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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經第17/2007號行政法規、第21/2010號行政法規及第11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及第十二條修改如下:
一、......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為澳門幣六十萬零五千元及六十四萬元;
(二)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八十二萬元;
(三)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九十三萬元;
(四)......
二、......
一、 ......
二、在本行政法規公佈日已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屬本行政法規所訂定的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的涵蓋範圍,並在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適用下列的規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三、......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學校由所開辦的正規教育最低教育階段的第一學級開始實行有關規定,並逐年依次延伸至第二款(二)至(七)項及下條規定的其他學級,但不影響作出必要的配合。”
在經第17/2007號行政法規、第21/2010號行政法規及第11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內增加第十二-A條,內容如下:
一、在本行政法規公佈日已加入免費教育學校系統的私立學校,屬本行政法規所訂定的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的涵蓋範圍,並在中學教育適用下列的規定:
(一)自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學年起,初中教育第一年的每班人數上、下限分別為三十五人及二十五人,有關限額逐年依次延伸至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的其他學級,但不影響按上條第二款(一)及(三)項規定學生人數上限為四十五人的班級,可繼續以此人數上限運作,直至高中教育第三年完結為止;
(二)未被上項規定所涵蓋的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學級,每班學生人數的上、下限分別為四十五人及三十五人。
二、為計算免費教育津貼金額,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的規定適用於上款所定的班級。
三、學生人數少於第一款規定的下限的班級,津貼金額須按第六條第一款(四)項所定的公式計算,其中Z為第一款規定的人數下限。”
廢止經第17/2007號行政法規、第21/2010號行政法規及第11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八)至(十)項及第五款,以及其附表。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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