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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旨在將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9/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所核准的措施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工作收入補貼於二零一三年間的發放,由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第9/2012號行政法規及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規範。
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9/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改如下:
一、......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二零一三年的每三個月為一季度,按此劃分為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四期補貼。
一、......
(一)......
(二)......
(三)......
(四)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收取的總工作收入少於澳門幣一萬四千一百元的僱員。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身份及(三)項所指的登錄須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取得及作出。
三、......
(一)......
(1)......
(2)......
(二)......
四、......
(一)......
(二)......
一、......
二、......
三、(廢止)
四、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月、十月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的月底前,應遞交有關前一季度的工作期間的補貼申請表。
五、......
一、補貼金額為僱員每月少於澳門幣四千七百元的工作收入與澳門幣四千七百元之間的差額,但按季度發放的補貼總金額與僱員該季度的總工作收入合計不得超過澳門幣一萬四千一百元。
二、......”
為配合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的延長,應更新經第6/2009號行政法規、第6/2010號行政法規、第7/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9/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所核准的申請補貼專用表格。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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