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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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七日第73/84/M號法令核准的居屋貸款優惠基金規章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郵政儲金局$560,000.00(澳門幣伍拾陸萬元整),作為二零一二財政年度有關管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二、上款所指之費用由居屋貸款優惠基金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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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電子政務應用平台基礎功能組件構建方案」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電子政務應用平台基礎功能組件構建方案」的合同,金額為$12,252,575.00(澳門幣壹仟貳佰貳拾伍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6,126,287.50
2013年 $ 3,675,772.50
2014年 $ 2,450,515.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以下帳目的撥款支付:

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1.013.047.12「電子政務應用平台」,金額為$1,958,175.00(澳門幣壹佰玖拾伍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整);

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1.013.217.03「電子政務應用平台」,金額為$4,168,112.50(澳門幣肆佰壹拾陸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伍角)。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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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清洗消毒櫃連設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清洗消毒櫃連設備」的合同,金額為$1,758,0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伍萬捌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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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污泥處理試驗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污泥處理試驗計劃」服務的合同,金額為$8,657,722.90(澳門幣捌佰陸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貳元玖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6,904,002.60
2013年 $ 1,753,720.3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7、次項目8.044.086.1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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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再生水系統用戶端接駁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再生水系統用戶端接駁及保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966,826.00(澳門幣肆佰玖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2,483,413.00
2013年 $ 2,483,413.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七章第一組「港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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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第一期建造工程——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氹仔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第一期建造工程——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3,157,097.00(澳門幣壹仟叁佰壹拾伍萬柒仟零玖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2,371,100.00
2013年 $ 5,656,500.00
2014年 $ 5,129,497.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6、次項目8.051.205.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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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生態學會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廚餘設備產出物化驗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生態學會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廚餘設備產出物化驗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028,000.00(澳門幣貳佰零貳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763,000.00
2013年 $ 1,265,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4、次項目8.090.267.60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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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廣州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提供「第四條對澳供水管道工程“項目建議書”」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廣州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訂立提供「第四條對澳供水管道工程“項目建議書”」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265,870.00(澳門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捌佰柒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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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路橋——嘉濠聯營體執行「更換嘉樂庇總督大橋金屬欄河的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路橋——嘉濠聯營體訂立執行「更換嘉樂庇總督大橋金屬欄河的工程」的合同,金額為$23,997,900.00(澳門幣貳仟叁佰玖拾玖萬柒仟玖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6,000,000.00
2013年 $ 7,997,9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6、次項目8.051.071.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