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月十九日第3/98/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及附於一月十九日第7/98/M號訓令的第1/98號許可第5.2點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一月十九日第7/98/M號訓令,發給“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衛星電訊電視廣播服務的第1/98號許可,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起續期十五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