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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七十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存款保障基金專有會計格式。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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