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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7,565,518.80(澳門幣柒佰伍拾陸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945,689.00
2013年 $ 3,782,759.00
2014年 $ 2,837,070.8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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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阿爾巴尼亞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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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96,021,314.00(澳門幣壹億玖仟陸佰零貳萬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大學二零一二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1 特區預算轉移 169,200,000
  07-00-00-00 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  
  07-08-00-00 雜項——公營部門  
  07-08-05-00 教育及培訓 3,421,805
  07-08-07-00 研究、顧問及翻譯 23,399,509
    總收入 196,021,314
    開支  
    經常開支  
  01-00-00-00-00 人員  
  01-01-00-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3-00-00 各類人員報酬  
3-02-1 01-01-03-01-00 報酬 133,619,000
3-02-1 01-01-06-00-00 重疊薪俸 265,000
  01-01-07-00-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3-02-1 01-01-07-00-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161,000
3-02-1 01-01-09-00-00 聖誕津貼 5,728,000
3-02-1 01-01-10-00-00 假期津貼 4,960,000
  01-02-00-00-00 附帶報酬  
  01-02-03-00-00 超時工作  
3-02-1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997,000
3-02-1 01-02-03-00-02 輪班工作 60,000
3-02-1 01-02-04-00-00 錯算補助 17,000
  01-02-10-00-00 各項補助——現金  
3-02-1 01-02-10-00-11 職務終止補償 361,000
3-02-1 01-02-10-00-99 其他 285,000
  01-06-00-00-00 負擔補償  
  01-06-03-00-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3-02-1 01-06-03-02-00 日津貼 133,734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3-02-1 02-03-05-02-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44,780
3-02-1 02-03-05-03-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127,6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3-02-1 02-03-08-00-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23,473,509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3-02-1 02-03-09-00-01 研討會及會議 9,385,628
3-02-1 02-03-09-00-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47,000
3-02-1 02-03-09-00-99 其他 311,063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2-0 05-04-00-00-04 其他福利基金 16,045,000
    總開支 196,021,314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謝志偉——委員:李沛霖;林金城;王宗發;趙偉;馬有禮;蘇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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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新城填海區A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監測」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新城填海區A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監測」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613,768.00(澳門幣叁佰陸拾壹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104,045.00
2013年 $ 729,350.00
2014年 $ 801,732.00
2015年 $ 775,541.00
2016年 $ 203,1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6、次項目8.090.277.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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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路環賈梅士大馬路擴闊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環賈梅士大馬路擴闊工程」的合同,金額為$6,450,075.00(澳門幣陸佰肆拾伍萬零柒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3,950,075.00
2013年 $ 2,500,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4、次項目8.051.045.8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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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提供「輕軌列車及系統設計的獨立複審」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輕軌列車及系統設計的獨立複審」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519,000.00(澳門幣柒佰伍拾壹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3,759,500.00
2013年 $ 3,759,5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5、次項目8.051.148.49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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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延長兩年。

二、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承擔。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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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日獲准豁免上班。

二、在不影響部門正常運作的情況下,對於因工作或專業身份的原因而應在二零一二年十月三日提供服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在與所屬工作人員協商後,可於明年六月三十日前免除其上班一日。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