止牌照
(一)基於公共利益,牌照可全部或部分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中止或廢止,但須尊重獲發牌照實體依法受保護的權利。
(二)按上款的規定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有權獲得損害賠償。
(三)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會考慮持牌人已作出的投資,以及因牌照中止或廢止而引致的所失利益。
十一、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應包括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即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服務。
十二、持牌人的總辦事處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辦事處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
(二)持牌人的章程應遵守現行法例及牌照所訂立的規定和條件。
(三)未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更改公司之標的;
(2)減少公司資本;
(3)將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三、帳目之審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帳目每年須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一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公司作出審核。
(二)上項所指的帳目中須清楚顯示獲發牌經營的服務所得的經營總收入。
(三)持牌人必須將上一營業年度的帳目及有關核數意見書在帳目獲核准後十五日內提交予電信管理局。
十四、計劃
(一)持牌人必須履行附於本牌照,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下列計劃:
(1)一份自牌照發出日起計的首個營運年及一份首五個年度的營運的投資計劃書;
(2)一份自牌照發出日起計的首個營運年及一份首五個年度的營運的發展策略計劃書。
(二)第(一)款(1)項所指的計劃書須包括公司架構說明,當中須分別指出現有及將會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員工數目。
(三)以年度計算牌照發出的第五年起,持牌人有義務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電信管理局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資及發展策略計劃書,供行政長官審閱及核准,並履行所提交的各相關年度計劃。
十五、持牌人的權利
(一)在不影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及規定的情況下,並得到適當行政許可後,持牌人享有下列權利:
(1)建立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
(2)若於合理期間內無法自行建設或無其他可行技術替代及具充分理由的情況下,經發給牌照的實體許可,持牌人得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共建上項所指的網絡,或向其他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經營者,包括基礎電信網絡經營者請求共用設施;
(3)提供頻寬予經適當許可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電信經營者;
(4)提供本地及國際租賃線路服務,其是指以透明模式從電信網絡中提供臨時或永久性的頻寬;
(5)提供數據中心服務,包括數據庫、伺服器的設置及線路的連接等;
(6)將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的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包括基礎電信網絡;
(7)接連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至樓宇的集體電信網絡設施;
(8)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連接外地的網絡,並建設及經營為此目的所需設施;
(9)在路面及地底、公共及私人樓宇進行電信網絡和管道的安裝、維修及保養工程,包括使用者終端設備的安裝;
(10)在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或私產土地或其他公權法人的土地設置電信網絡;
(11)如因工作需要,經適當識別的人員及車輛可進入私人土地、樓宇及公眾地方,但屬進入私人土地及樓宇者須經相關所有人同意。
(二)持牌人對於因行使上款所賦予的權利而造成的損害,須獨自承擔彌補責任。
(三)行使第(一)款賦予的權利進行建造或更改設施的工程時,須在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准照之前事先聽取電信管理局的意見。
十六、持牌人的義務
除法律或本牌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持牌人的義務包括:
(1)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通訊不受侵犯及保密,保護個人資料及私隱;
(2)確保使用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的實體的商業及經營資料保密;
(3)建立需以有線系統為基礎的固定公共電信網絡時必須使用地下導管,但當技術上不可行,且經電信管理局批准,得以其他無線系統作為輔助;
(4)上項所述的網絡應為自行建設;
(5)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維持對經營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所需的人力、技術、物力及財力資源;
(6)在技術條件許可下,確保具備預設的基本要件且符合現行的法例及規章性規定所定條件的獲發牌照實體,均能以平等的方式取得頻寬及所提供的服務;
(7)使用經電信管理局適當核准的設備,以及就取得法定許可後對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的更改作出通知;
(8)跟隨科技的發展趨勢,以便有效使用可用的頻寬及提高其質素;
(9)按科技的發展,對其網絡作出擴建及更新;
(10)具效率及有效使用獲指配的頻率;
(11)確保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的運作安全及維持其完整性,並確保具有後備支援系統及良好保養;
(12)確保系統必須具備後備電源作支援;
(13)確保系統必須支援IPv6;
(14)確保系統預留頻寬作為以無償方式同時傳送150 Mbps及以收取成本價格的方式同時傳送300 Mbps由電信管理局所指定的電視信號達至樓宇的電信設施接入點;
(15)自發給本牌照之日起計的兩年內,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覆蓋須達至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非高等教育制度學校及高等教育機構;
(16)在電信管理局指定的地點及時間表,對設備進行測試;
(17)允許其他獲發牌實體與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18)按電信管理局的指示,保存最新的會計帳目、通訊量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便要求其提供該等資料時可供查閱;
(19)提供對監察電信屬必要的所有資料及解釋,包括與其他經營者簽訂的合同,並讓經電信管理局適當認可的監察人員進入其所有設施;
(20)準時繳付應付的費用和回報金;
(21)履行適用的普遍服務的義務及分擔成本;
(22)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及規定,以及由電信管理局及其他主管實體向其發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提議和指示;
(23)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定,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24)如因進行與服務的提供或與網絡的安裝、保養及操作有關的活動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造成任何損失,須作出有關賠償;
(25)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按其職權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將建立的網絡訂定特定要求或規定時,持牌人應予合作;
(26)在牌照消滅時,按電信管理局的指示並在指定期限內自費拆除設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私產土地上的固定公共電信網絡;但如有關的固定公共電信網絡須支持某些電信服務的持續運作,或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達成由其繼續有關運作的協議,並經電信管理局許可者除外;
(27)確保設立免費電話號碼以供商業協助及故障報告服務之用。
十七、共用電信基礎設施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及規定,持牌人可共用公共及私人樓宇內的電信網絡基礎設施。
(二)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及規定,持牌人基於效率及需要的原因且該原因具適當理據時,可共用基礎電信網絡及其他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的基礎設施。
(三)共用基礎設施的條件載於獲發設置及經營固定電信網絡牌照的實體之間簽訂的協議。
(四)如有關基礎設施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包括公共電信服務的特許資產,則上款所指的共用基礎設施的條件須與電信管理局共同訂定。
(五)第(三)款所指的協議須獲電信管理局的認可。
(六)持牌人不得拒絕、歧視或無理妨礙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共用基礎設施。
(七)如共用基礎設施的申請人提出要求,持牌人必須向其提供共用基礎設施所需的資料和規格。
(八)持牌人就共用基礎設施所獲得的資料必須保密,該等資料只可用於所定用途。
(九)如持牌人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之間未能就共用基礎設施的條件達成協議,電信管理局可主動或應任一方的要求透過介入有關磋商並根據適度原則、實際的服務成本,以及持牌人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依法受保護的權益,訂定共用基礎設施的條件。
十八、互連
(一)關於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互連的事宜載於第4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
(二)持牌人應遵守電信管理局就互連的事宜向其發出的指引及指示。
(三)如互連的申請人提出要求,持牌人必須向其提供互連所需的資料和規格。
(四)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及規定,持牌人亦應允許其網絡與專用電信網絡互連。
十九、網絡營運和服務提供的連續性
(一)未經電信管理局預先許可,不得限制或中斷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的運作或服務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預計的故障的情況除外。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不可抗力的情況是指非因人的意願或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導致無法維持網絡運作或繼續提供服務的情況,尤其是極端惡劣的氣象情況、地震、水災或火災等。
(三)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預計的故障情況,如持牌人在事發前已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因此類事件而衍生的後果,也沒有因其疏忽或故意導致事件的發生,持牌人則獲解除因限制或中斷服務而導致使用者遭受損失的責任。
(四)在非以上各款所指的情況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使用者所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五)如預料到將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持牌人應適當提前向政府、當事人、以及必要時向公眾說明其期限、範圍及原因。
(六)如持牌人在牌照到期等情況下終止業務,須負責向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的使用者繼續提供該等服務或類似服務,尤其是透過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訂立協議確保之。
(七)在服務出現不可預計的全部或局部中斷時,持牌人應立即向電信管理局通報,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確認,並對事件作合理的解釋。
二十、服務質素
(一)持牌人有責任向其使用者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務質量標準及系統性能標準的優質服務。
(二)持牌人必須就獲發牌經營的服務,訂定基本服務質素指標呈交電信管理局認可,並定期滙報及按電信管理局要求作出相應更新。
(三)持牌人須按上款所定的指標提供獲批准的服務。
(四)電信管理局提出要求時,持牌人必須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務質素評估的報告、資料和數據。
二十一、限制或中斷對使用者提供服務
(一)在下列情況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提供服務: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定;
(2)未於協定期間繳交因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應事先通知犯錯的使用者,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二、價格
(一)持牌人向使用者提供的服務的價格須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二)全部或部分開放上款所指的價格可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該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將由使用者按第(一)款所指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價格付費。
(四)因應商業收益和自由競爭,訂定第(一)款所指的價格時應儘可能使之接近有關服務的成本,也可訂定有關價格的上限和/或下限。
(五)因應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趨勢,電信管理局可主動建議修改第(一)款所指的價格的上限和/或下限。
(六)持牌人必須定期公佈所實施的價格,並應提供適當列明所用服務的有關金額的帳單。
(七)持牌人應確保帳單所列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八)帳單資料的保存期由電信管理局發出的指引訂定。
(九)對於持牌人向某些使用者提供的特定服務,在向電信管理局呈交核准有關該服務收費的申請時起計二十日後,持牌人可採用按商業基礎或與使用者商定的基礎計算的臨時收費,直至訂定其確定收費。
二十三、保障使用者
(一)持牌人與由其所提供的服務的使用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具有任何與第41/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的條款。
(二)使用者只受已獲明確通知的條件及價格所約束。
(三)如不合理地中斷服務的提供,持牌人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對使用者的損失負責。
二十四、監察實體
(一)由電信管理局負責監察本牌照的履行情況,以及持牌人範圍內之業務。
(二)監察實體可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的控制和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二十五、監察
為著上條款規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須:
(一)許可經監察實體適當授權的監察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二)向監察實體提供執行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提供一切簿冊、記錄、文件、數據及任何其他所要求的資料予監察實體,以便查閱;
(四)在監察實體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之情況及設備運作的特徵和狀況。
二十六、基礎電信網絡
除受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的相關規定所規範,獲特許管理及使用基礎電信網絡,亦不豁免持牌人對本牌照及適用的法例的規定的全面遵守。
1. 關於澳門電訊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簡稱“澳門電訊”)為英國大東電報局(51%)、葡萄牙電訊集團(28%)、中信國際電訊集團有限公司(20%)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郵政局(1%)之合資公司。澳門電訊自1981年創立以來已在澳門擁有超過30年的電訊營運經驗。澳門電訊一直為澳門社區及遊客提供電訊服務。作為澳門電訊業的先驅,澳門電訊一直在建設澳門的電訊設施及在社會發展方面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澳門電訊擁有穩健的財政基礎和良好記錄,並成功保持技術發展的步伐。澳門電訊是澳門特區內領先的電訊企業,提供固網電話服務、流動電話服務、線路租賃服務、互聯網服務及企業方案的全方位服務。
1.1 公司架構
澳門電訊通過提升管理透明度及效率,並保持適當的管理系統而努力滿足客戶、股東、業務伙伴、本地團體、僱員、特區政府及所有其他相關者的期望。
1.2 人員
澳門電訊奉行最新的人力資源管理模範、器材及能力。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人力成本是最重要的資產,而我們的目標是吸引並留住最優秀的人才。
澳門電訊已制定具體體現企業理念的行為守則,並要求所有僱員必須遵守適用的法律及法則,以負責任的方式處事。
直至2013年1月1日,澳門電訊擁有866名員工,其中83.4%為本地人士,預計未來五年勞動力發展如下表:
澳門電訊未來五年的勞動力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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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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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
非本地% |
總數 |
非本地% |
總數 |
非本地% |
總數 |
非本地% |
總數 |
非本地% |
行政總裁 |
5 |
0.0 |
5 |
0.0 |
5 |
0.0 |
5 |
0.0 |
5 |
0.0 |
策略及業務表現 |
39 |
2.6 |
39 |
2.6 |
39 |
2.6 |
39 |
2.6 |
39 |
2.6 |
商企業務 |
126 |
0.0 |
126 |
0.0 |
126 |
0.0 |
126 |
0.0 |
126 |
0.0 |
個人消費市場 |
208 |
35.6 |
215 |
36.7 |
215 |
36.7 |
218 |
34.4 |
218 |
34.4 |
財務 |
61 |
0.0 |
61 |
0.0 |
61 |
0.0 |
61 |
0.0 |
61 |
0.0 |
企業傳訊、行政及人力資源 |
55 |
0.0 |
55 |
0.0 |
55 |
0.0 |
55 |
0.0 |
55 |
0.0 |
法律及法規 |
4 |
0.0 |
4 |
0.0 |
4 |
0.0 |
4 |
0.0 |
4 |
0.0 |
網絡服務 |
195 |
3.6 |
200 |
3.5 |
200 |
3.5 |
202 |
3.5 |
202 |
3.5 |
客戶服務 |
163 |
36.8 |
166 |
36.1 |
166 |
36.1 |
165 |
34.5 |
165 |
34.5 |
資訊科技 |
54 |
7.4 |
60 |
6.7 |
61 |
6.6 |
62 |
6.5 |
62 |
6.5 |
總計 |
910 |
16 |
931 |
16.2 |
932 |
16.2 |
937 |
15.4 |
937 |
15.4 |
澳門電訊是一間具有卓越承諾和充滿活力的組織。員工的發展是基於適當的培訓,旨在裝備員工的技能和心態以提供優質的客戶服務。在各級組織間提供必要的支援以提升其能力水平,是澳門電訊的策略綱要。
澳門電訊的策略方針在於管理最具價值的資產——人員,使具工作積極性及有能力的員工可知悉科技及業務動向,他們的個人目標,發展計劃及生涯規劃,培育澳門電訊的文化。
2. 首年的策略發展計劃
澳門電訊將繼續堅持以優越的服務文化提供創新有遠見有前景的服務,支援網絡科技、服務及終端設備的融合。澳門電訊將繼續滿足不同領域客戶的需求,包括政府部門、教育機構、醫院、經適當許可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電信經營者、博彩業,以合理價錢向他們提供多元化的服務,同時保持技術創新及了解行業發展趨勢。
2.1 產品與服務
澳門電訊的網絡質素及成熟度將為滿足客戶不同需求而轉化成不同的產品及服務,如下:
• 本地及國際專線
• 高速單點對多點連接
• 本地以太網線路多樣性服務
——基於單核和雙核網絡及單核和雙核組合成不同的多樣性服務方案
• 國際以太網私人線路服務
——高速以太網服務,以中國大陸及香港為連接目的地
• 數據中心託管及管理服務
——提供具備樓宇基礎設施的環境,網絡和專業工作人員管理客戶的設備和系統。提供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空間和提供設施,安全和維護,並提供以下:
• 直接連接到澳門電訊數據網絡
• 全天候7x24的監控,管理和支援
• 由審查控制進行的物理安全備份
• 選項進行遠程管理設施,共享主機或專用主機
2.2 營銷市場
澳門電訊首要重點在於向各企業及市場上經適當許可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電信經營者提供最超值及高質素的服務。有關服務將提供不同速度、冗餘選項及接口標準,澳門電訊將提供以客為主、快速交貨、配備一隊支援售前售後的專業專用客戶經理的解決方案。
2.3 客戶服務
澳門電訊在任何時候都旨在向客戶保持並提供高標準的服務及優越的客戶服務。
澳門電訊的產品服務由全面的售後服務所支援,這種售後客戶服務包括全天候7x24的線路及網絡效能監察,高效的故障識別和恢復過程。
以下為澳門電訊的客戶服務策略原則:
• 易用性:客戶可快速、輕鬆方便使用服務;
• 普遍性:客戶可透過其選擇的方式使用服務;
• 效率:用於提供服務的過程主要視乎客戶需求,設計最有效的方式來解決服務問題;
• 質量:不論客戶選擇那種方式,客戶均可獲得優質的客戶服務,服務質素是衡量行業及效能的指標及標準。
為確保最佳的客戶服務,澳門電訊將繼續定期進行客戶調查及以業界標準和最佳實踐為基準。
澳門電訊的九個門市分佈在主要住宅及商業區,一個7x24的熱線中心及一個自助網上系統,澳門電訊將繼續向居民及遊客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為提升中小企業市場的服務,澳門電訊已於最新的旗艦店內開設了中小企專區,並為其提供一站式的服務體驗。
2.4 技術和覆蓋範圍
為滿足市場需求和覆蓋要求,澳門電訊將會提升現有網絡和系統如下:
• 升級接入網絡節點的IP網絡以支援10 Gbps接口
• 擴展本地光纖覆蓋範圍
• 擴展位於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校園區內的數據網絡
• 繼續擴展雙核IP網絡以支援客戶的需求和多樣性選擇:
• 發展基礎設施:
以下圖表展示澳門電訊雙核心IP網絡的網絡技術。第二個核心的連接接口支援10Gbps。在2013年,第一個核心接口亦將會從現時的1Gbps提升至10Gps。
這種網絡技術將會支援上述提及的所有多樣性的選擇,如單源、雙源、經單核器和雙源自動復位和經雙核器自動復位。
IPv6已支援澳門電訊的IP網絡。澳門電訊IP網絡的軟件水平將會繼續優化以確保應付增長需求和業界內技術的不斷發展。
配套設施的發展——連同IP網絡的發展,如不間斷供電、後備電源、柴油發電機、空調等將會相應作出擴展以支援IP網絡。
3. 首五年發展計劃
3.1 整體
澳門電訊在首五年經營牌照期間,即橫跨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七年,將會繼續投資和擴展固網,繼續提供最高標準的服務以滿足客戶的要求,同時建設一個最先進的網絡以應對下一代創新的通信服務,以配合視頻、話音和數據的匯流。該網絡將會支援經適當許可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電信經營者現行的要求,以及未來高容量和匯流服務的要求。
期間,澳門電訊將會繼續維持銅線的全覆蓋和提供完整的光纖覆蓋。光纖傳輸將會支援多個高速服務,以一個單一點連接至任何位置。網絡將會能夠支援所要求的高速數據和視頻傳輸服務。這些服務將會以一個適當的商業價格提供予所有客戶。
投資將會集中於持續開發本地市場以IP為連接基礎的高速服務,以及相關高速、高容量國際連接的發展和擴展,特別是集中於接駁至中國和香港兩地。期間,澳門電訊將會增加這兩個市場的新通訊容量。
3.2 網絡
在本地市場方面,除現時的高速光纖連接到商業客戶和持牌營運商外,光纖連接將會伸延至住宅客戶。
住宅光纖網絡的鋪設
光纖覆蓋範圍 |
現時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住宅 |
74% |
80% |
86% |
100% |
100% |
100% |
住宅銅線網絡的鋪設
銅線覆蓋範圍 |
現時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住宅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這基礎設施將會支援接入速度由1.5Mbps提升至1Gbps。鑑於客戶對頻寬的需求不斷增加,澳門電訊在2013年將會繼續把現時連接接口由1Gbps提升至10Gbps。在未來的幾年內,澳門電訊將會進一步提升至100Gbps以應付市場的需求。連接方式的概要如下:
為應付澳門高速專線的增長需求,澳門電訊已計劃擴展不同層面的IP網絡。以下是根據澳門電訊IP網絡的核心節點、分配節點和接入節點的數量作出的增長預測:
IP節點 |
現時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核心 |
9 |
9 |
9 |
12 |
12 |
12 |
分配 |
14 |
14 |
14 |
18 |
22 |
23 |
接入 |
76 |
109 |
120 |
135 |
155 |
162 |
為確保IP網絡內的所有連接在出現故障時有足够的容量,原則上會預留50%的額外容量。
由於澳門的發展導致通信量的自然增長,為了支援銅線傳輸網絡的容量需求,SDH網絡需要擴展以下的額外設備。
設備類型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SDH-核心節點 |
7 |
8 |
10 |
7 |
7 |
SDH-接入節點 |
13 |
14 |
14 |
10 |
10 |
下圖列舉各種專用連接類型以連接入口和核心層的方法,即低速(2 Mbps以下)和高速(2 Mbps及以上)。
對於低速專線(2 Mbps或以下),透過在最近的遠端線路單元(RLU)接入設備經地下的銅線電纜連接到最近客戶所在大廈的街道機櫃提供服務。經地下的銅線電纜連接街道機櫃和位於大廈底部的主配線箱。透過銅線連接主配線箱和位於大廈各層的分線箱,最後連接至客戶端設備(CPE)。
對於2Mbps或以上的專線服務,如下圖所示,利用光纖和IP技術提供服務。
IP接入節點安裝在不同的遠端線路單元,並會利用多芯光纖電纜直接連接至位於客戶所在大廈底部的終端盒。從終端盒至客戶端設備會用單芯光纖電纜直接連接。
這系統將會準備提供所需的頻寬,特別是對於同時傳輸150Mbps和300Mbps的電視信號,或更高的視頻信號達至樓宇的電信設施接入點。事實上,隨著澳門電訊住宅及商業領域光纖網絡的全面覆蓋,透過澳門電訊的IP網絡和GPON接入網絡將信號傳送到客戶的網絡。現時澳門電訊的GPON技術已經能夠為每一條獨立線路提供從1Mbps至2.5Gbps的頻寬配置,如下圖所示。
3.3 擴展網絡
目前,澳門電訊已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現役的非高等教育制度學校及高等教育機構提供全面的銅線和光纖網絡覆蓋,並致力於在首五年期間,擴大覆蓋範圍至本澳新的學校和教育機構。
隨著澳門的地理延伸至澳門大學橫琴校園區和新填海區,澳門電訊將會擴展網絡以提供服務予這些新地區。
鑑於數據連接需求的增長,作為一個負責任的企業公民,澳門電訊亦將會投資支援基礎設施的基本元素(電源、設備等等),以確保這是最有效率和最環保的方式。新的電源和冷卻技術將會被採用,有必要時會更換現有的設備。
澳門電訊將會繼續擴展國際連接,以應付日益增長的國際頻寬需求。期間,澳門電訊會落實已計劃的擴展至中國內地和香港的光纖連接。
3.4 數據中心
澳門電訊將會補充高速網絡連接以進一步發展數據中心和寄存服務的功能。在首五年將會建造第二個數據中心以應付預期的需求。
4. 投資
為配合匯流服務的趨勢和下一代網絡的相關發展,澳門電訊已部署資源提升光纖技術。澳門電訊會不斷投資以提升網絡質量和擴展頻寬及覆蓋範圍。
4.1 首年投資計劃
澳門電訊於2013年將會投資約澳門幣六千萬元,特別是投放在本地銅線和光纖覆蓋的擴展,包括位於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校園區,雙核IP網絡的擴展和提升網絡的支援設施,如電源、空氣調節和滅火系統。
4.2 首五年投資計劃
在首五年期間,澳門電訊將會繼續發展固網,預計重點投資將會投放在以用戶為本的光纖服務,其重大好處在於增加速度和可提供新的服務,尤其是電視服務。
澳門電訊預期在首五年投資超過澳門幣四億九千四百萬元以發展持牌的網絡和服務。
以下是牌照營運的首五年投資計劃:
計劃/項目 |
投資 (百萬澳門元) |
備註 |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5年 |
||
專線 |
60 |
55 |
55 |
50 |
46 |
266 |
第一至第五年——繼續擴展本地光纖網絡和光纖連接,將現時的光纖伸延至住宅,還確保服務延伸至新填海區和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校園區。 |
設施 |
7.5 |
12.5 |
15 |
15 |
3 |
53 |
第一至第五年——提升網絡的支援設施(如電源、冷卻技術和滅火系統)。包括採用新的系統更換現有的設備,以確保這是最有效率和最環保的技術。 |
數據中心 |
- |
15 |
25 |
35 |
- |
75 |
第二至第四年——進一步發展澳門電訊的數據中心和寄存服務的功能以配合高速網絡連接。 |
國際連接 |
- |
15 |
35 |
50 |
- |
100 |
第二至第四年——擴展國際連接以應付日益增長的國際頻寬需求,包括擴展至中國內地和香港。 |
總額 |
67.5 |
97.5 |
130 |
150 |
49 |
494 |
|
| |||||||||||
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MTEL電信有限公司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牌照所載規定及條件,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獲發牌照經營的服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標的
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鏡湖馬路51號地下,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40527(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MTEL電信有限公司”,葡文為“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TEL, LIMITADA”,英文為“MTEL TELECOMMUNICATION COMPANY LIMITED”,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本牌照賦予經營的服務的權利。
二、概念
對本牌照內所使用的概念,應按《國際電信聯盟》所確立的含義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的有效期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二)持牌人應自發給牌照之日起計十八個月內開始提供其商業服務。
(三)透過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屆滿前兩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具有適當理據的申請,且經核實已符合批給牌照的條件及法定要求,則牌照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擔保金
(一)於發給牌照的批示公佈後三十日內,持牌人必須提交一項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受益人,金額為澳門幣二百萬元的擔保金。該擔保金應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業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屬即付形式(“first demand”)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二)擔保金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因持有牌照而承擔的義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該擔保金以繳付其在牌照範圍內有權取得的款項。
(三)倘按上款規定動用了擔保金,持牌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後三十日內予以重設。
(四)倘因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廢止牌照,則擔保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牌照在有效期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廢止時,擔保即時解除。
(六)倘牌照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為維持擔保金而衍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
五、費用及回報金
(一)本牌照的發出費用為澳門幣五十萬元,持牌人須在牌照發出後十五日內繳納。
(二)就本牌照之續期,持牌人須在牌照續期後十五日內繳納澳門幣五十萬元。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繳納相等於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經營總收入的百分之五的回報金。有關的回報金按季度結算,並在相關季度結束後六十日內繳納。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費用及回報金須在電信管理局發出有關通知後向財政局繳納。
(五)繳納了牌照範圍內的應繳費用和回報金並不免除持牌人繳納其他適用的法定費用和稅項。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權利的可移轉性
(一)持牌人只有在開始向公眾提供商業服務後,才可將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予第三人,但須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
(二)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以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及社會發展為由,可拒絕給予上款所指許可。
七、移轉公司資本的出資
(一)持牌人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生前移轉其百分之十五以下的公司資本出資,須自交易之日起計十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電信管理局。
(二)在具適當理據的特殊情況下,行政長官可豁免上款所指的通知。
八、放棄牌照
(一)持牌人可放棄牌照,但須至少提前一年以書面方式就此事實通知行政長官。
(二)在放棄牌照的情況下,持牌人須負責向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的使用者繼續提供該等服務或類似服務,尤其是透過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訂立協議確保之。
(三)如放棄牌照的持牌人提出具理據的要求,並確保或承諾確保其使用者能繼續及適當地享用相關服務,可減少或免除第(一)款所指的期限。
(四)放棄牌照並不豁免持牌人繳付因持有牌照而應付的費用、回報金、罰款或損害賠償。
九、因不遵守規定而中止和廢止牌照
(一)當持牌人不遵守發給牌照時所定的規定及條件,可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中止或廢止牌照。
(二)在下列情況下,牌照可被中止:
(1)按本牌照及附件的計劃所定要求,所安裝的設備屬已過時或運作不良;
(2)作出違背競爭條件或構成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
(3)設置及經營未獲發牌照的公共電信網絡,以及提供未經許可的服務;
(4)違反牌照所定條件或通訊不受侵犯及保密、保護個人資料及私隱,以及使用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的實體的商業及經營資料保密的有關法律規定;
(5)基於可直接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未經許可而全部或部分中止經營獲發牌照的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所提供的相關服務;
(6)不提供或不重設擔保;
(7)多次不繳付因持有牌照而應付的費用、回報金或罰款;
(8)未經許可而減少公司的資本、進行合併、分立或解散。
(三)在下列情況下,牌照可被廢止:
(1)將公司住所或主要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2)未經許可,以任何名義,透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生前移轉百分之十五或以上的公司資本出資而更改公司資本的持有人;
(3)未經許可,以相繼的方式,生前移轉累積達至百分之十五或以上的公司資本出資而更改公司資本的持有人;
(4)未經許可而移轉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
(5)多次不遵循電信管理局的指示和提議;
(6)持牌人破產、債權人協議、和解或持牌人的資產的主要部分被轉讓;
(7)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系統的技術規格。
(四)在未經事先聽取持牌人的意見,以及在不遵守規定的行為性質許可的情況下,未訂出合理期限予持牌人消除引致該行為的原因時,不得宣告中止或廢止牌照。
(五)因不遵守規定而導致牌照中止或廢止,持牌人無權獲得任何損害賠償,其應付的費用、回報金及罰款並不因此獲豁免,而倘有的民事與刑事責任或其他法定處罰亦不獲免除。
十、因公共利益而中止和廢止牌照
(一)基於公共利益,牌照可全部或部分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中止或廢止,但須尊重獲發牌照實體依法受保護的權利。
(二)按上款的規定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有權獲得損害賠償。
(三)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會考慮持牌人已作出的投資,以及因牌照中止或廢止而引致的所失利益。
十一、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應包括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即設置及經營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服務。
十二、持牌人的總辦事處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辦事處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
(二)持牌人的章程應遵守現行法例及牌照所訂立的規定和條件。
(三)未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更改公司之標的;
(2)減少公司資本;
(3)將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三、帳目之審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帳目每年須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一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公司作出審核。
(二)上項所指的帳目中須清楚顯示獲發牌經營的服務所得的經營總收入。
(三)持牌人必須將上一營業年度的帳目及有關核數意見書在帳目獲核准後十五日內提交予電信管理局。
十四、計劃
(一)持牌人必須履行附於本牌照,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下列計劃:
(1)一份自牌照發出日起計的首個營運年及一份首五個年度的營運的投資計劃書;
(2)一份自牌照發出日起計的首個營運年及一份首五個年度的營運的發展策略計劃書。
(二)第(一)款(1)項所指的計劃書須包括公司架構說明,當中須分別指出現有及將會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員工數目。
(三)以年度計算牌照發出的第五年起,持牌人有義務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電信管理局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資及發展策略計劃書,供行政長官審閱及核准,並履行所提交的各相關年度計劃。
十五、持牌人的權利
(一)在不影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及規定的情況下,並得到適當行政許可後,持牌人享有下列權利:
(1)建立一個固定公共電信網絡;
(2)若於合理期間內無法自行建設或無其他可行技術替代及具充分理由的情況下,經發給牌照的實體許可,持牌人得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共建上項所指的網絡,或向其他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經營者,包括基礎電信網絡經營者請求共用設施;
(3)提供頻寬予經適當許可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電信經營者;
(4)提供本地及國際租賃線路服務,其是指以透明模式從電信網絡中提供臨時或永久性的頻寬;
(5)提供數據中心服務,包括數據庫、伺服器的設置及線路的連接等;
(6)將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的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包括基礎電信網絡;
(7)接連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至樓宇的集體電信網絡設施;
(8)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連接外地的網絡,並建設及經營為此目的所需設施;
(9)在路面及地底、公共及私人樓宇進行電信網絡和管道的安裝、維修及保養工程,包括使用者終端設備的安裝;
(10)在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或私產土地或其他公權法人的土地設置電信網絡;
(11)如因工作需要,經適當識別的人員及車輛可進入私人土地、樓宇及公眾地方,但屬進入私人土地及樓宇者須經相關所有人同意。
(二)持牌人對於因行使上款所賦予的權利而造成的損害,須獨自承擔彌補責任。
(三)行使第(一)款賦予的權利進行建造或更改設施的工程時,須在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准照之前事先聽取電信管理局的意見。
十六、持牌人的義務
除法律或本牌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持牌人的義務包括:
(1)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通訊不受侵犯及保密,保護個人資料及私隱;
(2)確保使用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的實體的商業及經營資料保密;
(3)建立需以有線系統為基礎的固定公共電信網絡時必須使用地下導管,但當技術上不可行,且經電信管理局批准,得以其他無線系統作為輔助;
(4)上項所述的網絡應為自行建設;
(5)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維持對經營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所需的人力、技術、物力及財力資源;
(6)在技術條件許可下,確保具備預設的基本要件且符合現行的法例及規章性規定所定條件的獲發牌照實體,均能以平等的方式取得頻寬及所提供的服務;
(7)使用經電信管理局適當核准的設備,以及就取得法定許可後對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的更改作出通知;
(8)跟隨科技的發展趨勢,以便有效使用可用的頻寬及提高其質素;
(9)按科技的發展,對其網絡作出擴建及更新;
(10)具效率及有效使用獲指配的頻率;
(11)確保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的運作安全及維持其完整性,並確保具有後備支援系統及良好保養;
(12)確保系統必須具備後備電源作支援;
(13)確保系統必須支援IPv6;
(14)確保系統預留頻寬作為以無償方式同時傳送150 Mbps及以收取成本價格的方式同時傳送300 Mbps由電信管理局所指定的電視信號達至樓宇的電信設施接入點;
(15)在開始營運時,其於澳門半島、氹仔及路環的網絡覆蓋率,須分別達至該區域住宅樓宇總數百分之三十,並於隨後兩年內達百分之七十,及於再隨後兩年內達百分之九十九;
(16)在開始營運後的兩年內,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覆蓋須達至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非高等教育制度學校及高等教育機構;
(17)在電信管理局指定的地點及時間表,對設備進行測試;
(18)允許其他獲發牌實體與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19)按電信管理局的指示,保存最新的會計帳目、通訊量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便要求其提供該等資料時可供查閱;
(20)提供對監察電信屬必要的所有資料及解釋,包括與其他經營者簽訂的合同,並讓經電信管理局適當認可的監察人員進入其所有設施;
(21)準時繳付應付的費用和回報金;
(22)履行適用的普遍服務的義務及分擔成本;
(23)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及規定,以及由電信管理局及其他主管實體向其發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提議和指示;
(24)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定,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25)如因進行與服務的提供或與網絡的安裝、保養及操作有關的活動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造成任何損失,須作出有關賠償;
(26)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按其職權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將建立的網絡訂定特定要求或規定時,持牌人應予合作;
(27)在牌照消滅時,按電信管理局的指示並在指定期限內自費拆除設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私產土地上的固定公共電信網絡;但如有關的固定公共電信網絡須支持某些電信服務的持續運作,或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達成由其繼續有關運作的協議,並經電信管理局許可者除外;
(28)確保設立免費電話號碼以供商業協助及故障報告服務之用。
十七、共用電信基礎設施
(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及規定,持牌人可共用公共及私人樓宇內的電信網絡基礎設施。
(二)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及規定,持牌人基於效率及需要的原因且該原因具適當理據時,可共用基礎電信網絡及其他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的基礎設施。
(三)共用基礎設施的條件載於獲發設置及經營固定電信網絡牌照的實體之間簽訂的協議。
(四)如有關基礎設施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包括公共電信服務的特許資產,則上款所指的共用基礎設施的條件須與電信管理局共同訂定。
(五)第(三)款所指的協議須獲電信管理局的認可。
(六)持牌人不得拒絕、歧視或無理妨礙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共用基礎設施。
(七)如共用基礎設施的申請人提出要求,持牌人必須向其提供共用基礎設施所需的資料和規格。
(八)持牌人就共用基礎設施所獲得的資料必須保密,該等資料只可用於所定用途。
(九)如持牌人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之間未能就共用基礎設施的條件達成協議,電信管理局可主動或應任一方的要求透過介入有關磋商並根據適度原則、實際的服務成本,以及持牌人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依法受保護的權益,訂定共用基礎設施的條件。
十八、互連
(一)關於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互連的事宜載於第4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
(二)持牌人應遵守電信管理局就互連的事宜向其發出的指引及指示。
(三)如互連的申請人提出要求,持牌人必須向其提供互連所需的資料和規格。
(四)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及規定,持牌人亦應允許其網絡與專用電信網絡互連。
十九、網絡營運和服務提供的連續性
(一)未經電信管理局預先許可,不得限制或中斷其固定公共電信網絡的運作或服務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預計的故障的情況除外。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不可抗力的情況是指非因人的意願或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導致無法維持網絡運作或繼續提供服務的情況,尤其是極端惡劣的氣象情況、地震、水災或火災等。
(三)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或不可預計的故障情況,如持牌人在事發前已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因此類事件而衍生的後果,也沒有因其疏忽或故意導致事件的發生,持牌人則獲解除因限制或中斷服務而導致使用者遭受損失的責任。
(四)在非以上各款所指的情況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使用者所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五)如預料到將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持牌人應適當提前向政府、當事人、以及必要時向公眾說明其期限、範圍及原因。
(六)如持牌人在牌照到期等情況下終止業務,須負責向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的使用者繼續提供該等服務或類似服務,尤其是透過與其他獲發牌照實體訂立協議確保之。
(七)在服務出現不可預計的全部或局部中斷時,持牌人應立即向電信管理局通報,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確認,並對事件作合理的解釋。
二十、服務質素
(一)持牌人有責任向其使用者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務質量標準及系統性能標準的優質服務。
(二)持牌人必須就獲發牌經營的服務,訂定基本服務質素指標呈交電信管理局認可,並定期滙報及按電信管理局要求作出相應更新。
(三)持牌人須按上款所定的指標提供獲批准的服務。
(四)電信管理局提出要求時,持牌人必須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務質素評估的報告、資料和數據。
二十一、限制或中斷對使用者提供服務
(一)在下列情況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提供服務: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定;
(2)未於協定期間繳交因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應事先通知犯錯的使用者,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二、價格
(一)持牌人向使用者提供的服務的價格須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二)全部或部分開放上款所指的價格可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該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將由使用者按第(一)款所指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價格付費。
(四)因應商業收益和自由競爭,訂定第(一)款所指的價格時應儘可能使之接近有關服務的成本,也可訂定有關價格的上限和/或下限。
(五)因應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趨勢,電信管理局可主動建議修改第(一)款所指的價格的上限和/或下限。
(六)持牌人必須定期公佈所實施的價格,並應提供適當列明所用服務的有關金額的帳單。
(七)持牌人應確保帳單所列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八)帳單資料的保存期由電信管理局發出的指引訂定。
(九)對於持牌人向某些使用者提供的特定服務,在向電信管理局呈交核准有關該服務收費的申請時起計二十日後,持牌人可採用按商業基礎或與使用者商定的基礎計算的臨時收費,直至訂定其確定收費。
二十三、保障使用者
(一)持牌人與由其所提供的服務的使用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具有任何與第41/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的條款。
(二)使用者只受已獲明確通知的條件及價格所約束。
(三)如不合理地中斷服務的提供,持牌人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對使用者的損失負責。
二十四、監察實體
(一)由電信管理局負責監察本牌照的履行情況,以及持牌人範圍內之業務。
(二)監察實體可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的控制和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二十五、監察
為著上條款規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須:
(一)許可經監察實體適當授權的監察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二)向監察實體提供執行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三)提供一切簿冊、記錄、文件、數據及任何其他所要求的資料予監察實體,以便查閱;
(四)在監察實體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之情況及設備運作的特徵和狀況。
公司將致力引進世界先進的光通信(含光纖)、雲計算、IPv6、物聯網等技術,為澳門經濟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繁榮發展進步作出貢獻。
董事會為公司之最高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公司的發展策略,直接管轄:1)公司的教育基金,為本地培訓電信人才;2) 公司的社會關注委員會,關注本澳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所需和其訴求,提供協作。
行政總裁負責公司日常的運營管理,向董事會負責。其下設有:公共關係部、市場及銷售部、科技及基建部、財務部和行政部等五大部門,按業務性質及專業技能,互相協作、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並根據業務所需,增減職能部門及調整相關人員數目,履行公司各項任命,完成公司的目標。
公司投資建造之新一代固定公共電信網絡,整體網絡架構包括 : 核心網、國際關口局、光纖傳輸網絡、UPS後備電源、網絡管理中心、路由規劃管理、地下管道、無線電系統,以及客戶服務系統和計費系統等,能夠提供不限於以下的多項服務:
• 本地及國際租賃線路服務
• 數據專線服務
• 數據中心服務(雲計算中心服務)
• 在線客戶服務
網絡的建設已預留頻寬以無償方式同時傳送150Mbps及以收取成本價格的方式同時傳送300Mbps的電視信號至樓宇的電信設施接入點。
網絡的設計有不少於三個中心機房,初步設計兩個設於澳門半島,一個設於路氹城,並以全光纖網絡相互連通,其下接有分佈於各區的分光箱,線路覆蓋本澳住宅樓宇、工業大廈、商業樓宇,包括公營及私營,以及學校和教育機構等。
公司的投資計劃主要分為四個階段,合共投資約澳門幣10億元,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置和經營一個新一代的固定公共電信網及相關的配套設施,其中將撥款澳門幣1,000萬元成立電信人才教育基金,著力培育本地專才。公司聘用的管理與運營工作團隊中的本澳人員比重將達90%或以上。
首年度投資計劃
第一階段(首年度)
公司成立後,預計投資澳門幣1.95億元,其中約澳門幣1.5億元的投資用於核心網 Core Network、光傳輸網Optical Transport Network (OTN)、光線路終端Optical Line Terminal (OLT)、光分配網絡Optical Distribution Network (ODN)、光纖到戶Fibre To The x (FTTx),而光纖網絡和網絡設備於首階段的建設將具備有2 x 40Gbps系統容量;約澳門幣0.45億元的投資用於數據中心(雲計算中心)和國際關口局的基礎建設,以及設立辦公室和開設門市。公司管理層與營運工作團隊合共約33人,結合外判工程,令光纖網絡覆蓋全澳住宅樓宇達總數的30%或以上。
首五年度投資計劃
首五年度投資合共約為澳門幣7.77億元,其中 :
第一階段(第一年度)
預計投資約澳門幣1.95億元用於首階段光纖網絡和網絡設備的建設,同時將組織約33人的管理及營運工作團隊,將光纖網絡覆蓋至全澳住宅樓宇達總數的30%或以上。
第二階段(第二年度及第三年度)
預計投資約澳門幣3.29億元,其中約澳門幣2.55億元的投資用於光纖網絡建設,約澳門幣0.74億元的投資則用於網絡設備、優化辦公室設備和擴充門市。按計劃提供網絡覆蓋至全澳住宅樓宇達總數的70%或以上,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非高等教育制度學校及高等教育機構。擴建雲計算中心及國際關口局、擴充門市服務範圍、推出增值服務和尊貴客戶服務。而工作團隊人數則擴展至65人。
第三階段(第四年度及第五年度)
預計投資約澳門幣2.53億元,其中約澳門幣1.8億元用於光纖網絡建設,約澳門幣0.73億元用於網絡設備、優化辦公室設備和擴充門市並擴展工作團隊的人數至90人,開發更多增值服務及提升客戶服務,完善核心網絡OTN並擴充容量至2x100Gbps及對光纖網絡、雲計算中心、國際關口局進行擴容,將覆蓋至全澳住宅樓宇達總數的99%。
首五年度後投資計劃
第四階段(首五年度後至2021年底)
預計投資澳門幣2.23億元,按業務需求將核心網絡OTN擴容至2 x 400Gbps,以及同時對光纖網絡、雲計算中心、國際關口局進行擴容,開發創新的增值服務,持續優化網絡安全,擴展工作團隊至160人,並不斷提升客戶服務質素。
發展策略
公司深切體會用戶對質優價廉的電信服務之渴求,憑藉核心工作團隊於本地及國際電信市場多年來長期的參與,積極配合本澳電信市場的全面開放和本澳未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公司有信心、有能力打造高定位、高起點、面向未來的新一代全光纖之電信服務;同時重點培育專才、引入新技術、廣泛合作、實行資源整合及高效管理、推動應用、眞誠服務為主要的發展策略。
首年度發展計劃
與本澳有關政府部門、建築業界及其他公共事業機構緊密溝通,全速鋪設地下管道,運用各種可行和高效技術,建設光纖網絡,將光纖網絡覆蓋至全澳住宅樓宇達總數的30%或以上,同時儘量把道路開挖工程對日常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響減至最低。
公司將撥款澳門幣1,000萬元成立教育基金,與本地及外地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設備及服務供應商合作,提供在校及在職密集培訓,分階段培育本澳電信業界中具備通信技術、團隊管理、市場營銷、客戶服務等各類人才,首年預計培養30至50人,為公司發展作好人才儲備。
設置國際級電信設備供應商的最先進設備及光纖智能檢測技術,並採用雙環覆蓋、線路冗餘、雙機備份、微槽技術、光纖微纜氣吹佈放、大容量不間斷電源UPS系統、流動式後備發電機等多種先進技術,確保網絡的快速部署、高速運行、安全可靠、靈活擴展。在積極培養本澳技術人才作第一線維護的同時,並由設備供應商提供高標準技術建設及本地化支援服務。
首五年度發展計劃
第一階段(首年度)
成立公司後,全速開展光纖網絡建設工程,同時積極招募和培養具備通信技術、團隊管理、市場營銷、客戶服務等各類人才。
設備付運前及安裝後,進行嚴格的聯合產品測試,以確保產品及方案達到國際級電信標準要求。
第二階段(第二年度及第三年度)
建立職能齊全、分工精巧的現代化企業層級架構,確保服務團隊高效精幹,注重績效,讓公司運作靈活而富有彈性,對市場訴求作快速反應,爭取客戶認同。
培育本澳電信業界中具備通信技術、團隊管理、市場營銷、客戶服務等各類人才,大約50至100人。
積極推廣雲計算技術應用及服務,協助本澳各行業透過高新資訊科技,提高營商能力。構建國際關口局與本地各電信運營商和世界各電信經營者互聯互接,提供高性價比、安全可靠的光纖通信網絡,為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三網融合提供技術條件。
第三階段(第四年度及第五年度)
與本地和鄰近地區具市場領導地位的電信營運商緊密合作,在人才培訓、服務提供、市場推廣等方面發揮協同效應,不斷推出先進的、豐富的、便利的、符合用戶需求的服務項目,並塑造優質服務的企業形象。考取ISO9001國際服務質量管理認證。
與本地各電信營運商、互聯網、廣播電視、有線電視等眾多ICT服務供應商爭取資源整合,共同開拓由區域融合、市場開放,以及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物聯網、三網融合等各項發展帶來的無限商機。考取ISO27001數據中心安全認證。
因應業務發展,繼續培訓市場推廣、日常維護技術及客戶服務人員,大約60至90人。
首五年度後發展計劃
第四階段(首五年度後至2021年底)
加大網絡頻寬,降低接入成本,推動網上資源開發利用,電子商貿,發展網絡周邊服務產業,繼續構建優質營商網絡及教育網絡平台。與業界一起,共同推動以IPv6技術的業務及IPv4向IPv6的過渡,加快三網融合的進程,全面提升本澳網際網絡的應用水平,支援實現智慧旅遊,邁向智慧城市,配合本澳作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發展。
持續培訓各類電信業本地人才,累計受訓人數可達至350至500人,為本澳儲備電信業本地人才,讓本澳電信業市場健康發展。
當今,電信服務的首要條件是高速寬頻、穩定、安全及可靠。在此基礎上,市場策略必須做到切合市場需要、產品豐富、溝通良好、價格合理,才能贏得客戶,贏得市場。
公司將創建銷售渠道及網絡,培訓銷售團隊,設置服務支援相關的軟硬件配套設施;將申請互聯網服務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牌照,豐富公司的產品種類;建設國際關口局,與本地及外地各營運商、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積極溝通,尋找更優惠、更可靠的互連互接方案;積極與周邊及海外先進雲計算供應商合作,打造高效、安全、穩建的雲計算服務平台。
於澳門半島開設第一間門市,提供產品體驗,以樹立高質素品牌形象;舉行一系列活動,包括徵集公司標誌、設置企業信息推廣渠道等,為日後推出服務作好全方位準備。
公司運營後將配合特區政府的施政與經濟社會發展,全力推廣光纖寬頻到戶和本地及國際的租賃線路服務,切實做好光纖寬頻到中、小企業/教育機構的服務;加強商業及企業方案解決隊伍,回應客戶對電信服務的不同訴求及成立客戶服務中心;並於澳門半島開設第二間門市,完善各項服務支援配套設施;細分客戶市場,附設專業人員跟進,提供差異化產品和服務。
按市場發展所需,公司將光纖網絡全面提速,降低接入成本,加大光纖頻寬,引進更多合作夥伴,拓展多元化雲計算等增值服務,並推動本地及國際租賃線路服務的普及。
於氹仔/路氹城開設第三間門市,加強與大眾的溝通,定期檢討並致力提供靈活、合理、富有競爭力的電信服務,以薄利多銷原則,拓展和爭取本澳電信市場份額。
增設不同營銷渠道和門市,加強對客戶設備的定期巡查和檢修,對各種突發故障作出搶修演練,以時間靈活、反應快速的上門服務,加強客戶的服務管理,推出客戶訂制化體驗,以保持最佳的客戶服務。
公司將積極參與社會各項公益活動,關懷弱勢社群,建立正面的企業形象,並將與大眾媒體保持良好雙向溝通,主動發放公司產品服務和業務信息,定期邀請大眾媒體、政府部門、客戶代表,參觀和指導公司的日常運作。
配合三網融合的進程,支援智慧旅遊,建設智慧城市,使澳門整體更節能,更高效。
透過按計劃建設的光纖網絡並配合相關網絡配置,公司將自發給牌照之日起計十八個月內開始有序地提供以下主要服務種類。
公司將設專責部門,創新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CT)資訊科技的發展路向,按客戶不同的需求,定期優化及革新服務種類,跟世界電信業一起,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帶給客戶最先進、最貼心的專業服務。
編號 |
服務種類 |
1 |
電信營運商互聯互接服務 |
2 |
本地及國際數據專線租賃服務 |
2.1 |
國際租賃線路服務 |
2.1.1 |
國際數據專線(IPLC) |
2.2 |
本地租賃線路服務 |
2.2.1 |
本地數據專線(PLC) |
2.2.2 |
本地數碼數據服務 |
2.2.3 |
本地乙太網絡服務 |
2.2.4 |
暗光纖鋪置服務 |
3 |
ICT系統專業管理服務 |
3.1 |
專屬管理服務 |
3.2 |
客戶服務經理服務 |
4 |
數據中心服務 |
4.1 |
雲端托管服務 |
4.1.1 |
虛擬桌面服務 |
4.1.2 |
虛擬架構托管 |
4.1.3 |
虛擬伺服器托管 |
4.1.4 |
電子郵件 |
4.1.5 |
網頁寄存 |
4.2 |
基礎設施服務(IaaS) |
4.2.1 |
專用設備託管服務 |
4.2.2 |
管理式存儲服務 |
4.2.3 |
企業備份服務 |
公司極為重視客戶服務,決心建立優質的客戶服務體制,有助於建立企業形象,吸引更多顧客。公司將遵照以客為尊、方便快捷、專業服務、靈活創新的原則為客戶提供更好,更快和更優質的服務。
1、以客為尊
公司的前線服務人員,將接受嚴格的客戶服務優質培訓,保證其深刻理解公司的服務理念和各種產品及服務。除前線服務人員外,公司將配備專業前線技術人員對客戶服務作出支援,提供7 x 24小時的當值客戶熱線服務,提供適時及體貼的服務。
2、方便快捷
由專業人員跟進客戶的售前及售後服務。公司將在配合投資計劃的四個主要階段中,於營運之初,在澳門半島人流密集的區域,設立門市、客戶服務、產品展示中心,於服務時間內,為一般客戶提供登記和預約服務;並設立旗艦店,同時邀請本澳各區特約商戶作為服務分銷點,提供更完善服務,更會在離島開設服務中心,讓服務網絡更加完備。
3、專業服務
公司將成立專門的客戶服務中心,結合網絡監控系統、知識庫管理系統、客戶關係管理系統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CRM)、互動語音系統Interactive Voice Response System (IVRS),對客戶和個案進行有效管理,並由專責技術人員及技術專家提供支援服務。
4、靈活創新
公司將建立互動網站,製作應用程序,選拔服務親善大使,聘請品牌代言人,出版專屬客戶服務刊物,以時間靈活、反應快速的上門服務,同時跟進客戶的管理,務求使各客戶能夠更方便從多渠道得到最優質的客戶服務。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菩提社會服務大樓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3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17,889,000.00(澳門幣壹億壹仟柒佰捌拾捌萬玖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3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35,366,700.00 |
2012年 |
$ 23,206,137.50 |
2013年 |
$ 59,316,162.5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5.020.138.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17,562,020.62(澳門幣壹億壹仟柒佰伍拾陸萬貳仟零貳拾元陸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117,562,020.62 |
|
總收入 |
117,562,020.62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117,562,020.62 |
總開支 |
117,562,020.62 |
||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謝志偉——委員:李沛霖、林金城、王宗發、趙偉、馬有禮、蘇朝暉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50,177,160.87(澳門幣伍億伍仟零壹拾柒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捌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550,177,160.87 |
|
總收入 |
550,177,160.87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8-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50,177,160.87 |
總開支 |
550,177,160.87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委員:方丹妮,譚麗霞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檢察長辦公室二零一三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537,068.55(澳門幣叁佰伍拾叁萬柒仟零陸拾捌元伍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
13-01-00-02 |
自治機構 |
3,537,068.55 |
|
總收入 |
3,537,068.5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2-1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3,537,068.55 |
總開支 |
3,537,068.55 |
||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檢察長 何超明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房屋局的公務人員在執行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所規定的監察職務時使用的專用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5毫米 x 54毫米,並印有房屋局標誌,以及“房屋局”及“房地產中介業務監察”的字樣。
三、除持有人的照片外,工作證還載有編號、姓名、職級、房屋局局長的簽署、發出日期及有關使用工作證的資料。
四、需更新工作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五、倘有遺失、毀壞或損壞工作證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六、工作證由房屋局局長簽發。
七、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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