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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於二零一三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為澳門幣三萬元,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表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二零一三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為澳門幣五萬元,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表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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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公共行政大樓27樓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公共行政大樓27樓裝修工程」的合同,金額為$7,375,080.00(澳門幣柒佰叁拾柒萬伍仟零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200,000.00
2013年 $ 6,175,08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三章第一組「行政公職局」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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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ortium CESL ASIA – INDAQUA – TONG FANG供應「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3組鼓風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ortium CESL ASIA – INDAQUA – TONG FANG訂立供應「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3組鼓風機」的合同,金額為$11,342,0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叁拾肆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6,633,150.00
2013年 $ 4,708,85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8.044.075.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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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晉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博物館設施改善工程」,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晉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博物館設施改善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575,0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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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南粵(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澳門建築餘料分選及處置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粵(集團)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建築餘料分選及處置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300,000.00(澳門幣陸佰叁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2,520,000.00
2013年 $ 3,780,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4、次項目8.090.267.6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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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興榮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環石排灣CN4地段設立臨時衛生站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興榮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CN4地段設立臨時衛生站設計連建造工程」的合同,金額為$4,828,676.00(澳門幣肆佰捌拾貳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83,000.00
2013年 $ 4,745,676.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7、次項目4.021.075.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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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A、B、C及D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A、B、C及D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486,750.00(澳門幣肆佰肆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685,000.00
2013年 $ 3,801,75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7、次項目8.051.171.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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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澳門養老保障機制跨部門研究小組”,以下簡稱為“研究小組”,旨在協調、跟進和評估澳門特別行政區面對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挑戰和影響。

二、研究小組的職責包括:

(一)檢討本澳目前的養老保障政策及措施,並提出改善方案;

(二)就長者醫療、住屋、退休保障等政策進行綜合研究,建議促進長者福祉、提高長者綜合生活素質的策略;

(三)在研究基礎上提出建立系統性養老保障機制的具體措施;

(四)確保研究工作開展及執行期間的跨部門協調,訂定各參與部門的責任,以及該等部門之間的協調;

(五)促進本澳社會互助團體或機構、民間組織以及其他私人實體支持及協助研究工作;

(六)跟進及評估研究工作的進度,並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跟進報告。

三、研究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社會工作局局長,並由其負責協調;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三)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或副局長;

(四)勞工事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五)衛生局局長或副局長;

(六)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或副局長;

(七)文化局局長或副局長;

(八)體育發展局局長或副局長;

(九)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

(十)澳門理工學院長者書院校長;

(十一)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二)房屋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三)交通事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四、研究小組協調員可邀請其他公共部門的人員、私人實體的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研究小組的會議。

五、研究小組可按需要設立專責團隊,就具體事宜進行研究及跟進,並編製報告。

六、社會工作局向研究小組提供運作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七、研究小組運作上的負擔由社會工作局預算承擔。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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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C675——氹仔市中心段——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112,500.00(澳門幣陸佰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已獲第11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由於按土建工程部分提供質量服務,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1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5,613,528.50(澳門幣伍佰陸拾壹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伍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1,439,360.00
2013年 $ 1,727,232.00
2014年 $ 1,727,232.00
2015年 $ 719,704.5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9、次項目8.051.214.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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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由於將在一幅面積3,187平方米,位於氹仔島與路環島之間填海區,以下稱為「路氹城」,鄰近蓮花海濱大馬路,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6943/2011號地籍圖中標示的土地上興建一天然氣調壓站,故須將該幅土地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納入其私產。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第四條及第四十一條e)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面積3,187平方米,位於路氹城,鄰近蓮花海濱大馬路,在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6943/2011號地籍圖中定界的土地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納入其私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