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路環“崗頂"傳染病康復中心改建及擴建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友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環“崗頂"傳染病康復中心改建及擴建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19,422,915.60(澳門幣叁億壹仟玖佰肆拾貳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100,000,000.00 |
2014年 | $ 150,000,000.00 |
2015年 | $ 69,422,915.6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5、次項目4.021.069.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仁伯爵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輔助設施及急診部——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1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800,000.00(澳門幣肆佰捌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1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2,400,000.00 |
2012年 | $ 2,200,000.00 |
2013年 | $ 200,000.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4.021.061.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科技大學之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1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145/2009、324/2010、188/2011及8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42,774,860.20(澳門幣壹億肆仟貳佰柒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貳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1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6年 | $ 68,000,000.00 |
2007年 | $ 61,001,706.70 |
2009年 | $ 11,084,880.70 |
2013年 | $ 2,688,272.80 |
二、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5、次項目7.020.209.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新城填海區A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A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2,778,010.80(澳門幣貳仟貳佰柒拾柒萬捌仟零壹拾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6,902,430.00 |
2014年 | $ 8,282,916.00 |
2015年 | $ 7,592,664.8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0、次項目8.090.277.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布法蘭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書院宿舍一區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已獲第19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5,979,600.00(澳門幣伍佰玖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9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 4,983,000.00 |
2013年 | $ 996,6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3.021.158.14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保華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共房屋CN4地段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3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496,800,000.00(澳門幣壹拾肆億玖仟陸佰捌拾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3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 374,200,000.00 |
2012年 | $ 991,664,732.00 |
2013年 | $ 130,935,268.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5、次項目6.020.046.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3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三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五條第五款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醫療券可在醫療券自助列印機列印取得。
二、根據第6/2013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三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五條第六款的規定將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須簽署移轉聲明書和將之交予被背書人。
三、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由使用者在醫療券上簽署確認。
四、如支付予私人衛生單位的金額低於醫療券的面值,受益人不得要求返還差額。
五、參與計劃的私人衛生單位每月須將經使用的醫療券送交衛生局核實和處理給付。
六、衛生局須自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前就醫療券作出結算。
七、所有關於醫療券給付的工作最遲須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八、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
九、核准醫療券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提供「仁伯爵綜合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前線醫務人員宿舍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仁伯爵綜合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前線醫務人員宿舍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719,000.00(澳門幣伍佰柒拾壹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2,926,000.00 |
2014年 | $ 2,793,000.0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2、次項目4.021.074.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判給寶馬汽車(澳門)有限公司供應「車輛」的年度負擔,已獲第4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有關車輛延遲交付,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年度負擔,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433,316.00(澳門幣貳佰肆拾叁萬叁仟叁佰壹拾陸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訂的開支年度負擔方式修改如下:
“二、上述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2、次項目2.020.125.79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激光雷達實驗室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2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6,543,017.20(澳門幣壹仟陸佰伍拾肆萬叁仟零壹拾柒元貳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0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 16,543,017.2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8、次項目7.040.007.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李家慈建築商訂立執行「澳門監獄女倉擴建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2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年度負擔,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2,220,880.00(澳門幣叁仟貳佰貳拾貳萬零捌佰捌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訂的開支年度負擔方式修改如下:
“二、上述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2.020.131.03,金額為$5,763,190.00(澳門幣伍佰柒拾陸萬叁仟壹佰玖拾元整);
經濟分類07.10.00.00.03、次項目2.020.132.02,金額為$330,000.00(澳門幣叁拾叁萬元整);
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2.020.155.01,金額為$26,127,690.00(澳門幣貳仟陸佰壹拾貳萬柒仟陸佰玖拾元整)。”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新福港——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仁伯爵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輔助設施及急診部」的合同,已獲第34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38,000,000.00(澳門幣貳億叁仟捌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4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0年 | $ 71,879,364.70 |
2011年 | $ 21,289,237.25 |
2012年 | $ 105,983,335.46 |
2013年 | $ 38,848,062.59 |
二、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4.021.061.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一標段及第四標段」的合同,已獲第39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消費物價指數、陸路運輸業全職受薪僱員平均薪酬及車用輕柴油平均定價的改變,須對合同的整體金額作出調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按經核准的服務費單價增加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一標段及第四標段」的服務費用開支,增加金額為$474,802,162.10(澳門幣肆億柒仟肆佰捌拾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壹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77,483,580.40 |
2014年 | $ 77,483,580.40 |
2015年 | $ 77,483,580.40 |
2016年 | $ 77,483,580.40 |
2017年 | $ 77,483,580.40 |
2018年 | $ 87,384,260.1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9-00-07 乘客集體運輸公共服務開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就與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的合同,已獲第39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消費物價指數、陸路運輸業全職受薪僱員平均薪酬及車用輕柴油平均定價的改變,須對合同的整體金額作出調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按經核准的服務費單價增加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的服務費用開支,增加金額為$166,688,684.30(澳門幣壹億陸仟陸佰陸拾捌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叁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27,202,142.50 |
2014年 | $ 27,202,142.50 |
2015年 | $ 27,202,142.50 |
2016年 | $ 27,202,142.50 |
2017年 | $ 27,202,142.50 |
2018年 | $ 30,677,971.80 |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9-00-07 乘客集體運輸公共服務開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