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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突發事件應對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旨在全面協調、指揮和監督各公共實體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以應對突然發生且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二、委員會負責:

(一)評估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影響範圍及可能引致的後果;

(二)制定應急方案,以便即時、有效及全面地應對突發事件;

(三)協調及指揮各公共實體按應急方案採取措施,包括啟動現存的民防、旅遊、衛生、食品安全等範疇的應急機制;

(四)根據應急措施的需要,調配相關公共實體的人員、設備、設施及其他應急所需的資源;

(五)因應突發事件的性質及應急方案的具體需要,尋求私人實體的協助;

(六)命令發佈有關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所採取的應對措施的資訊,以便公眾適時知悉;

(七)在有需要時與外地的實體及人員保持聯繫與合作,以便及時獲取必要的信息及支援;

(八)就已發生的突發事件,整理及分析有關資料並作出總結,供預防及應對突發事件之用。

三、行政長官在有需要時啟動委員會的運作。

四、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行政長官,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並由其擔任秘書長;

(三)行政長官辦公室的代表兩名;

(四)新聞局局長;

(五)法務局局長;

(六)治安警察局局長;

(七)消防局局長;

(八)衛生局局長;

(九)社會工作局局長;

(十)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五、委員會主席可召集公共實體的人員,以及邀請專家及私人實體的代表出席會議。

六、委員會可按需要設立工作小組,就具體事宜進行研究及跟進,並編製報告。

七、委員會秘書長負責執行主席指派的職務。

八、行政長官辦公室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九、委員會運作上的負擔由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預算承擔。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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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文學與人物——牡丹亭」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 枚
一元五角 200,000 枚
二元 200,000 枚
二元 200,000 枚
二元五角 200,000 枚
二元五角 200,000 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 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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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有關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大馬路,名為“3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650號的土地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訂定如下:

單位類型 樓宇
(座數)
最低價格
(澳門元)
最高價格
(澳門元)
二房一廳(T2) 第一座 808,400.00 1,086,600.00
第二座 802,300.00 1,091,300.00
三房一廳(T3) 第一座 958,000.00 1,253,500.00
第二座 1,018,800.00 1,283,000.00

二、上款所指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補貼比率為百分之五十一點一。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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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與蔣國良個人企業主聯營公司執行「路環石排灣斜坡加固建造承包工程二期」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與蔣國良個人企業主聯營公司訂立執行「路環石排灣斜坡加固建造承包工程二期」的合同,金額為$13,689,118.00(澳門幣壹仟叁佰陸拾捌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7,000,000.00
2013年 $ 6,689,118.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0、次項目8.090.292.2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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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C679—車廠上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C679—車廠上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5,337,350.00(澳門幣伍佰叁拾叁萬柒仟叁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627,924.00
2013年 $ 1,883,772.00
2014年 $ 1,883,772.00
2015年 $ 941,882.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5、次項目8.051.163.1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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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公共衛生化驗所借出化驗設備及供應相關試劑」的合同,金額為$4,188,760.00(澳門幣肆佰壹拾捌萬捌仟柒佰陸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349,063.30
2013年 $ 2,094,380.00
2014年 $ 1,745,316.7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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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北京敏視達雷達有限公司供應一台「S波段天氣雷達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北京敏視達雷達有限公司訂立供應一台「S波段天氣雷達設備」的合同,金額為$21,782,084.41(澳門幣貳仟壹佰柒拾捌萬貳仟零捌拾肆元肆角壹分),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6,534,625.32
2013年 $ 8,712,833.77
2014年 $ 6,534,625.32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7.040.005.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