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媽閣交通樞紐地下連續牆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媽閣交通樞紐地下連續牆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22,364,911.00(澳門幣壹億貳仟貳佰叁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42,062,943.00 |
2013年 |
$ 64,241,645.00 |
2014年 |
$ 16,060,323.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5、次項目8.051.204.0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經濟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經濟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5,722,702.50(澳門幣伍佰柒拾貳萬貳仟柒佰零貳圓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2,000,000.00 |
2013年 |
$ 3,722,702.5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1.013.158.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栢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設計與建造項目「招標後」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栢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濕型」實驗室裝修工程設計與建造項目「招標後」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8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28,000.00 |
2013年 |
$1,152,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6、次項目3.021.179.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日報有限公司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日報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及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000,000.00(澳門幣叁佰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華出版社(澳門月刊)提供「在《澳門月刊》雜誌上刊登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廣告以及製作並登載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華出版社(澳門月刊)訂立提供「在《澳門月刊》雜誌上刊登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廣告以及製作並登載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200,0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推廣及宣傳澳門旅遊」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推廣及宣傳澳門旅遊」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178,560.00(澳門幣叁佰壹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合同,金額為$2,313,890.00(澳門幣貳佰叁拾壹萬叁仟捌佰玖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771,296.70 |
2013年 |
$ 1,542,593.3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向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購買「TETRA數碼對講機系統」,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訂立購買「TETRA數碼對講機系統」的合同,金額為$3,546,181.00(澳門幣叁佰伍拾肆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提供「優化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及設置油脂前處理設施之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艾奕康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優化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及設置油脂前處理設施之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905,0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萬伍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162,000.00 |
2013年 |
$ 1,743,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4、次項目8.090.267.6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耀華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耀華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661,000.00(澳門幣捌佰陸拾陸萬壹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230,000.00 |
2013年 |
$ 3,141,000.00 |
2014年 |
$ 2,760,000.00 |
2015年 |
$ 2,530,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十三章「環境保護局」內經濟分類「02.03.02.02.03管理費及保安」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得寶國際有限公司/美昌建築有限公司合作經營體執行「C385——輕軌一期車廠上蓋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得寶國際有限公司/美昌建築有限公司合作經營體訂立執行「C385——輕軌一期車廠上蓋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555,137,300.00(澳門幣伍億伍仟伍佰壹拾叁萬柒仟叁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94,298,055.00 |
2013年 |
$ 155,438,444.00 |
2014年 |
$ 155,438,444.00 |
2015年 |
$ 49,962,357.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5、次項目8.051.163.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國際銀行大廈9樓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國際銀行大廈9樓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918,519.00(澳門幣叁佰玖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918,519.00 |
2013年 |
$ 2,000,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十五組「運輸基建辦公室」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媽閣交通樞紐地下連續牆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媽閣交通樞紐地下連續牆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29,550.00(澳門幣壹佰伍拾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元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3年 |
$ 1,427,580.00 |
2014年 |
$ 101,970.00 |
二、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鐵大橋局集團有限公司執行「黑沙龍爪角興建潛堤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鐵大橋局集團有限公司訂立執行「黑沙龍爪角興建潛堤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7,569,100.00(澳門幣壹仟柒佰伍拾陸萬玖仟壹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8,000,000.00 |
2013年 |
$ 9,569,1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8、次項目8.090.305.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執行「新口岸區道路整治工程——第三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新口岸區道路整治工程——第三期」的合同,金額為$12,173,473.00(澳門幣壹仟貳佰壹拾柒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4,000,000.00 |
2013年 |
$ 8,173,473.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8、次項目8.051.117.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敏達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東亞運大馬路下水道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敏達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東亞運大馬路下水道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1,233,080.00(澳門幣壹仟壹佰貳拾叁萬叁仟零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4,600,000.00 |
2013年 |
$ 6,633,08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9、次項目8.090.173.18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政府總部前座一樓綠廳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政府總部前座一樓綠廳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3,926,756.80(澳門幣叁佰玖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陸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000,000.00 |
2013年 |
$ 2,926,756.8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2、次項目1.011.044.2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興記冷氣電器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政府總部前座空調設備改善(第一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興記冷氣電器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政府總部前座空調設備改善(第一期)」的合同,金額為$4,755,628.00(澳門幣肆佰柒拾伍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2,000,000.00 |
2013年 |
$ 2,755,628.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3、次項目1.013.186.2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提供「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通訊電纜遷移」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訂立提供「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通訊電纜遷移」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726,493.00(澳門幣叁佰柒拾貳萬陸仟肆佰玖拾叁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供水管網遷移」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供水管網遷移」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552,725.00(澳門幣肆佰伍拾伍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筷子基綜合服務中心裝修承攬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筷子基綜合服務中心裝修承攬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1,559,905.60(澳門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玖仟玖佰零伍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7,513,938.64 |
2013年 |
$ 4,045,966.96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樓宇」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社會工作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與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聯營公司執行「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第二區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與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聯營公司訂立執行「山邊街美化及新口岸和松山行人通道計劃——第二區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0,469,158.00(澳門幣肆仟零肆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12,000,000.00 |
2013年 |
$ 28,469,158.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24、次項目8.051.229.0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執行「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2地段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訂立執行「青洲坊公共房屋第1及2地段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949,000,000.00(澳門幣壹拾玖億肆仟玖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324,000,000.00 |
2013年 |
$ 350,000,000.00 |
2014年 |
$ 350,000,000.00 |
2015年 |
$ 500,000,000.00 |
2016年 |
$ 425,000,000.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10、次項目6.020.050.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向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無線電對講機通訊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訂立「向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無線電對講機通訊系統」的合同,金額為$1,510,020.00(澳門幣壹佰伍拾壹萬零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453,006.00 |
2013年 |
$ 1,057,014.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各類資產」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大學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執行「更換電話交換系統及構建電話諮詢中心方案」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更換電話交換系統及構建電話諮詢中心方案」的合同,金額為$2,359,640.00(澳門幣貳佰叁拾伍萬玖仟陸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 707,892.00 |
2013年 |
$ 1,651,748.00 |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社會保障基金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10.00.00.00機械及設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社會保障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提供「交通輔導服務(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訂立提供「交通輔導服務(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合同,金額為$3,164,100.00(澳門幣叁佰壹拾陸萬肆仟壹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